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_基层社区治理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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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10365051 张文
在6月1日下午,我有幸参加了法律实务课的课堂讲座,听到了东莞市的一名青年法官周兢有关当前中国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讲座,觉得受益匪浅。后来我又查阅了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资料,发现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在东莞这个城市,而是在中国普遍存在,而且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实在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
我们致力于打造法治国家,这不应该只是精英阶层或者专业人士的任务,而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任务。树立法院的威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而“执行”这个过程的难易,可以说是衡量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指标。法院判决执行难,必然导致法院工作效率被拖慢,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导致法院威望的流失。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包括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等多种情况。不止一个法院的工作总结中提到过这个问题。据统计,广西钟山法院2002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42件,标的2374.53万元,执结164件,未执结案件占62.9%(包括部分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执行标的人民币789.7万元,尚有1534万元未能执行,未能执行标的占66.7%【1】以三门法院为例,2004年执行收案数为1104件,加上2003年度的旧存未执结案515件,共应执行案件计1619件。虽然全年执结案件共1468件,执结率达90.67%,但是执结案件中以程序性终结和再执行凭证方式结案的就有382件,占执结案件的26.02%,新收案件执结865件,执结率只有78.49%。【2】包括在讲座上周法官所在的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内,可以说无论哪个法院都不能避免这样那样的“执行难”的问题。
周法官在讲座上说了不少亲历的,或者同事工作中碰到的“执法难”的事件。在听到某些被执行人如何刻意刁难执行人员的事情,或者法院内部工作的不协调等等后,同学们都发出哄堂大笑。但是我随即又明白,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执法情形,并非夸张的描述,这正是当前中国执行法律判决所面临的困境。可以说,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问题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将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划拨法院冻结的款项;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等等。【3】综上所述,执行难的表现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一些部门、单位、个人不协助执行,甚至阻碍执行。
三、法院之间的配合、协助不力,甚至发生“内讧”。
律师们引用法律、互相辩驳,法官在庭上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些都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画面,这些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把目光投向那些实际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和人们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非法律专业人士更容易从这些问题上面去看待我国的法律制度。只要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就不能说我们已经成功地建设了法治社会。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目前尚未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且因为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所以也很难形成一个适用全国范围的观点,我通过阅读相关资料,发现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法院本身不守法”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本身、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就不够尊重,不够严谨,无法在人们中树立威信,自然不能顺利执行法院判决,具体体现在:
(一)、有法不依。某些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乐于看地方行政官员的脸色行事。把地方行政官员的一个电话、一张纸条、谈话中的小小的暗示都能当成执法行动的指南,把实现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图,置于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上,没有完全考虑法律的规定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些原因自然造成了“执行难”。【4】
(二)、执法不严。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执行的权力,并为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不但有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权;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更加体现出法治的威严。在具体执行中反映出来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现象,有哪些法院依法让制造执行难题的被执行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环境差”的说法:
这种观点指出,执行难,难在它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却由法院唱独角戏;难在制度不健全,机构太简单;难在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装备匮乏、资金短缺;难在手段简单、措施薄弱;难在队伍不稳定,素质待提高;难在工作方式方法未能尽善尽美。【5】其具体体现在:
(一)“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更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执行体制尚有待完善,执行机构尚有待充实扩大,联动保障机制还显弱化。
(三)执行手段还显单一。目前法律支撑的强制措施还显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当事人。
(四)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资金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五)执行工作队伍还不太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六)片面注重调撤诉率的提升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实质化解。
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有识之士都在努力寻找一条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而“强制执行”所有途径里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过深入的总结、分析和研究表明,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少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共识。
首先,强制执行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不可愈越的阶段。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守。解决各类纠纷求助于法律的公正裁决,对生效的裁决自觉地履行,因而,不必再求助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制执行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紧密相关,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多,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低。反之,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少,就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高。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的绝大多数判决及法律文书能得到自动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数很少,从事强制执行的人员也自然不多;相反,如果有很多的专门人员为强制执行而奔忙,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就令人担忧。【6】现在,我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专门的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弱到强,各种投入越来越大,但实际的执行效果却与人们的主观努力相距甚远,这种情况表明我国正处在强制执行高峰期,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我国法制水平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发展。这个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决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次,强制执行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是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强制执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从国际实践看,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法院实施,如英、美国家是由地方司法行政官员负责执行,在德国是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员执行,而在法国、日本等国则是由执行员与法院分工共同执行。另外,强制执行不是解决争议的行为,而是当事人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后,所实施的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执行的内容上看,强制执行不具备司法行为的解决争议的特征。再者,执行行为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还是依职权开始,都不能证明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7】以上分析表明,强制执行不是一种解决争议的行为,并且不一定完全由法院实施,说明强制执行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不同。但是强制执行仍然与司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司法行为属性。正因为强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司法行为,因而在所有国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都需要有法院对执行程序的控制,法院至少需要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享有唯一的裁判权。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执行工作的现状,仍然必须坚持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保障审判与执行的高度统一,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效率,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
再次,在强制执行高峰期,做好该项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为强制执行立法,即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是关于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执行机关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措施的种类、适用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开始、结束等。在本质上强制执行法是公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执行措施的程序的法律。强制执行法又是运用于国家辖区内所有公民、法人及一般事项的普通法律。强制执行法是程序法,它是关于实现当事人已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程序的法规。强制执行法还是强行法,即其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措施都必须执行,不许依当事人的意见而变更。当然强制执行法的效力在国内,因而又是国内法。强制执行法的性质要求制定该法时必须体现以下指导思想或原则。第一,当事人不平等主义。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执行的目的就是为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二,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进行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三,分配主义原则,这是在同时有数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全部清偿所有债权时,清偿债权的方法;第四,不再查封原则,即对于已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属地原则,等等。制定强制执行法还要明确强制执行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现行的有关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部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强制执行工作的需求,因此,加快强制执行立法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最后,就是严格执法。强制执行法是双刃剑,一方面它规范和约束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以执行,保障法院的正常活动不受干扰和阻挠。在这里不存在因不懂法“法盲”而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问题,所有不执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藐视,一切同执行工作相对抗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和国家的挑战,因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罚当其罪,严惩不贷,而不是简单地说服、教育,更不存在任何宽容和迁就,以致放纵。国家应动用其权威和力量全力以赴地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推行,既使在某些方面、某些时期付出一点代价,也在所不惜。我们坚信有立法基础,又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就有了根本保障,解决“执行难”也就不是什么“难”的问题,强制执行工作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参考文献:
【1】倪家文 任水庆:《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 【2】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3】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4】王继学:《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 【5】王猛:《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6】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7】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