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优秀)_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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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本节导引】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旨在通过组建具有较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团队,为实现依法行政原理提供人的保障。同时,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各项义务进行了规定。【事件回放】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公务员履职提出了

新的要求

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公务员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坚持依法履职、廉洁履职、勤勉履职。

坚持依法履职,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利用好网络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群众了解政府做什么、怎么做。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廉洁履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厉整治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加强行政监察,推进审计全覆盖。以减权限权、创新监管等举措减少寻租空间,铲除滋生腐败土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

坚持勤勉履职,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政府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健全并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和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辉煌成就,就是广大干部群众干出来的。【主体内容】

一、公务员的任职条件

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担任国家公务员是一项公法上的权利,因此,只有中国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国家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此条件符合《宪法》第34条的规定。《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是,有的国家公务员在年龄上还有特别要求,如《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法官法》第9条规定,年满二十三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能担任法官。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首先必须接受宪法的约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

(4)具有良好的品行。“良好的品行”的认定方法,在现行制度上主要有“政审”“考察”等,它主要侧重于思想、道德方面的评价。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正常履行职责”的认定,主要采用医学上的体检标准。判断公民“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涉及到其政治权利的保障问题,在医学上给出的标准必须具有科学性。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才能增加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譬如,《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二、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与公务员身份相联的权利,旨在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有: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施、文传通讯工具、外出交通工具等。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上述基本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了确保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必须为公务员提供职位保障制度,使其尽心尽职为公众服务。这种职位保障制度的核心在于,只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他的职位将获得终身法律保障。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和待遇是国家支付或者分配给公务员个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货币、实物(如住房),是公务员应当获取的劳动回报。这部分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有效性。

(4)参加培训。获得培训是公务员可以更好发展自己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此,国家设立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以满足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就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合适的方式和程序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对于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国家公务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与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公正处理。

(7)申请辞职。国家公务员因主、客观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时,可以申请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的身份保障

公务员的身份保障与权利部分基本重合,这里对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进行阐述。

1.工资

(1)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2)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差别。(3)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个部分组成。(4)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5)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水平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6)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2.福利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保险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四、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围绕公务员法展开的司法救济,通常是在公务员招考(尤其是录用条件的歧视)领域。类似的,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也不进入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权利救济渠道主要是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申诉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非诉讼权利救济制度。《宪法》第41条规定申诉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国家公务员也同样可以享有。尽管国家公务员因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职位关系,有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但是他们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仍然应当加以制度性保障。

国家公务员对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有权提起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国家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程序不是提起申诉的前置程序,是否经过复核程序,由公务员自己选择。

申诉程序分为:(1)申诉的一般程序: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公务员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2)申诉的特别程序: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五、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些义务可以进一步总结为:

1.执行职务的义务。公务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公务员是国民和全社会的服务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须“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2.专心于职务的义务。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服从职务命令的义务。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从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公务员职务被设计在行政组织职能性的等级体系中,上级意图通过这种体系得以贯彻实施,为保证统一且有效地执行国家行政事务,必然要求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但同时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非职务义务。即职务外义务,它与职务执行无直接关系,包括保守秘密、不得到企业兼职、限制政治行为、守信等方面内容。【延伸阅读】

徐晨光:学习弘扬焦裕禄舍己为民的公仆情怀 来源:《光明日报》2014年05月14日第13版,节选

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再次来到兰考瞻仰焦裕禄同志先进事迹时,号召全党结合时代特征,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他特别强调,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要重点学习弘扬焦裕禄的公仆情怀、求实作风、奋斗精神和道德情操。这一重要讲话,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为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正能量指明了方向。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和舍己为民的公仆情怀,就是要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的爱民之情、重民之心、为民之行、惠民之举。

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舍己为民的公仆情怀,就是要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克己为民,多做贡献;就是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民生服务,努力解决老百姓关心的一件一件的具体事情,帮助人民群众逐步实现就业梦、住房梦、上学梦、成材梦、致富梦、城市梦、环保梦、健康梦、平安梦、幸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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