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泉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完成稿)_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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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前 言

欢迎你来到百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管理、教育和改造方式,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社区矫正,促使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为了使你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我们编制了《百泉镇矫正对象须知》,希望能给予你帮助。

希望你在这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希望你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最后,希望你与我们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乌苏市司法局百泉司法所

2012年1月

第一章 基本知识篇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委会综治干部和志愿者协助,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织完成。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3、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指引,促使其顺利适应社会。

六、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法律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章 行为规范篇

一、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每个星期一下午5点之前需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每个月5号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并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5、离开百泉镇(当天往返)应当事前报告司法所,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乌苏行政区域或离开3日以上的,应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乌苏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离开,并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所,上报乌苏市司法局批准,由司法所转交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由乌苏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备注: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有关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司法所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为方便治疗而进行的其它活动的,应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乌苏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3、进行除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经司法所批准后方可进行;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严重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司法所将上门听取改造情况;

第三章 其他规范

生活规范

第一条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早睡早起,规律饮食,经常锻炼身体。

第二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三条 注重仪表,穿戴整洁,不在公共场合赤膊。第四条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第五条 平等待人,与人为善,乐于帮助他人。第六条 孝敬父母,爱护幼小。

第七条 节俭生活,辛勤劳动,自食其力。第八条 不酗酒,远离毒品。第九条 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进黄色娱乐场所。第十条 不与不良人员来往,远离违法犯罪。第十一条 不参加迷信活动,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第十二条 邻里和谐、家庭和睦,争做社区好居民。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一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四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第五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

第六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劳动规范

第一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司法所批准。

第二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违章作业。第四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五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劳动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六条 不将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社区。

第七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一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二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第三条 礼貌称谓他人。

第四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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