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热点相关_上海市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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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协保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
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
凡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到企业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回到顶部
(1)首先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费率。已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填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认表》一式三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多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填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信息表》,同时提供Excel表格软盘。
未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填报《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信息表》,同时提供Excel表格软盘。还需提供以下证件:
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税务登记证(行业企业还须提供医疗保险登记证、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信息)。
(2)缴费费率核定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3]29号)行业分类所对应的费率执行。
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3)工伤保险登记后,用人单位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确认表》到所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4)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要在30日内到参保登记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时限:除节假日外每月1日至31日。
三、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回到顶部 根据《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0号)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雇工单位),应按本办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回到顶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雇工单位缴纳,雇工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险费实行实名制,缴费基数为上月职工实发工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结合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确定。
五、个体工商户是工如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 回到顶部 雇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持营业执照、参保人员名册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费率核定。雇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养老保险分中心负责征收。
六、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哪些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回到顶部
根据(沈劳社发[2007]40号)规定:本办法所称雇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雇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哪些从业人员不能纳入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范围? 回到顶部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满16周岁,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回到顶部
雇工单位新招用雇工,应当在雇工上岗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15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与雇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何处理? 回到顶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5日内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回到顶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便丧失,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申报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回到顶部
⑴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⑵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⑶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资料查询卡片”;
⑸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病历,有器质性损伤的,提供影象报告单,住院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
⑺属于受到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的,提交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⑻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⑼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⑽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⑾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实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⑿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⒀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十二、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回到顶部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⑵一寸照片两张;
⑶癌症、精神病患者可不到指定医院检查,但癌症患者需提供原始病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病历复印件;
⑷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病情介绍; ⑸《非因工(因病)劳动鉴定申请表》。
十三、办理病退(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回到顶部 ⑴职工申请劳动鉴定时,应带身份证原件及两张1寸照片到市指定医院--沈阳市中医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3号)做近期医学检查。指定医院负责保存劳动鉴定档案并发给职工病案卡及诊断书。癌症、精神病患者可不到指定医院检查,但癌症患者需提供原始病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病历复印件;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病情介绍。
⑵职工所在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局印务中心购《非因工(因病)劳动鉴定申请表》按表内项目逐项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
⑶市属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鉴定办公室申报鉴定;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劳动保障局工伤科申报;失业职工和档案在区、县(市)托管部门的职工按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档案由劳动事务保障代理中心托管的,到该中心申报。
⑷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按申请顺序安排鉴定时间,缴纳鉴定费并发给申报人鉴定通知单。
⑸职工持鉴定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病案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
十四、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回到顶部(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或《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原件或证明非法用工单位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时初诊诊断病历影像资料或职业病诊断证明。(4)近期医疗诊断影像及相关资料。(5)本人申报特《企业资料查询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