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处理?_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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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退回与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员工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1、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当用工单位按照以上情形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具体退回类型进行处理:

一、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将劳动者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一年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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