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成氨企业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_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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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
实施指南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合成工艺生产氨、甲醇及其衍生产品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2009年2月1日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 工作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
AQ3013-2008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卫生防护距离 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3.2 煤气设施 gases equipment
所有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4 要求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 第4章的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5 管理要素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5.1.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1条款规定,做好本职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内容应至少包括:
a)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承诺; b)坚持预防为主,抓好隐患治理的承诺; c)提供必要资源的承诺;
d)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 e)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 f)对相关方的承诺。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渠道向从业人员及相关方宣传和告知。
5.1.1.2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总结本阶段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应做到:
a)会议有议题; b)会议记录真实完整; c)形成会议纪要。5.1.2 方针目标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2条款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签订各级组织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可结合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a)千人负伤率; b)千人重伤率; c)千人死亡率; d)隐患治理完成率;
e)有毒有害场所监督检测合格率等。5.1.3 机构设置
5.1.3.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3条款规定,企业应建立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人。
5.1.3.2 企业应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a)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按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1.4 职责
5.1.4.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4条款规定,明确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并对相关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考核、奖惩。5.1.4.2 企业应全面落实安全与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1.4.3 企业相关安全职责的制定应与机构、岗位的设置变动保持一致。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5.1.5.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5.1、第5.1.5.2条款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工作,明确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应按照《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提取:
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5.1.5.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满足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支出,优先满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所需要的支出。5.1.5.3 企业应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5.1.5.4 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参加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
5.2 风险管理 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
5.2.1.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2.1.1条款规定,成立风险评价组织,风险评价组织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合成氨化工专业知识和经验; b)具备危险分析过程的经验、技术和知识; c)熟悉所使用的评价方法;
d)包括生产、技术、设备(含电气、仪表)、安全、工程等部门的人员。5.2.1.2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2.1.3、第5.2.1.4、第5.2.1.5条款规定,明确风险评价范围、风险评价方法、风险评价准则。5.2.2 风险评价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定期进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并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a)易发生有毒有害物料泄漏,如氨、氢气、甲烷、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的工艺装置、场所和作业活动;
b)易发生冲击、撞击和坠落的工艺装置、场所和作业活动; c)易发生中毒、窒息、灼伤和触电的工艺装置、场所和作业活动; d)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工艺装置、场所和作业活动; e)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f)停料、水、电、汽、仪表风; g)设备设施的腐蚀、缺陷等。5.2.3 风险控制
5.2.3.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应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5.2.3.2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2.3.3企业应记录重大风险,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对重大风险制定及落实控制措施。并对控制效果进行监督、评价。5.2.4 隐患治理
5.2.4.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2.4条款规定,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5.2.4.2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台帐,内容至少包括:
a)隐患名称; b)发现日期; c)隐患存在部位; d)原因分析; e)治理措施; f)资金来源; g)计划与实际费用; h)计划与实际完成日期; i)治理负责人; j)治理验收人; k)验收日期等内容。
5.2.4.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2.4.4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5.2.5 重大危险源
5.2.5.1 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5.2.5.2 企业应按照GB 18218,确定氨、甲醇、氢气、煤气等危险物质在单元内(生产场所或储存区)数量是否达到规定的临界量,确定重大危险源。5.2.5.3 企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物质名称和数量、性质; b)地理位置; c)管理制度; d)管理人员; e)评估报告; f)检测报告等。
5.2.5.4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进行培训和传达,以信息卡、宣传单、集中培训、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保存培训记录。5.2.5.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2.5.6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5.7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5.2.6 风险信息更新
5.2.6.1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2.6.2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5.2.6.3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 法律法规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3.1规定,做好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与获取、宣传、培训及告知工作。并对已废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应及时收回作废,保证使用的为最新版本。5.3.2 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并提交符合性评价报告。符合性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a)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 b)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和违规行为;
c)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和行为,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效果等。5.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3.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3.3.1条款规定,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还需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a)用氧设备脱脂管理;
b)防硫化氢、一氧化碳、甲醇中毒管理; c)液氨充装安全管理; d)空分装置安全运行管理。
5.3.3.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5.3.4 安全操作规程
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危险性及生产操作岗位的设立情况,编制下列岗位及其它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a)造气工序; b)脱硫、变换工序; c)压缩、脱碳工序; d)铜洗或醇烷化工序; e)合成、冷冻工序; f)尿素工序; g)甲醇精制工序; h)液氨充装、储存; i)酸、碱储存; j)公用工程; k)变配电; l)电气、仪表。
5.3.4.2 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正常操作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 b)异常处理;
c)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 d)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e)接触化学品的危险性; f)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g)防静电安全措施等。
5.3.4.3 企业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5.3.4.4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5.3.5 修订
5.3.5.1 企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效性和适用性。
5.3.5.2 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a)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变更时; b)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c)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d)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革时; e)当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相关整改要求时;
f)当安全大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g)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等。
5.3.5.3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
5.3.5.4 企业应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修订后,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熟悉和掌握修改内容。
5.3.5.5 企业应及时将新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收回旧版本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5.4 培训教育 5.4.1 培训教育管理
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5.4.1.2 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 5.4.1.4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4.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4.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内容至少包括:
a)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适应合成氨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
c)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等; d)国内外合成氨行业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本单位及合成氨行业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 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c)岗位职责、岗位操作技能;
d)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工作环境中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e)岗位风险管理、应急技能知识,处理本岗位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f)岗位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g)职业卫生的基本知识;
h)本单位及合成氨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4.3.2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5.4.3.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新入厂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存档保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至少包括:
a)厂级安全培训教育
1)与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企业规章制度;
2)合成氨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合成氨行业安全生产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本企业事故案例及合成氨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5)其他需要培训内容。b)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
1)车间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及注意事项;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主要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3)重大危险源;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化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冲淋设施等)的使用和维护;
6)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及应急处理;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c)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岗位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化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内容。5.4.5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4.5.1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及离岗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时,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保存相应培训教育记录。5.4.5.2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由接待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a)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b)入厂须知及安全注意事项。
5.4.5.3 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应做到:
a)承包商入厂前,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为承包商办理入厂证,并将安全培训教育资料存档。
b)承包商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前,应由施工作业所属车间进行教育后方可进入作业区域作业。保存相应记录。
c)安全培训教育内容至少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2)企业及作业场所的概况,对主要危害因素(氨、酸、碱、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甲醇等)了解及防护措施;
3)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如何听从有关人员的统一指挥,做好自我防护等知识;
4)作业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现场的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 5)典型事故案例及突发事件下的个体防护措施。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4.6.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5.4.6.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5.4.6.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6.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 生产设施建设
5.5.1.1 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5.1.2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5.1.3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5.1.4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5.1.5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5.5.2 安全设施
5.5.2.1 5.5.2.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200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安全设备设施还应至少包括: a)造气系统 1)煤气化
① 应设置原料煤皮带运输机紧急停车设施; ② 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
③ 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④ 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 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2)气柜
① 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 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监控设施;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警器;
③ 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警联锁设施;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 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水设 b)脱硫、净化系统
1)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排放联锁设施;
3)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
4)高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 5)应独立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
6)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阀或防爆片; 7)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低限报警设施。c)醇烷化系统
1)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d)合成、压缩系统
1)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光报警;
2)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淋设施; 4)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限报警设施; 5)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 6)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
7)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
e)尿素系统
1)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低油压报警; 3)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设施;
5)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
7)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f)其他
1)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6)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7)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设施;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部投入使用;
10)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合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的安全泄压设施; 13)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 14)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 15)厂区应按照GB 50057及GB 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GB 6222规定。5.5.2.2 企业的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应做到:
a)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建立安全设施台帐。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b)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监视和测量设备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监测检验报告应存入档案;
c)选用功能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生产经营许可的安全器材。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其功能和质量应满足安全要求,实现本质安全。
5.5.2.3 企业安全设施的检维修工作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4 企业操作人员应进行业务培训,了解安全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5.5.3 特种设备
5.5.3.1 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5.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5.5.4 工艺安全
5.5.4.1 企业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5.5.4.2 企业有关人员应掌握半水煤气、氨、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氮气、氢氧化钠、硫酸、盐酸等化学品的物理性数据、活性数据、热和化学稳定性数据、腐蚀性数据、毒性信息、职业接触限值、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工艺安全信息内容。
5.5.4.3 企业应对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进行严格控制,安全工艺参数至少满足:
a)气柜出入口管线氧含量<0.005(体积分数); b)气化炉氧油比0.85~0.90;
c)回收吹风气燃烧炉上段温度≥750℃;
d)高压甲醇塔、烷化塔、提温换热器、氨合成塔塔壁温度≤120℃; e)尿素合成塔出口物料含镍量≤0.2 ppm;
f)入尿素塔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0.004~0.006(体积分数); g)液氨贮槽充装量禁止超过贮槽容积的85%,粗甲醇贮槽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90%。
5.5.4.3 企业对生产装置开车过程应严格控制,保证装置开车过程安全。装置开车前要对监测报警系统、联锁设施、盲板抽堵、防护、通风、消防、照明等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生产系统开车条件确认单。做到:
a)所有检修项目均已竣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验收合格; b)所有需拆卸的盲板均已按照要求拆卸完毕,并得到确认; c)所有机泵试运行合格; d)监测报警系统试验合格;
e)系统试压、气密、吹扫、清洗、置换合格,管道中含氧量小于0.5%(体积分数);
f)系统仪表调节器、调节阀、联锁系统调校试验合格; g)安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到位、完好; h)分析仪器准备就绪、好用; i)电气供电系统准备就绪; j)通讯器材、照明设施准备就绪; k)公用工程条件符合开车的安全要求。5.5.4.5 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5.5.4.6 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5.5.4.7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车罐车充装:
1)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
2)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 灌装结束,操作人员、司机、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3)罐车静电接地装置完好;
4)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5)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6)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效;充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
8)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9)充装压力不超过1.6MPa;
10)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11)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
b)钢瓶充装:
1)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2)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装置;
3)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0.53kg/L),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重的1.5~3倍.衡器校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5)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c)液氨储存:
1)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应设置液氨储罐远传监控、超限报警装置;
3)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4)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5)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氨罐、气氨回收、应急喷淋及清净下水回收等设施。
5.5.4.8 企业安全联锁系统变更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仪表等专业部门共同会签,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变动。联锁系统变更包括:
a)联锁摘除; b)联锁程序的变更; c)联锁设定值的改变。
5.5.4.9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5.4.10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5.5.1 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5.5.5.2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5.5.3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
1)原料气压缩机、氮氢压缩机、氨压缩机、空气压缩机; 2)氨合成塔; 3)尿素合成塔;
4)脱硫塔、脱碳塔、变换炉、醇化塔、烷化塔; 5)铜洗塔; 6)空分装置; 7)氢回收装置; 8)高压蒸汽锅炉; 9)高压甲铵泵; 10)高压液氨泵; 11)一段分解分离器; 12)氨冷器; 13)液氨缓冲槽; 14)高压配电控制室;
15)一二段转化炉、气化炉、废热锅炉; 16)液氨储罐、气柜、甲醇储罐、酸碱罐区等。
5.5.5.4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5.5.5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5.5.5.6 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5.5.5.7 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5条执行。5.5.6 检维修
5.5.6.1 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5.5.6.2 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5.5.6.3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⑴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⑵编制检维修方案;
⑶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⑷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⑸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⑹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⑺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5.5.7 拆除和报废
5.5.7.1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明确拆除和报废的生产设施范围、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和工作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设施应报废:
a)年限已满,无修复价值;
b)技术淘汰,设备陈旧,无技改价值;
c)生产工艺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无改造、利用价值; d)毁损、腐蚀严重,无修复价值;
e)因生产建设或城市规划等原因,应拆除无法再利用; f)其他符合报废条件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
5.5.7.2 企业应在拆除作业前,对拆除作业进行危险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手续。拆除计划或方案应明确拆除范围、对周围设施的保护、拆除进度及拆除作业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5.5.7.3 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存有危险化学品时,应先处理,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拆除。
5.5.7.4 企业实施拆除作业前,主管部门应会同拆除作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作业现场对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5.7.5 企业应确保已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等不再残存危险化学品,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按照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相关作业活动。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企业的各种作业许可证存根应至少保存一年。5.6.2 警示标志
5.6.2.1 企业应在管道上设置介质流向标志。并按照AQ3013-2008第5.6.2条款规定,在有可能产生危险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在产生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牌。企业应至少在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煤尘、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区域设置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6.2.2 企业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确保无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保存检查记录。5.6.3 作业环节
5.6.3.1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5.6.3.2 企业对每一项危险性作业活动,应做到:
a)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 b)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c)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要逐一检查落实作业现场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 e)安全监护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f)有关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5.6.4 承包商与供应商
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5.6.4.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5.6.5 变更
5.6.5.1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有计划控制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变更主要包括:
a)工艺技术变更: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及介质变更; 3)工艺操作条件的变化; 4)工艺技术变化; 5)工艺设备改进。b)设备设施变更:
1)更换与原设备材质、结构、型号、处理能力不同的设备和配件; 2)临时电力设备或公用动力的连接;
3)现有设备设施的改造,导致设备设施的设计、结构、布局和配置的变化; 4)增加新设备设施,如报警、检测等设施。c)管理变更: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2)组织机构及人员的变更; 3)管理制度变更等。
5.6.5.2 企业的各类变更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变更实施内容至少包括:
a)变更申请
1)组织相关人员对提出的变更项目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考虑变更对人、财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b)变更审批
1)任何变更都需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2)变更主管部门不论变更申请是否被批准,都应及时反馈审批结果。c)变更实施
1)变更批准后,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形成文件记录; 2)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d)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文件。
5.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5.7.1 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对所有接触和产生的如氨、盐酸、硫酸、液氧、液氮、氮气、甲醇、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硫磺等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5.7.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2条款规定,对产品、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化学品档案。
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3条款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至少做到:
a)编制氨、硫磺、液氧、液氮、甲醇等产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及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正确粘贴或悬挂安全标签;
b)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禁止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5.7.4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生产企业应设立24 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5.7.5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5条款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a)登记范围: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b)登记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c)登记程序:
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5.7.6 危害告知
5.7.6.1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至少告知氨、氢气、甲醇、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硫磺、盐酸、硫酸、烧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5.8 职业危害 5.8.1 职业危害申报
5.8.1.1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8.1.2 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至少包括: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煤尘、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5.8.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8.2.1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8.2.2 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指标应符事GBZ 1和GBZ 2规定,并应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值的作业场所,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5.8.2.3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8.2.4 企业应每年组织1次接触氨、一氧化碳、甲醇、硫化氢、高温、噪声、辐射等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2年组织1次接触二氧化硫、煤尘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他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有关规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存入健康监护档案。5.8.3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按照GB 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配置和管理。还应至少做到:
a)接触酸、碱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酸碱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及防护镜或防护面罩;
b)接触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过虑式防毒面具;岗位至少配备两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c)接触氨的操作岗位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全封闭防化服等防护器具;接触氨的作业人员均应配备型号适合的过滤式防毒面具;
d)接触煤尘等固体粉尘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 e)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耳塞或耳罩;
f)高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防热服、防高温手套、隔热鞋。5.9 事故与应急 5.9.1 事故报告
5.9.1.1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9.1.3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5.9.2 抢险与救护
5.9.2.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5.9.2.2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5.9.2.3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3.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9.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9.3.3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5.9.3.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5.9.4 应急指挥系统
5.9.4.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5.9.4.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9.4.3企业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5.1 企业应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a)抢险抢修器材; b)个体防护用品; c)通讯联络器材; d)照明、交通运输工具等。
5.9.5.2 企业应对应急救援器材专人维护、保管、检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应急救援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5.9.5.3 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报警方法、联络号码和信号使用规定要置于明显位置,保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9.6.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9.6.1条款规定,按“一事一案”的原则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重点考虑:
a)氨、甲醇、氢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泄漏、火灾、爆炸; b)酸、碱等泄漏; c)氨、甲醇、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泄漏及人员中毒; d)停料、水、电、汽、仪表风等。
5.9.6.2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9.6.2、第5.9.6.3条款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评审,应做到:
a)每年至少组织1次厂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b)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车间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9.6.3 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5.10 检查与自评 5.10.1 安全检查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10.1条款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编制包含下列检查内容的安全检查表:
a)综合性安全检查:
1)公司级(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 2)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b)专业安全检查: 1)工艺安全检查; 2)设备安全检查; 3)变配电系统安全检查; 4)仪表安全检查; 5)罐区、仓库安全检查; 6)消防安全检查; 7)职业卫生安全检查; 8)现场检维修作业安全检查; 9)安全设施安全检查; c)季节性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 2)夏季安全检查; 3)秋季安全检查; 4)冬季安全检查; d)日常安全检查表:
1)岗位操作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2)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安全检查。e)节假日安全检查。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2.1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5.10.2.2 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5.10.3 整改
5.10.3.1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5.10.3.2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5.10.4 自评
5.10.4.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10.4条规定执行。自评内容至少包括:
a)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实现情况; b)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的遵守情况; c)重大风险管理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 d)事故、事件的管理情况;
e)安全标准化运行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