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_嘉兴国际商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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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开管办„2011‟90号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嘉兴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各部门(单位):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嘉兴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1‟120号)精神,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设立的,用于全区所有(不含市级部门或行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区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1、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按比例安排。区按2011年教育事业经费总额的4%安排,以后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期末达到8%以上。
2、在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20%安排。
3、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教育资金中安排。
4、从上级学前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补助
1、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对公益性幼儿园市本级户籍幼儿实行生 均定额补助,其中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的80%必须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的支出,20%用于幼儿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素质提升方面的支出。
2、困难家庭幼儿保育费补助。对市本级户籍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幼儿就读公益性幼儿园的,实行保教费全免。
(二)项目补助
1、建设项目补助。用于街道新建中心幼儿园,以及为提升幼儿园的办学质量而实施的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改造项目,包括薄弱幼儿园的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大型修缮项目,以及因配套建设不足而租赁场地等。
2、开办资金补助。对新办公益性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用于购置办学设备等。
(三)奖励
1、达标升级补助。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幼儿园,每提升一个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教育设施改造和教育设备购置。
2、用于对学前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第五条 补助标准和办法
(一)基本补助
1、幼儿生均定额补助
经认定符合办园条件并执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公益性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按幼儿园等级和在园幼儿人数(学前三年)实行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每年的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确定的标准执行。2011年幼儿生均补助标准为:准办园850元、省三级幼儿园950元、省二级幼儿园1050元、省一级幼儿园1150元。享受生均定额补助的幼儿园,其收费不得上浮。
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由市、区、街道财政按2:4:4的比例承担。
(二)项目补助
1、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
(1)新建的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建设标准。
(2)公办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区和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校安工程”补助办法对项目进行补助(不含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置换(收购)项目按新增班级数,每班补助6万元。
(3)大型修缮项目。2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按工程结算审价金额予以补助,其中:公办幼儿园补助50%,民办幼儿园补助20%。
(4)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补助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要求,并列入教育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竣工后由教育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5)幼儿园租赁场地补助。经教育部门认定,因小区配套不足需要租赁场地举办公益性幼儿园的,对房屋租赁费进行补助,标准按所在地房屋租赁标准核定,每班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开办经费补助。新办的幼儿园按班级数每班补助2万元。
(三)奖励
幼儿园升等级补助:达到省一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2万元;达到省二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5万元;达到省三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万元。上述第(二)项目补助和第(三)奖励所需经费除市财政按比例承担以外,街道公办幼儿园由区、街道两级按3:7比例承担,民办公益性幼儿园由区、街道两级按7:3比例承担。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幼儿园,必须是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幼儿园。
2、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幼儿园,其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应比上年有适当增长,并已缴纳“五险一金”。
第七条 资金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1月底将“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区社会发展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于6月底下达专项经费预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区建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考核制度。区财政局和社会发展局负责对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以后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学前教育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共印60份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