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_县局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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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
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第三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县直单位(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设在乡镇的基层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乡(镇)股级学校中层干部及副股级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考察,县教育局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六条 乡(镇)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组织考察,并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行文任免。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及股级纪检(监察)员,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
第八条 乡(镇)武装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商县武装部共同考察,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提名县人民武装部行文任免。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担任股级干部的基本条件参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 担任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充实调整方案
股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充实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将需要充实调整的职位书面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以单位名义汇报。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与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提出充实调整方案。
(二)制定民主推荐、考察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推荐名额、推荐人选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及纪律要求等,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按方案执行。
(三)组建考察组
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三)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工作特殊需要的股级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为考察对象。组织推荐提名人选,需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四)确定考察对象
召开会议,集体听取民主推荐情况汇报,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五)考察
1、发布考察预告;
2、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征求意见;通过个别谈话、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广泛了解情况;
3、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
(六)酝酿
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酝酿,形成初步人事调整方案。
乡(镇)党委需将推荐、考察情况和单位人事调整初步方案报县委组织部。需上报的材料:
(1)干部任免请示;
(2)研究讨论干部的会议纪要;
(3)拟任职干部个人身份证明材料;(4)县编委办的领导职数审批表;(5)民主推荐汇总表;(6)民主测评汇总表;(7)干部任免审批表;(8)干部个人考察材料;(9)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七)讨论决定
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八)任职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股级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需要提请选举的干部,应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等规定,依法推荐、提名和选举。
对决定任用的股级干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九)任免材料归档
任免工作结束后,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将考察、任免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装订干部文书档案。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六章 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十五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或交流。在重要岗位上累计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特殊部门、行业则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交流年限。
县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股级干部进行跨乡(镇)、跨单位交流调配。
第十六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要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强化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股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奖惩与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好股级干部定期谈心谈话活动,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肯定优点和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他们进步。
第二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采取集中办班培训、交叉挂职、外派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强股级干部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股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科技文化、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股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随意增设机构、增配干部;
(二)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讨论干部的任免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才能进行;
(四)不准以领导圈阅或征求意见的形式决定干部任免;
(五)不准以行政办公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及单位调动、交流轮岗干部的决定;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打击报复;
(十)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是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意见不统一的,应缓议。
第二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编委办负责对各乡(镇)、县直单位股级领导职数配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金沙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金党发【2006】10号)中对股级干部任用、管理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要求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