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股权转让、(推荐)_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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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潘爱军 乙方(受让方):辛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利于该公司发展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人民币10万元全部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并已知悉受让标的公司的经营、财务、合规和风险情况,自愿承担投资入股风险;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10万元;潘爱军将其持有本公司100%股权人民币10万元全部转让给辛贺。
4、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涉及任何质押及任何争议、诉讼。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100%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承担。
6、甲方承诺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二、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投资人决议
投资人潘爱军将其持有公司100%股权人民币10万元全部转让给辛贺,转让后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辛贺,认缴货币出资10万元,占注册比例100%,于2017年8月3日前到位。
投资人签字: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投资人研究决定:
一、同意将公司章程第五章第十条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住所)、证件号码修正为:
辛贺,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两家子村东八里堡屯5组,身份证号:***115;
二、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二条出资人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修正为:
辛贺,认缴货币出资10万元,占注册比例100%,于2017年8月3日前到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3月31日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投资人决议
一、经投资人决定,同意潘爱军辞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任命辛贺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意公司监事职务不变。
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投资人签字: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日
股权交割证明
转让方(甲方):潘爱军 受让方(乙方):辛贺
根据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甲方潘爱军自愿将其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人民币10万元全部转让给乙方辛贺。甲、乙双方现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各项义务,至此该股权已交割完毕。甲方在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承受股权转让而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对甲方尚未缴付的出资由乙方继续履行缴付义务。)甲、乙双方已满足了股东为变更登记的所有条件,同意凭此《股权交割证明》,由 农安县中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特此证明!
附: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