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办法(试行)_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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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涉及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负责江苏省区域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工作依法开展,注重实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在用户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南京电监办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变(配)电所,应按四值三班轮值制配备专职运行值班电工,每班至少二人,由技术熟练者担任正值。
(二)10kV电压等级,单电源受电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或有高压配电装置、或是多电源受电的电力用户变(配)电所,应有专职运行值班电工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二人。
(三)10kV电压等级,单电源受电容量在630kVA以下电力用户变(配)电所,按本单位生产情况确定值班班次和配备运行值班电工,每班至少一人,操作时至少二人。
(四)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变(配)电所,如属无人值班设计,应由其提供该建设项目批复及设计审查文件核对。
第十二条 检查通常分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现场抽查阶段和整改处理阶段。南京电监办应事先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检查通知,明确检查事项和要求。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将存在问题及自纠整改等情况及时报告南京电监办。南京电监办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应进行抽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将进一步核查或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南京电监办可当场或于7日内向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整改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将
第二十一条 持证电工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南京电监办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