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箱厂质量控制奖惩办法_纸箱厂生产考核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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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控 制 奖 惩 办 法

1.目的为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杜绝质量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通过某种方式、办法、技术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改进了工作质量,为本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及其控制了质量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奖励。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人为的工作失误、失职、错误或故意行为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客户要求和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程序,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责任的有关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责任员工的惩罚与赔偿。

3. 质量奖励

3. 1质量基金

3.1.1每月对以下车间、科室核定质量基金。

(1)纸板车间:(按每月产量核定)

双瓦纸板:10元/万M2单瓦纸板:7元/万M2 四层见坑:9元/万M2 E瓦见坑:5元/万M

2(2)纸箱车间:(按每月产量核定)

水印纸箱:20元/万M2 彩印纸箱:18元/万M2

(3)检验科:每月定额核定300元。

(4)生管科:每月定额核定300元。

3.1.2质量基金的使用原则

(1)享受质量基金的车间(科),若当月无质量事故责任,其基金作为奖金,由该车间(科)按其员工在质量活动中的贡献大小与负责程度,对其进行奖励。

(2)该车间(科)当月出现有重大以上质量事故责任时,对质量基金按以下规定扣除:

重大事故责任每次扣30% 特大事故责任每次扣50%

有剩余的部分作为奖金使用。

(3)员工个人在当月有质量事故责任者的罚款,可按全车间(科)人平基金数的60%进行抵扣车间(科)的基金,超过部分扣其工资。但不得再享受剩余的质量基金。

3.2员工在工作和生产过程中,解决了本公司多次未能解决或重大攻关项目的质量问题,或改进工作质量,使本厂获得较大经济效益,视其技术难度和效益大小,一次性奖励200—2000元,特别贡献者,奖励3000—10000元。

3.3发生了质量问题,若质量检验人员、工序人员、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未发现,而由其他人员发现者,并以此挽回了经济损失,对发现者视其挽回损失大小,酌情给予20—200元奖励。

4. 质量惩罚

对在生产、工作中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与损失应予进行相应的惩罚。

4.1质量事故责任的界定

4.1.1纸板生产质量:

(1)不允许有材质错误,否则,该单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2)成品数量超过控制规定在50M2以上的,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3)按《生产线瓦楞纸板检验规程》、《成品瓦楞纸板检验规程》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数量在50M2以上或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4)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纸损坏或未通过允许用高克数、高价值原纸替代的损失和粘合剂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4.1.2纸箱生产质量

(1)不允许有印刷唛头的内容、颜色错误和材质错误,否则,该单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2)数量超过计划所允许的多出部分在50M2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3)按《纸箱生产工序检验规程》、《成品纸箱检验规程》、《纸箱配套检验规程》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数量在50M2以上或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4)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纸板损坏或油墨、胶水等辅料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4.1.3包装、仓储、装卸、运输中的质量

因包装不善造成散包、破损或在仓储、装卸、运输中造成雨淋、暴晒、碰撞导至

产品损坏,使客户不能接受,数量在50M2以上或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4.1.4工作质量

(1)业务员或相关人员因下单造成产品材质、规格、数量、唛头错误而使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2)计划人员因开单造成产品材质、规格、数量、唛头错误而使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3)仓管、财务等相关人员因开单、核算等错误使其货款结算损失,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

(4)部、车间(科)主管人员因其指挥或指令错误,造成产品不合格或损失,其价值在100元以上,应承担相应质量责任。车间(科)主任(科长)因其部下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责任,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部门经理因其部下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5)检验人员因失职使原材料、辅料漏检、错检而不合格,给企业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视为质量事故责任;因生产车间发生质量事故,损失在500元以上的,应追究过程质量控制的相关检验员的连带责任,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还应追究检验科长的连带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还应追究品管部经理的连带责任;若已出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退货、折款等质量责任,应追究成品检验员的连带责任,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还应追究检验科长的连带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还应追究品管部经理的连带责任。

4.2质量事故责任的惩罚标准

4.2.1因产品或半成品、原辅料质量不合格在49M2以下或损失价值在99元以下的由各车间(科)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并按相关考核规定酌情扣其考绩分处理。

4.2.2不合格或报废的产品或半成品在50M以上或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499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对其生产或相关责任人员按损失价值的大小予以20—100元处罚。已出厂产品,另对成品检验员予以10元处罚。

4.2.3不合格或报废的产品或半成品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999元以下的为较大质量事故责任,对其生产或相关责任人员按损失价值的大小予以100—200元处罚(其中,该班次领班应承担20%)。另对过程检验员予以20元处罚,已出

2厂产品,另对成品检验员予以20元处罚。

4.2.4不合格或报废的产品或半成品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4999元以下的为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对其生产或相关责任人员按损失价值的大小予以200—1000元处罚(其中,该班次领班应承担20%)。另对过程检验员予以50元处罚,已出厂产品,另对成品检验员予以50元处罚。同时,对车间主任予以50元及检验科长20元处罚。

4.2.5不合格或报废的产品或半成品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为特大质量事故责任,对其生产或相关责任人员按损失价值的大小予以1000—3000元处罚(其中,该班次领班应承担20%)。另对过程检验员予以100—200元处罚,已出厂产品,另对成品检验员予以100—200元处罚。同时,对车间主任予以200—300元及检验科长100—200元处罚。对生产部经理及品管部经理分别予以200—300元处罚。

4.2.6业务、计划、财务、储运或其它部门因工作失误造成下单、开单、核算或装卸、运输引起的质量事故责任的处罚及连带责任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检验及品管人员不负连带责任。

4. 3质量事故责任的损失界定

4.3.1事故损失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和费用损失。

(1)全部损失:指脱胶、起泡、跳坑、塌瓦、破损的纸板或已压线、印刷、开槽以及成箱规格、唛头错误造成纸板或纸箱报废的视为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损失平方数×各层纸张平方单价-残值(一般为15%)

(2)部分损失:指纸板材质、规格错误或跑边、露瓦、或数量多出造成纸板不能正常使用。

部分损失=损失平方数×各层纸张平方单价-可利用价值(一般为70%)

(3)费用损失:指因质量责任引起的补救费用,包括印刷油墨、唛头纸、水贴纸、不干胶、胶水或胶带、人工费、差旅费、运输费和折价损失等。

4.3.2损失的标准单价计算

(1)原、辅材料的价格,无论是否调整,统一按以下标准计算:(略)

(2)费用损失标准按以下计算:(略)

4.4质量事故责任的减免与加重处罚

4.4.1发生质量事故责任,检验人员还未发现,而由责任工序或当事人发现且主动报告并实施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措施者,可按应罚款额减免20%处理;若当事人或责任工序人员态度恶劣或隐瞒不报、不配合事故调查或拒绝调查者,可按应罚款额加重30%处罚。

4.4.2发生质量问题,检验人员判定为不合格,而要求停机纠正,但当事人或责任工序(工段)、车间不予执行仍继续生产,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检验员不负连带责任,但必须立即报告检验科长及品管部经理或生产部经理,否则,仍应负连带责任。对此事故的当事人或工序(工段)、车间按态度恶劣加重30%处理。

4.4.3对检验判定不合格的产品,若业务部主管、厂部领导要求放行出货的,检验人员不负责出厂后发生的质量责任。但必须按“特殊采纳”相关程序办理并签字认可,否则,检验员应负连带责任。

4.4.4由于机械故障或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损失,属可发现而未发现造成质量责任,可按罚款额减免30%处理;属上道工序的质量问题而本工序可发现而未发现者应负连带责任30%;对前述情况无法发现者,不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可发现而未发现”和“无法发现”应由设备科、生产部、品管部及其相关部门主管评审鉴定。

4.4.5明知机械故障或材料质量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而并未报告部门主管同意或采取纠正措施仍继续生产,所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应按罚款额加重30%处罚。为恢复机械正常的试机部分,不承担质量责任,但必须有设备科、生产部、检验科等相关主管在场。

4.4.6属原纸不良或油墨相溶性因素,通过调机处理,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产品,不承担质量责任。可通过调机处理达到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中发生有质量事故责任的,可按应处罚额的50%减轻处罚。但应由业务部、生产部、品管部及其相关部门人员评审鉴定。

4.4.7机械故障在修理过程中的试机品,不追究质量责任;试制产品出现质量退货等,不追究质量责任,但已生产过的产品需再次打样的除外。

4.4.8因客户错误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质量损失的,不追究质量责任。

5. 质量奖励的申报和质量事故责任的处理程序

5.1质量基金的核定和发放:

由品管部按各车间(科)的产量或定额标准及扣除、收回情况核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各车间(科)主管按审批的金额和质量基金使用原则提出发放名单,报各部门经理审核后,在每月10日前送财务部。

5.2质量奖励:

5.2.1对4.3条的奖励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填报《奖励申报审批表》,经品管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2.2对4.2条的奖励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填报《质量项目奖申报审批表》,由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成果鉴定后,品管部根据效益或难度大小提出奖励意见,交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特别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

5.3质量事故责任的处理程序

5.3.1对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由检验人员填报《不合格处理单》,经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在相应栏目中进行确认或评审,品管部经理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大小,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不合格品和工序、工段、车间(科)、部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责任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特大事故责任报总经理批准裁定。

5.3.2对原材料、辅料的直接损失、折扣损失由发生责任的所在部门主管申报,品管部经理参照6.3.1程序处理。其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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