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然案起诉书(材料)_制作起诉书陈旭然案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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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X诉[1999]XX号被告人丁国礼,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在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抢劫和故意杀人于1999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羁押,同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抢劫和故意杀人,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国礼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X月X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国礼于1998年12月29日晚11时许在本市天成大厦附近的石牌夜市中购买一把锯齿状的水果刀,由于在天成大厦当过一段时间保安,对该地比较熟悉,丁国礼后窜到天成大厦32楼顶层天台伺机作案,后经观察发现31楼F单元即被害人住处没有亮灯,认为屋内无人,选定该处作案。次日凌晨两时许,被告人到大厦31楼处从消防箱割下一段黑色橡胶水管,返回天台后将其一边系在天台边铁围栏处,后顺着橡胶水管爬到31楼F单元主人房的卫生间,从窗口钻入。丁国礼刚着地,被害人陈旭然走进卫生间,发现丁后随即大声喊叫。丁即上前将被害人扑倒并用手扼住其颈部致其昏迷,后打开单元大门逃至天台把绳子收到一边,其时发现其手指擦破了正流血,又想起逃跑时没有把单元大门关上,随即折返。被告人再次折返至被害人单元时,发现被害人已苏醒并发现其行踪及大声呼喊,被告人再次向前将其扑倒在地,用手扼住其颈部致其死亡,随后掠走客厅柜子上钱包一个(内有内有现金人民币5400元、港币1060元及信用卡、证件等物),到厨房将煤气炉开关打开,伪造现 场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国礼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物证

5.现场勘查笔录

6.刑事技术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

7.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国礼采用秘密入屋手段抢劫钱财,并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XXX代理检察员XXX(院印)

一九九九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丁国礼现羁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主要证据复印件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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