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定稿]_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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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请问:
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
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06年8月16日2时10分,张甲(男,1990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980元。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30分,张甲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3时15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分对张甲执行刑事拘留,8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元),8月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2、立案条款错误,案件名称不规范。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案名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原先写“王某失窃案”不规范,不是王某人失窃,而是其财物被窃,另外本案立案前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此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3、未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对张甲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继续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4、对张甲取保候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00元。
5、对张甲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张甲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盗窃数额为2980元,未达到该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张甲应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作治安处罚。张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男,1989年11月2日生)、张乙、张丙和张丁四人在某市市中心的新华电影院大门口因看杨A不顺眼而殴打了杨A,此时杨A的老乡杨B、杨C、杨D、杨E前去拉架时,亦被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殴打。当日22时,杨C看见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仍在新华电影院门口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杨B,后杨B纠集杨A、杨C、杨D、杨E、杨F(男,1990年7月20日生)和杨G,由杨A、杨C、杨D、杨E手持木棍,杨B持砍刀,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持械殴打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道路交通为之中断,行人纷纷躲避。新华电影院门卫老朱和小赵、群众葛女士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看到杨A等人手持凶器打人,并有多人受伤倒在血泊中之后,立即电话报警。22时1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某派出所出警,杨A等人看到民警赶来后将凶器扔入河中。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对在本案现场,有证人指认的作案成员,经现场盘问、检查后,是否可以带所继续盘问? 有何执法依据?
答:可以带所继续盘问。民警出警后,证人指认作案成员有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以继续盘问手续将作案成员带所审查。
2、在对本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分工时,所长洪某指派副所长林某担任案件主办人,林某以自己分管社区,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民警王某以自己是社区民警,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请你以教导员的身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以上民警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澄清他们的错误观点。
答题要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副所长以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和社区民警以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否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在办案过程中,教导员发现参加办案的刑警小汪在用电脑做笔录材料时,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情况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请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分析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民警小汪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定何罪?
答题要点:证据的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复制粘贴的笔录和刑讯逼供本身就违反“三性”,造成提供虚假证据,导政证据不被采信或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处罚,丧失了证据的能力,影响了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非法的,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被采信。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对被讯问人、询问人有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真实记录,同一案件中不同被讯问人、不同证人、不同的受害人即使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由于感知能力、表达能力、语言习惯、在现场不同位置等的差异,所表达出来的内容也应有差别的。利用复制功能相互复制笔录内容,轻则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使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效力,重则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属于严重执法问题和违纪行为。因此,全体办案民警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绝对不能贪图方便,进行笔录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如果小汪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答题要点: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1)、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
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
(2)、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
(4)、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
(5)、对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审查。明确审查的要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照本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审查提纲,制作讯问笔录;
(6)、迅速组织人员打捞作案工具;
(7)、对受伤人员伤情聘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5、经侦查查明: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等4人对杨A等5人殴打过程中,对杨A等5人均有殴打行为,致杨A、杨B轻微伤。22时,杨A等人持械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追打张甲等4人的过程中,杨A、杨B人、杨C、杨D、杨E五人均持械对张甲等4人实施殴打,其中,杨A和杨B抱住张甲,杨C将张甲打成重伤,后三人将张乙打成轻伤,杨D将张丙打成轻微伤。请问:张方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杨方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别构成何罪?
答题要点:张方4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张方4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殴打5人,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方7人中,除杨F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6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因本案中,杨A、杨B、杨c的行为致张甲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杨A、杨B、杨C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杨D、杨E持械斗殴,杨G积极参与,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是什么?请结合本案,谈谈对哪些人应当提请逮捕?
答题要点: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A、杨B、杨C、杨D、杨E持械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械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对杨A、杨B、杨C、杨D、杨E提请批准逮捕。
7、本案中杨G被刑事拘留,后承办单位经过研究建议对杨G取保候审,请问承办单位在取保候审后应开展哪些工作?
结合本案。取保候审后应开展:
(1)、进一步侦查,通过审查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查明犯罪嫌疑人杨G的行为情节的轻重。
(2)、对本案中的杨A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及时侦查,对张甲方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侦查,并对张甲等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对未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落实相应的侦查措施。
(4)、对杨G作出恰当的处理,通过侦查,排除犯罪嫌疑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可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呈报治安处罚或报批劳动教养。
案例四
王某伙同李某自2007年2月16日起租用一旧仓库开设赌场,摆放20张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3月18日被甲县公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该赌场开设以来,姚某累计组织22人到该赌场赌博,抽头渔利3800元。2月19日,张某在姚某安排下,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叶某(男,1989年11月28日生)、乔某(男,32岁,2006年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次)、胡某到该赌场赌博,拿到“好处费”100元。乔某先后到该赌场参加赌博6次,赢800元;叶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3次,输540元;胡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6次,输1500余元,赌博时,盗窃肖某一部旧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650元。王某和李某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6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依据有关规定对全案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6万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姚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所得3800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及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乔某因赌博屡教不改,应当予以劳动教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8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叶某以赌博给予治安处罚,但因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和盗窃,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将扣押其盗窃所得的旧手机发还肖某。
案例五
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答:(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
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七
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
答:(1)采取的调查措施:①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②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盖。④询问赵某、吴某。⑤到典当行进行调查。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予以登记。
(2)对本案的处理:①对许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②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教养。③对高某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④对被偷的窨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⑤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八
2006年6月5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①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④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原则。⑤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⑥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