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教育法规基础_教师资格证教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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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经费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特点:(1)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的。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法规的宣传工作
教育法规的体系:教育法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
(2)职业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教育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每一部教育法都是若干个行为规则组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育法的细胞。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全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政策的特点和功能特点: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适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功能:向导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1)认定的问题(2)确定目标(3)拟定方案(4)选择方案
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2)区别:A、制定主体不同,B、执行方式不同,C、规范效率不同;D、调整和使用范围不同E、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法规的基本特征即:稳定性与连续性;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教育执法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及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导致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教育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的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6.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规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规的严肃性 7.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指教育行政主题的编制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教育行政法制化的前提。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B.教育行政主体资格的内容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8.教育行政: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就是指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法治化,这是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学校的概念: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现代学校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色。我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3.《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的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学校财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3)机构公益性 5.学校的设置: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多种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的影响。6.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7.学校章程应规定如下:(1)学校名称(2)办宗旨(3)办学规模(4)主要任务(5)内部管理体制(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条制度(8)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都是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姐织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