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派出纪工委_纪工委监察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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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派出纪工委、区监察局派出监察分局
工作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纪委派出纪工委、区监察局派出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点军区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改革的方案》(点办发[2012]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区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工作机构,直接受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并经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三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区纪委、监察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对党群团部门(15个):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党校)、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台办、工商联、侨联)、区直机关工委、区信访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区档案局;区政府部门(23个):区政府办、区发改统计局、区招商局(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审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法制办、区移民办;重点项目专班(3个):大桥办、翻坝办、支铁办;垂管部门(1个):市国土资源局点军分局等42个单位(以下简称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部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凝聚力和工作合力。
第五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区纪委、监察局内设室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工作中应加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相关各室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开展活动,凡需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或涉及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应通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机关各室下发文件,主送单位是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可直接发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单位,同时抄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六条 实行综合派出机构改革后,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不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专兼职纪检员协助所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和总结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细化责任制的目标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议事机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的情况;
(四)依纪依法行使工作职能,特别是涉及项目审批、财务审计、大额度资金使用与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及重大事故处理的情况;
(五)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的情况,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廉政文化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单位信访件办理情况,对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的情况;
(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廉政情况登记等制度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培养的情况;
(九)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健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情况。第八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检查的方式是:
(一)听取被检查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参加被检查部门单位的相关会议或活动;
(三)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座谈会、组织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听取收集相关意见、建议;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据、廉政档案等相关资料;
(五)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检查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建立廉政档案;
(六)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探索开展网络监督的新方式;
(七)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活动。建立“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对报告的内容、方式和监督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对所负责部门单位进行分工联系,参加所负责部门单位的会议或活动,对涉及反腐倡廉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源头预防以及制度建设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案件调查权,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工作规程,规范案件初核和案件调查工作。
第十条 经区纪委、监察分局批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可对反映所负责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区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与调查;或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调查。对立案调查所负责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的案件,需要作出处分的,按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接待来访、暗访或下访,设置举报箱,接受信函、电话、网上举报等形式,受理所负责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负责部门单位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申诉,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与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察室沟通,认真办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举报中,涉及所负责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涉及所负责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集体研究后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受理的举报有涉及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应按规定程序转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处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举报,应转区纪委信访室统一登记建档,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完善督促、协调、指导的具体办法,制定督查工作实施意见,开展重点督查工作。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参与委局统一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织所负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协助相关单位抓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区纪委、监察局机关管理各项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所负责部门单位的监督,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铁军”形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