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规范劳务派遣用工_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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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呈现多元化及复杂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劳务用工形式,它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满足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降低人工成本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近年来,我区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大幅增长,从业行业不断扩大,就业岗位覆盖面广,在充分发挥就业补充辅助作用的同时,一些企业日益呈现劳务派遣用工普遍化、主业工种主体化的趋势,一定程度存在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难,民主权利无法实现等诸多难题,甚至有的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权益难保障,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亟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破解。
一、存在的问题
1、存在着侵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一是劳务派遣工和与其他职工不能实现同工同酬。据调查,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多数在1000-2000元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较大;二是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节省开支,往往只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即便参加了其他险种,也存在缴费基数低的问题。三是民主权利实现状况较差。由于被认为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众多的被派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工会组织等民主权利都难以实现。四是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条件较差。劳务派遣工往往在企业从事脏、重、累的工作,与正式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某些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未能与正式工享受相同的休息休假权益。
2、劳务派遣用工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劳务派遣市场上超出“三性”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十分突出。有的企业在主营业务上广泛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年限远远超过2年,劳务派遣工的临时性被长期固定性所替代。
3、加剧了用工单位与职工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一是滋生劳资纠纷。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实质上是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与纠纷,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往往相互推卸责任,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由于劳务派遣工在与正式工的对比中觉得自己是企业里的“二等公民”,这种心态将导致他们与企业“貌合神离”,影响对企业的忠诚度,流动性强,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一旦劳务派遣工的不安、不满情绪累积,极易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建议
1、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规范管理。劳动执法应严格执行相关劳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规定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不能使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审查制度、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退出机制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实行经营许可审批。建立劳动风险保障金制度,以保证劳务派遣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备案制度,要求派遣机构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定期填写报表报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把是否组建工会组织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审核的一项审核标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对现有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实行分类监管,扶持一批、整改一批和淘汰一批,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实行税收或社会保险等方面优惠政策。
3、坚持同工同酬,落实相关待遇。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人社部门要切实规范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和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纳入到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之中,形成三方约定,有效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坚决杜绝工资上同岗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