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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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基本程序
1、变更身份,由国内企业变成“境外身份企业”。如:注册香港、百慕大、开曼公司。
2、资产重组,做好各种报表和材料。
3、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香港上市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企业香港上市文件,香港投资银行对公司境外上市的推荐报告。
4、中国证监会审核,出具“不反对意见函”。
5、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上市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
6、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
7、公司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上市方案等文件,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批复。
8、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9、路演,到香港、新加坡等各地基金公司的经理兜售、推销,直到公开发行,并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基本原则:
1、申请人适宜上市。
2、证券发行、销售是以公平、有序的行式进行。
3、必须有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
4、证券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平等对待。
5、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先决条件: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
2、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在管理层的管理下,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盈利不少2000万港元,后两后累计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
3、上市预计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公众持股不少于5000万港元。
4、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个的公开市场:必须有25%公众人士持有,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比例可在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须不少3名持有人,而持有人数目最少为100名。
5、符合香港结算公司定下的资料,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