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_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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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2009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劳动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琼组通〔2007〕40号)精神,并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指导思想
2009年度公务员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 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结合本办实际,优秀等次附加以下条件:1.在执行政策方面没有任何失误。2.工作中未发生任何差错。3.本年度至少有一篇比较有份量的调研文章。4.本年度内没有任何旷工行
为,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病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一年内受过二次“通报”批评;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个人总结要写具体,但填写考核表要简练,表内不允许加页和剪贴。《2009年度考核表》请在本办网站下载)。个人总结在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
(二)述职及评议。以处室为单位进行述职评议。各处(局)长对本处(局)各公务员的个人总结和平时表现,分别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办领导对分管处(局)的正副处(局)长的个人总结和平时表现,分别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述职及评议在2010年1月22日前完成。
(三)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2010年1月29日前完成)。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办机关范围内公示(2010年2月5日前完成)。
(五)本办主任确定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应在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办主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如复核中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确定优秀、记功、嘉奖人员
(一)2009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的总人数的15%以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二)优秀等次人员产生办法:各处(局)从本处(局)人员当中提名1-2人报办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进行汇总,在全办举行一次不记名投票推荐,最后根据推荐情况选出14名人选,由办考核小组向办党组推荐。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评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能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核机构
考核小组由吴士存、刘锦、李少敏、郑平和公务员代表文人光、戴贞、陈康乐、苏才放、王悦、江雄标、王磊组成。考核小组在办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度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其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办各处(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拟议考核等次意见报请办党组研究决定。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七、相关事项
(一)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侨务工会、省安难办统一纳入办机关的年度考核。中国南海研究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此方案同步进行(优秀等次名额按比例自行掌握),考核结果报院领导审批并送办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三)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相关处(局)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五)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不足半年的,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在编工勤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方案同步进行。
组织人事处
201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