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政策_中国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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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椒政发【2003】26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60份)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与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它包括政府解困房、安居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委办等部门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联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报国家、省、市审批,由区房委办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和审定程序

(一)申购对象

1、凡在本区内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离休干部、教师、部队军转干部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过去从未享受过房改购房、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单位内部各种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

住房困难户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在椒江区建成区范围内拥有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包括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后以各种方式将私房产权转移给他人的私房户。

2、年满28周岁以上未婚青年,要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可在先交纳婚前购房保证金的前提下,允许购房,暂不发房屋产权证。婚后发生一户二套,必须退出其中一套,不退的其中一套应按当年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房款,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区房委会另行下文。

上述人员中凡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必须办妥退出租住房手续后,方可申购。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的口径为依据,每年公布一次,除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应出示年收入证明。

凡在过去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未达标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按规定享受面积差住房补贴。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的建筑面积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或按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控制。

离休干部、教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计算房价时,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

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当年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计算房款,差价款由区房委办收取,纳入区住房基金。

(三)审定程序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由单位统一负责职工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工作。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参加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个人申请,单位(居委会)审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初定购房对象领取《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单位(居委会)将个人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区房委办审核,报区住房委员会审批。

3、根据各单位(居委会)申报的申购对象构成和人数等实际情况,结合房源,统筹安排,成套切块分配给单位(居委会),然后由单位(居委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分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房委办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其价格由以下成本因素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利润按照以上1至4费用之和的3%计算。

7、贷款利息;

8、税金;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并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因户型等原因,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它

1、为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降低成本,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开发要从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计划部门在指导性专项计划中,要给予优先安排,按规定减免有关税金;建设规划部门在选址定点时要给予优先安排,按规定减免城市大配套费等;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减免收取土地管理费等;金融部门应在贷款上给予优惠和扶持。

2、职工、居民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满五年后方可依法上市交易,如要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则由房委办按照原价收购;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则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3、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凭房委办发给的批文和审定表以及有关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规定减免缴契税及有关规费。

五、本实施细则由椒江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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