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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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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学习资料

(一)《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常德的意见》明确了建设法治常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统一部署了全市的法治建设工作,是建设法治常德的纲领性文件。

所谓法治常德就是全市人民在市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事务,把我们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一词最早见于中国先秦诸子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中。《韩非子·心度》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同时,亚里士多德首次系统论证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即使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的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法治与民主共和政制的结合,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的品德”。现代法治思想强调“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通过立法活动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所以,法治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是看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

法治常德强调以人为本,用法律保障公民自由,用法律保障公民人权,让每个公民过上幸福、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小平同志当初说的“还是制度可靠些”,深刻说明了法治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治理常德,才能对可能存在的“漏洞”实现根本的预防,让腐败得到根本地治理,保护大家既得或预期的合法权益,让权力在公平、公开、公正及透明的轨道上运行。

法治常德需要全市各级党委以法治精神驾驭复杂局势,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愈加紧迫和艰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执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法治常德是我市继续向前发展、在全省乃至全国提升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客观现实迫切需要我们的党逐步从依政策治国、治市向依法治国、治市转变,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改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法治常德要建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遇事能不能先从法律的视角去考虑问题,是我们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一个标志。我们有几千年的人治思想,有事找单位、找领导,发展到现在的信“访”不信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在当事人解决纠纷和矛盾冲突的首选位置,找关系、走后门是人们遇事之后的第一反应。这是建设法治常德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因此,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法、守法、用法,行为示范,能够快速提高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公信力,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致力于营造“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执行法律,建设和完善法律”这样一种精神导向和信念,应该成为我们法治常德实践的重要内容。

(二)省委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湖南”的战略决策。7月26日,省委召开九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9月17日,在常德市第六次党代会上,卿渐伟书记提出建设“法治常德”的工作目标,并具体部署了法治常德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如何落实这一战略任务,推进法治常德建设进程,打造常德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笔者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创新认识“法治常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抓法治常德建设就是抓常德发展的软环境。省委周强书记提出抓法治建设也是抓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进入退出机制、市场行为的规范运行、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而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秩序与可预期性,所以优化发展环境应该从优化法治环境入手,法治环境是投资兴商最可靠的软环境。

(二)抓法治常德建设就是抓常德发展的新形象。省长徐守盛指出法治建设是湖南发展的新名片。市委提出今后五年是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打基础、迈大步的五年,要实现“一个翻番、两个同步”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是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这一发展主题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加强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常德是建设法治湖南在常德的具体实践,展示的是新一届市委依法治市的新形象。

(三)抓法治常德建设就是抓常德发展的新动力。要实现常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要求社会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全市人民,法的价值就在于以人为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法为据,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自由(公权力与私权的尊重)、秩序(增强群众安全感)、公平(不患寡而患不均)、正义(群众的意志)”,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到富民强市的建设发展中来。

二、创新落实“法治常德”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大环境。法治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法检)和人民群众。党委要加强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强对法治常德建设的领导;人大要依法立规,人大的决议决定,应进行法律论证。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法治建设必须强调人大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要推进服务法治化,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法行政,特别在重大决策作出前多征求法制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公开,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平正义,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夯实法治建设的群众基础。

(二)形成尊重传统与借鉴现代文明科学结合的理念。“徒法不足以自行”,历史教训中,秦因法治而强大,却未长治久安,但其法治理念影响了中国几千年(毛泽东说,中国几千年历史皆行秦政制),汉代以后实行的儒法结合,礼法并用,为历朝历代所沿袭。随着近代西学东渐,西方法治文明影响了中国,但扎根于中国本土的法治文明仍深深影响着现在的人们。所以应当尊重我们自己的文明,借鉴西方有益的东西,才能科学地进行法治建设。如民风民俗、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死刑的适用标准问题,道德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天理、人情、国法”的应用体系,都影响到我们今后的法治建设。如传统的“宽以猛济,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儒家执法理念,当整治某一领域突出问题时,必须严打,才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群众能够理解接受,甚至拍手称快,所以一味否定严打是不可取的。

(三)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机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从源头上维护稳定,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完善公共治理机构,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虚拟社会管理、重点人口和特殊对象的管控帮教等方面的创新。要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和调解工作。上访是中国特色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从汉武帝开始,规定疑难案件县不能解决要上报到郡,郡不能解决的报廷尉,廷尉不能解决的报皇帝。后世逐渐形成了逐级复审制,直至明清时代的九卿会审、圆审等,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京控”现象,老百姓相信朝廷是最后的的决断者,认为事情处理不公,相信到北京上访就会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现有的信访考核机制、处理机制的不科学,特别是在有法不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及二审终审制得不到有效遵守)的情况下,形成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恶性循环。除了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群体利益信访外,其他信访问题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是最好的出路,坚守法律底线,不法外施恩。调解工作来源于儒家的无讼理论,地方官有推行教化、息讼的职责,将民间纠纷的处理权限下放到最基层,由民间机构调解息讼。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就是重调解,逐步形成了现在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格局,被国外誉为“东方之花”,对稳定基层、化解矛盾纠纷于萌芽状态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以后工作重点我们将要放在充分发挥联动效果上,津市法院与司法局今年重点探索了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问题,效果很好,案件调解率大幅上升。

(四)形成加强经济法治建设的机制。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平等的法治环境。我原来在中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和企业打交道多。到津市后走访了一些企业,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他们面临的问题也是常德很多企业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股权问题突出,真正按照《公司法》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少,很多是家族式个人合伙式。二是资本市场不规范,国家银行贷款难,民间投融资市场混乱。特别是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问题让一些企业背上了沉重包袱。三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权、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假冒伪劣商品让正规生产厂家防不胜防。形成“常德品牌”的竞争力缺乏。所以,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法治保障,地方企业形成长效和核心竞争力,还任重而道远。

(五)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特别是能够深入群众的法治文化培育。没有群众基础,法治建设无从谈起。津市这几年开展了“民德民智民风”教育,或许是这方面的一个有效尝试。民不知法、也就不尊法不畏法,这几年冲击党政机关政法机关,造成执法干部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除了公信力缺失外,很大的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守法者吃亏,不法者得利,形成了示范效应。历史上,普法做得最好的是明朝的朱元璋,做了两件事(申明亭供奉圣谕六句“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勿作非为”,每月考核县令召集乡绅训导情况;其次是颁布《明大诰》,凡犯事者,如家有大诰者,罪减一等,故家家珍藏),使法律深入每个民众。我们如将法治宣传提高到国策高度,与计划生育一样重视,深入每个基层组织,每个家庭,全社会学法懂法、敬法崇法、守法用法,则法治文化就有了更深厚的土壤。

三、创新完善“法治常德”建设的保障体系

(一)强化领导,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建议成立法治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

(二)完善机制,建立制度保障体系。市委尽快出台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实施意见,对法治常德建设统一部署安排,同时,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有关贯彻实施的意见,各区县市直到乡镇一级也要进行具体安排。法治建设是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性工作,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制度保障机制。

(三)培育队伍,建立人才保障体系。法治常德建设是个系统工作,需要人才支撑。重点在党政,需要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法治意识,在党政领导班子中有意识的培养和配备学法律懂法律的领导干部。通过党校轮训等形式大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完善政法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检察院)人员职业准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审(检)委会委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公信力。对司法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加强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法律监督部门、政协有关部门法律专业人员的配备,提高其法律素养。

(三)春天在望,沅澧大地已是阳光明媚。在这美好的日子里,全市法治常德建设动员大会胜利召开!这是我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一件大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大会将对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

推进法治常德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的重要保障。推进法治常德建设,是发展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推进法治常德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推进法治常德建设,是以法治精神驾驭复杂局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选择。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和省委《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设法治常德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总体部署,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建设法治常德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法治常德建设深入推进,公共权力运行规范,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把握这个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我们在推进法治常德建设的进程中,必须牢牢把握三个立足点:一是立足于服务常德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是立足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导。

这就要求我们以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常德建设的各项工作。

要扎实推进政治法治建设。一是着力提高党委依法执政的水平。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三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四是推进公正司法。五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要扎实推进经济法治建设。一要保障主体合法权益。二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三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要扎实推进文化法治建设。一是要依法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二是要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三是要发挥道德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要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深入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要扎实推进社会法治建设。一是要依法创新社会管理。二是要依法保障改善民生。三是要依法维护社会稳定。要深入开展平安常德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要扎实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建设法治常德是一项关乎长远、影响全局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深入持久、重在实践的方针,立足长远,狠抓当前,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要健全组织机构。二要明确工作职责。三要搞好办点示范。四要加强督导考核。五要切实强化保障。

要持续深入组织实施。一要健全工作机制。二要创新工作载体。三要营造良好氛围。

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效裁判执行难、错案追究不到位、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食品安全监管缺位等热点、难点问题,要大胆探索,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要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模范和表率。

建设法治常德是大势所趋、蓝图所指、发展所需、民心所向。我们一定要紧跟时代步伐,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开创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为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160多年的中国近代化历程,就是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以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历程,特别是学习西方、苏俄先进法律制度及观念以改造中国传统法制及观念的历程。为推动中国快速达到与国际主流社会基本接轨的近现代法制模式及法治观念水准,全民族的精英们几乎付出了一百多年的集体努力。今天看来,总体目标是没有问题的,大方向也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是效果很不理想,工程很不成功。

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特别是“五四”以来,我们民族的精英们,民族的主流思潮,似乎都在一种急切、激动、狂热的漩涡中徘徊,很难有一种心平气和、平心静气的状态。只要不是茫然无措,或义和团式盲目排外,那么在学习西方、改造中国的问题上,就不免全盘西化、全盘苏化地一边倒,或不免不切实际地追求“多快好省”、“彻底革命”,总期待变革一蹴而就,期待一场天崩地裂的突变使民族和文化获得活力四射、威力无比的新生。在这样的国氛或时潮下,我们对待历史文化遗产,对待国俗民情,动辄就会主张“火烧”、“砸烂”、“彻底摧毁”……今天看来,这简直是我们这个民族在中西交通历史剧变的关头无法避免的历史噩运!

在过去那种“救亡图存”的窘迫态势下,在只想“师夷长技”或“推倒重来”的价值取向下,被一代代精英们设计出来的作为拯救中国的“灵丹妙药”的法制,常常不免“急病乱投医”的失误,实际上常常是缺乏民族土壤和根基的法制。这一套精英版的人为创制的法制,在我们民族大众的心目中,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实际土壤中,实际上是没有根基的,至少是根基不牢的。西式、苏式法制这棵移植来的大树,在近现代中国,显然是缺乏民族土壤或养分的。孟德斯鸠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今天重温孟德斯鸠的名言,我们多少是有些难堪的。

基于这样的认识,近年来我一直主张用“历史法学”的眼光阐释中国传统法制并重新考虑新的中国法制建设方案。

近代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的,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因此,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一个民族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它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才能与意向。把它们连接为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这种“共同意识和信念”必然导致一个民族的“同一的法”。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史学者的历史使命,应该是主导中华民族“同一的法”的总结阐发工程,并与部门法学者们合作推动合乎“同一的法”的新法律体系的建设工程。在对移植法制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刻的反省之后,我们必须提出法治主义前提下的法制(治)本土化或中国化方案。一方面,要使未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更具有民族个性、民族风格、民族精神,具有人们更加熟悉的民族形式,使其更能解决我们中华民族面临的特殊问题,更能用具有民族个性的途径方式解决人类共同问题;另一方面,“法治”的普世价值追求和社会生活方式应该发展出“中国版本”,应该实现法治普世价值与中华民族伦理特色的完美结合。中国必须毫不犹豫地走法治之路,但法治可以用中国人更为习惯或接受的方式来表达或实现,并不一定只有模仿西方的表达或实现方式才能实现。这两个方面互相依存为一个整体。

这就是我们法律史学人的责任,这是历史法学性质的责任。

“历史法学”式的中国法学特别是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其主要宗旨或特色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整理阐述中华民族历史上“共同的法”或“同一的法”。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只要是在中国历史上较长时段存在并支配族群社会生活的规范,就要格外留心加以总结整理并试图阐述清楚。

第二,注重考察民族历史传统上的“共同的法”(“同一的法”)与民族性格、民族文化、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就是说,考察这些“共同的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以及它所依据的社会基础、资源、条件和背景等。

第三,以上述研究成果为镜鉴,反省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在每一部门法领域的利弊得失,亦即反省中国现行具体部门法制度(包括非常具体的制度)的利弊得失,总结其明显失误,进而说清其失误之根本缘由。

第四,以上述研究成果为依据或凭借,提出更为符合中华民族的“共同的法”的解决方案(包括具体的部门立法或单行规范的建议案)。就是说,在追求民主、法治的前提下,使未来中国法制更加合乎中华民族的传统或更具有中华民族的个性,更能准确地针对中国特有问题以“对症下药”。

这就是“法制中国化”或“法治中国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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