合同法_合同法及其
合同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同法及其”。
《合同法》2012年7月考试练习题
一、辨析题
1.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2.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
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解答: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出卖凭样品买卖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解答:
错误。
据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在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通常标准,出卖人仍然应该承担责任。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提示: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解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答: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指导思想。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不可抗力。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与民法所讲的过错没有区别。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体现了此原则精神。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的理由,即在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合同后,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提示: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解答: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二者的特点不相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携带危险品,便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为了多拉乘客,售票员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车,由于人多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直接赶下车?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2.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3.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售票员将丙赶下车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3)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2.2000年8月25日,吕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途中,吕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飞入的一个石子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吕
某已构成伤残七级。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60%。
请问:1.出租汽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解答:
1.应该。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不合理。
本案不能适应《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应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承运人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当。
案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