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稿)_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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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在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自愿接受农业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臵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只对每户家庭中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
第十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
(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销手续;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已被法律诉讼和担保人发生抵债资产;已被查实的各种违法骗贷行为;保证贷款逾期90天以上,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
(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农户;
一般(0<得分<80分):家庭情况基本稳定、收入一般,还贷情况一般、基本上按合同签订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的,缺失信息的指标不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年初评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农户信用等级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至少下调一个级次;
(二)第二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问题,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因素,至少为一般;
(三)对农信社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至少为一般。第十七条 农户下调信用等级时,由调查岗提出下调农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审查岗审查,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农信社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信用等级每年按照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按照农户的资产情况;
(二)按照农户的负债情况;
(三)按照农户的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农户信用等级,对其设立相应的资信权重系数。
可适当提高最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在报经市地联社、办事处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前3年农户年均生产经营总收入的50%。
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其他贷款品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五)联保体组长需协助贷款人清收贷款,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保证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个联保体,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七)保证人与申请人关联关系是家庭成员,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八)保证人贷款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九)保证人担保的贷款状态有次级、可疑、损失,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十)保证人和申请人不能互相担保,不能作为新增贷款的担保人;
(十一)在联保体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体。联保体成员出现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体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联保体的,可由县联社统一解除。
第三十五条 采用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社应根据联保体成员的(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计划;
(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业务受理。基层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农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基层社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信用社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第七章 贷前调查
第四十四条 基层社负责农户贷款的调查。农户贷款必须由2名信贷员共同调查。其中包片信贷员为主调查责任人,另一名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入户调查。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对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农户贷款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权属情况;
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供养人口。
(三)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申请人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其他负债、净资产。
(四)客户申请信息
申请信息:家庭资产总额、其他收入、申请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五)担保物情况
1、合法有效性 :抵质押物合法性、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归属于抵押人/质押人;
2、安全性:抵质押物毁损的可能性、抵质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抵质押物的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3、充足性:实际抵(质)押率、再抵(质)押的可能性;
4、变现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的实现程度其他重要因素;
(六)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保证能力、还款意愿。
(七)贷前结论性意见
对是否同意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十条 基层社调查人签字后,移交基层社审查人员审查。
第八章 贷时审查
第五十一条 基层信用社应设臵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的审查岗,设臵兼职农户贷款审查岗的,应实行交叉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国家政策、农信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基层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
第五十五条 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审议或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五十六条审批权限。在基层社授权范围内的农户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审批。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农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五十七条 审批方式包括基层社负责人审批、基层社贷审组审批和县联社会议审批三种方式。
第五十八条 审批意见包括:同意、复议、否决三种。对于提请复议的贷款,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意。对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意见。复议。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
否决。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
第五十九条 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获批准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
(二)对须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53、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客户没有发生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其他约定条件已经满足。
(二)贷款审查人员在用款条件落实后,进入贷款出账环节。第六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信贷管理系统未上线联社按如下操作:
1、贷款发放前,基层社委派会计应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抵押物是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如无异议,委派会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将贷款资料交内勤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
2、基层社内勤系统操作员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将数据录入管理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交客户签字加盖手印并核对后,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二)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联社按如下操作:
1、贷款发放前,指定专职审核员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抵押物是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如无异议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由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一式二份,信贷员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给客户。
2、客户将《放款通知书》交由基层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操作员根据《放款通知书》通知书编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发放界
7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7、检查结果。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根据借款真实风险程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贷状况、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和认定表。
(三)档案管理。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系统中档案管理状态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信贷员应及时查看各类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理。
(五)定期报告。定期向基层社负责人汇报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对基层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建立农户贷款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六十八条 基层社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基层社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对农户一年定期检查两次,基层社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检查一次。
第六十九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应设臵农户贷款专职或兼职风险监测人员。风险监测人员主要通过信贷在线监测,按月对辖内农户贷款到逾期等风险情况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风险信息,应及时通过监测通报、风险预警通报等形式进行发布,并督促信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与省联社其他信贷管理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分表》 附件二《农户授信额度测算模型》 附件三《农户借款申请书》 附件四《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附件五《农户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 附件六《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附件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到期通知书》
附件八《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 附件九《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