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_经济适用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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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至今,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经济适用房等多种类型的住房构成的保障性住房体系,这些住房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困难缓解居住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居民对于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呈现出新的特点,面临着新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经济适用房发展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适用房当前建设的新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住房问题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事难事之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住房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热点,居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由于中低收入家庭难以买得起市场高价商品房,居民住房问题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因此,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经济适用房并不意味着低造价、低标准的建筑住宅,其跟其他的普通住宅一样,都应该是高品质、高适应性的住宅。因此,经济适用房小区设计的品质与建筑质量都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障。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现状分析;建议对策;规划设计;户型;环境
目录
一、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历史
二、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北京市经济适用房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的相关建议
五、上海市经济适用房
(一)、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二)、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建议
六、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设计
(一)、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理念
(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原则
(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单体空间设计
(三)、经济适用房小区环卫与绿化设计
七、经济适用房完善措施
一、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历史
经济适用房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的目的在于实现“住房公正”,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是政府住房调控的一种方式。1991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制度改革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这是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经济适用房。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一决定基本上确立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1998 年7 月,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政策文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各项政策、改革内容、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2003 年8 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及建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得以迅速发展。200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继续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使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性质不一样,在购买对象也是完全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主导来建设的,有的政府委托开发商去建设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是开放商主导来建设的,开放商通过银行等方式筹集资金,完成楼盘的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明文要求,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超过3%,当然在实际执行中比较难以做到,政府和开放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商品房是以盈利为目的,自己可以控制房子的出售,定价权也在开发商手中。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一定是本地户口,而且在现实中,往往是供不应求,很多家庭想购买都必须经过摇号等获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商品房是对国内所有人开放的,只要有钱就可以去购买了,有些地方甚至出台很多优惠政策,比如购房落户,鼓励人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具有有限产权的,房主不允许把经济适用房出租,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也较多的限制条件;商品房是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主可以出租、出售房子,不受政府的限制。
二、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
房子可以作为商品出卖,但是房子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衣食住行属于人们的基本需求。如果人们住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从而引发一些列不良的后果。
在讨论住房问题,不得不从历史的角度看住房制度的变化。在住房改革之前,住房由国家或单位投资建设,低租金给职工住。与此对应的是,单位办社会,单位承担了职工及其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责任,同时职工也是“单位的人”,进入了单位就是端上了铁饭碗了。1978年,国家加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中国城镇住房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住房分配制度转变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原来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已经停止,建立住房市场体系。在这个体系建立之后,房价超出了大部分人的承受范围,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子,政府开始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提供优惠政策。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地方政府成了住房保障部门,专门来负责这一块的事情。
北京市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其职能是“研究拟订本市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政策宣传和交流合作”。北京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一般来看,每个部分的供应对象稍微有些差别,廉租房主要供应对象要是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限价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当然,低收入家庭可以选择廉租房,也可以选择经济适应房,但是不能两者同时选择。
经济适用房在社会保障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济适用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从户口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只是保障了本市住房困难的家庭,而广大的非本市的住房困难的人群就没有考虑,保障范围狭小。北京市是国际化大都市,具有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很难以拥有北京户口,很难被纳入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虽然,流动人口为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却享受不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优惠待遇。流动人口也是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少部分流动人口经济收入比较高,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等来解决住房问题,大部分流动人口的经济实力是比较差,住房开支占他们日常支出的较大部分。非北京户口的外地大学生就是在住房问题具有较大负担的群体,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这部分群体的住房开支较大,而且居住条件比较差,有人把这个群体称为“蚁族”,成为了中国的第四大弱势群体。流入北京的外地农民也是经济实力很弱的人群,这部分人在住房方面也存在困难,但是北京市也是没有把这部分人群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也没有出台任何的优惠政策来帮助这部人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这样就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群体,有北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群体,可以享受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住房优惠政策,没有北京户口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完全交给自己却解决,要么是通过租房解决,要么是通过购买商品房解决,当然,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从保障对象来看,经济适用房没有保证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文件明确的指出经济适用房是保障对象的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群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北京市的各个区县都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是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两方面的指标。但是在操作中,对于谁是中低收入家庭,如果要去调查清楚,将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政府掌握的信息不够,有时候难以真正的鉴别。在经济适用房的认购过程,由于暗箱操作等方式,一些非中低收入家庭却拥有了经济适用房,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却没有拿到经济适用房。还有的就是,经济适用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还是很贵,根本无力支付,所以也就难以得到经济适用房。中低收入家庭由于经济实力弱、社会资本少,所以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比较少,导致部分经济适用房“经济”了非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从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由于数量有限,结果导致部分中低收入家庭难以得到经济适用房。北京市是大城市,房价是很高,2009年,五环内的均价已经是两万左右了,这样的结果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家庭买不起房子,而只能通过经济适用房等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很多不同职业的人不得不通过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住房问题,甚至是被认为认为是高收入群体的大学教师、白领等。这样导致经济适用房有一个巨大的需求群体。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却是很少。很多家庭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不花好几天的时间去排队,但是即使是这样子排队,还是有很多的家庭难以获得经济适用房。有的中低收入家庭甚至愿意提前一年排队来获得经济适用房。现在采用的摇号方式来分配经济适用房,有的家庭甚至等了三年都等不到经济适用房。截止2009年3月20日,北京市廉租房受理量是2万户,备案量是1.8万;经济适用房受理量是5万户,备案量是3.8万户;限价房受理量是4.23万户,备案量是3.5万户。经济适用房是住房保障的主力,但是却难以满足人们的愿望。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是被寄予了厚望,但是经济适用房却是难以担负重任,如果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改变,经济适用房仍然只能保障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群体,难以保障北京市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更谈不上外来人口了。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持续下降
经济适用房是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起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在经济上的强有力的支持他它是不可能发展长久维持的。但自1998年实行经济实用房政策以来,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比重持续下降。从表1“1998-2008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投资状况比较表”可以看出,在1998年经济适用房的起步时期它的投资总额占全国房地产投资总额的7.49%,经过11年,到2008年这个比例是3.11%,虽然其中某些年份有起伏,但是总的趋势是下降的。再来看表2“1998-2008年我国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面积状况比较表”,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占全国新开工房屋面积的比重从1998年17%降到2008年的5.48,其中更是持续平稳下降,这必然导致经济适用房供给严重不足。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远远小于社会需求量,是房地产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也是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界定困难
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根据2004年某网站对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调查,约有16%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中高收入者,同时还出现了一人拥有多房的现象,显然违背了这项政策的初衷。据了解,许多人购房者开着奔驰、宝马等私家车。业内人士介绍,在经济适用住房“高价”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工薪族只能“望房兴叹”,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一些律师、广告人和私营企业主、外企职工、高级管理人士等“白领阶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要由购买者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即可,而目前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宏观条件还不完备,隐形收入标准不确定,购房者收入的核实取证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详细规定,无法确定购房审查环节中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和房地产商谁来承担取证费用,在实行中往往是无人复核购房者资料。
(三)、地方政府对推广经济适用房
地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推广缺乏积极性是经济适用房发展不力的重要原因,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政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地方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经营收入已成为各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而经济适用房是不能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它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收入。还有一方面,经济实用房的建设和经营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是要减免各种税费的,它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经济收入。
(四)、我国经济实用房产权不清晰
目前住房产权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纯商品房产权,即完整的产权;另一类则是准商品房产权,即不完整的产权。前者用地是有偿的,居民买入后,拥有完整的产权,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是无偿购买,实行审批制度,拥有不完整产权,上市交易或转让受到有关政策法规限制上市交易实施准入制度,上市交易时须缴纳有关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一系列的限制规定,使购房者增加了顾虑。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时,应如何明确产权关系,就成为许多购买者所关心的问题。造成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晰的主要原因是我过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当中,缺少对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明确规定,以《土地管理法》为例,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和方法,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明确。
四、北京市经济适用房
(一)、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存在的问题
1.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过大,销售价格过高。政府最初在制定经济适用房标准时,仅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并未严格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因此,产生了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过大,房屋总价过高的现象。这使得经济适用住房偏离了中低收入消费群体。假定一平方米售价 4000 元,如果房屋面积到达 100 平方米,那么总房价也高达 40 万元,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费用,总成本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从购房者的经济能力来看,由于北京市近年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的加快,产生了相当多的拆迁户,其中一部分经济上并不富裕,有不少拆迁户没有经济能力回迁,这些拆迁户所得的补偿款只能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北京近 70% 的购房人需要的是 30 万元以下的住房,而目前的经济适用房 60% 以上的房价在 30 万元以上。2006 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占 54.9 %; 90 平方米至 105 平方米的占 23.2 %; 105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的占 20.4 %; 120 平方米以上的占 1.5 %。在北京近 70% 的购房人希望经济适用房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比例超过了 90%,而目前的一些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甚至达到了两、三百平方米,这样的标准绝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的了的。本来只属于为数有限的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房,却成为适合包括高中阶层在内的多消费群体。在北京天通苑、回龙观等小区,都存在着一些不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包括一些以倒卖房屋、进行投资性购买的人,享受了政府提供给中低收入者的公共资源。
2.房屋购买资格条件审核不严。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和开发商都有责任。在国外年收入的多少是根据个人税单来确定的,我们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我国居民既有显性收入,又有灰色收入,很难准确统计他们的实际收入,在具体审核上,收入基本上是以单位证明为依据,由于经济适用房的房价相比商品房便宜不少,给一些投机者带来巨大的寻租空间。因此不少富人利用政策与操作上的不严格,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进行租售,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是规定的 3 %,开发商有一定的资金压力,为了急于把资金回笼,有买就卖,造成资格审查上的松懈。3.投资总量不足,供求失衡。按照北京市规定年收入 6 万元以下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北京市有 70 %以上的家庭符合这一标准。因此国家要求各地住宅建设 70 % ~80 %应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在实际建设中,经济适用房却只占了住宅建设的很小比例,只有 10 %左右,远远低于标准要求,这就造成 70% 的居民抢购 10 %的房子的现象,京城经济适用房供需失衡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不仅如此,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2006 年,我国房地产投资结构发生变化,其中,从商品住宅的投资类型结构看,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继续下降,由 2005 年的 6.13% 下降至 4.61%,为 1998 年以来最低。
(二)、完善北京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的相关建议
上述问题使得经济适用住房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 影响了政策效果,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没有完成。同时也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尽快的解决现今暴露出的问题,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以让其顺利的实行下去。
1.多渠道和多方式提供和建设经济适用房。在北京,现有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建设的小户型住宅 1.6 亿平方米以上,占现有存量住宅的绝大部分。现今,很多人都有改
善居住条件,购买新房的要求,只要二、三级市场充分开放,政策到位,就会有大量二手房置换出来,应该足够满足低收入家庭和危改拆迁需要。关键是现在北京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开放程度和政策与上海等城市相差悬殊,没有搞活,造成低收入家庭只好很不情愿地到远郊区去购买经济适用房,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而国家还要继续建设很多已经落后的低标准住宅,造成浪费。不久的将来 , 就会拆之可惜 , 留之难受。政府应该有计划的收购这些二手房,转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定向租售给低收入贫困户。
目前北京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积越来越大,完全可以考虑把这些空置的商品房转换成经济适用房。截至 2006 年 5 月底,全市空置一年以上的商品房 432.2 万平方米,比 2005 年增长 2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 24.1 个百分点。在全部商品房空置面积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为 305 万平方米,占商品房空置面积的 70.6%,同比涨幅为 11.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子的地理环境不好,房价过高,楼层不好,朝向不好等等。那么政府完全可以有计划的收购这些空置的商品房转换为经济适用房,然后租售给中低收入人群。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空置商品房浪费问题,也解决了购买经济适用房人群的购房需求,还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回笼问题,一举三得。
2.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针对 70 %的人抢 10 %的房子现象,唯一的方法只有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量。2010 年以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每年需求量约为 3.8 万— 4.3 万套,约合建筑面积 300 万— 340 万平方米;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工量为 300 万平方米,年竣工量在 250 万平方米以上;每年需要供应的土地数量为 250 公顷左右。经济适用房的缺口还是巨大的,每年放量 300 万平方米很难满足市场需求。据某调查结果显示,有 72% 的人认为今后京城非常需要经济适用房;同时有 74% 的人认为现在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不够多。因此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是缓解现实供需矛盾一个重要举措。
3.公开申购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何确认购买者的年收入在 6 万以下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收入基本上是以单位证明为依据,这里面的人为干扰因素就太大了,无论是开发商审核还是政府审核,都是非常难的。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设专门网站,将申购者信息上网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且还应成立专门审核机构,保证审核力度与严谨性。
4.加大骗购者惩罚力度。经济适用房和同地段的商品房之间有价格差,另一方面,政府所减免的税赋也可以量化。假定某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 400 元 / 平米,如果超标准购买所超部分的需要补交 400 元 / 平方米,那么这 400 元就是买房人所享有的政府出让的“利益”,也是骗购者至少所骗取的“财物”。因此建议政府保留对于骗购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五、上海市经济适用房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 1.建筑规划
大多数入围的保障性住房,能够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地块的特点和场地情况科学设计,灵活布置,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规划设计、房型设计符合节地原则;交通组织简捷合理,道路分级明确,小区内道路通而不畅;立面造型简洁现代,与周围环境协调;能够在控制容积率的条件下使建筑单体、组团高低错落,形成有变化的天际线和居住空间。但部分项目由于建设经验不足,在处理阳台形式、空调室外机统一隐蔽设计、建筑色彩的选择和物业维护管理等方面缺乏经验,需要提高。2.房型设计
参赛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平面设计紧凑,面积分配恰当,功能齐全、合理;动静分离,洁污分区明确;大部分户型平面设计(开间和进深)符合土地节约原则;各项技术指标满足现行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但一些项目在住宅房型的实用性设计、精细化设计、节能节地方面考虑不是十分充分,南向楼梯间、北向客厅的设计个别存在,需要改善。3.绿化环境
绝大多数项目,绿化布局合理,均好性强,具备中心绿地,有主要景点的景观设计,对老人、儿童的活动、健身、休憩场所都有所考虑。好的配套房小区在景观环境方面丝毫不逊于商品住宅小区,乔木、灌木、草坪配植合理,景观层次丰富,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营造有主题、有特色、具有居住氛围的小区绿化景观,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如上海民诚置业承建的徐汇馨苑,绿地集团承建的闵行银河新都,安祁房产公司承建的安居·古浪新苑,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尚馨苑等,在环境绿化方面的贡献值得学习。但部分项目的环境绿化仅完成了绿化指标,乔木、灌木、草坪搭配不合理,草坪面积过大,绿化景观单一绿化效果差。4.节能环保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建造能够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条件下,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注重四节一环保,在允许的条件范围内采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满足现行节能环保的规范条文要求,一些住宅小区采用了太阳能技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草坪灯),在临街、噪声源大的区域采用了通风隔声窗。但从总体上讲,保障性住房在节能环保方面对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不多,科技含量不高。
(二)、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提出的政策,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可否认的是,经济适用房确实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但是还是有大部分家庭或者个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保持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不改变,将不利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的解决,没有实现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经济适用房不能轻易取消,但可以对经济适用房做出调整。对于经济适用房,还有具有部分好的功能的,如果取消了经济适用房,将会有大部分家庭失去购买住房的可能。如果有更好的替代性的政策,那么完全可以取消经济适用房。如果没有,就应该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调整,做出一些大的调整。首先,保证经济适用房的透明,让公众和舆论来监视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建设等等,可以保证经济适用房真正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防止暗箱操作的出现。其次,降低经济适用房的舒适度,防止不适当的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适当的降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等等,但是不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第三,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缓解经济适用房的供不应求的局面。
第二:加大廉租房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是保障了具有当地户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大力度建设廉租房,甚至可以考虑廉租房作为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同时可以考虑把非本地人口的人群纳入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决定了它保障的对象有限,不能对大多数人实行保障,廉租房则可以。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流动越来越大,廉租房无疑是一种很好的住房保障方式,同时,廉租房可以为外来人口提供住房保障。廉租房具有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产权在政府手中,没有可以通过买卖廉租房来获取利益。
住房是人们的一个重要需求,政府有责任去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如果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人们买不起房子,政府就应该采取政策和手段来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
六、经济适用房如何进行设计
(一)、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理念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小区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符合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本着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以营造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全舒适的现代化综合居住区为目的。无论在总体布局,还是在绿化、建筑单体设计上都力求创造“绿色人居环境”。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小区规划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环境和地域特色的前提下,体现出为特定的居住群体而推出的经济适用房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实践探索,营造一个功能合理、环境优美、舒适宜人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人居环境。
(二)、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设计原则
该方案立足长远,注意到居住环境与配套设施的一次性合理规划。功能区分合理,总体规划布局有利于交通简便,住宅之间照顾景观的均好性与联系性。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用地资源,发挥用地周边环境优势,力求营造一种简洁、时尚、富有内涵的居住氛围。在规划理念与立意上,该方案体现以下五个原则:
1、经济性原则——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面积不在大,在于功能全;占地不在多,在于环境美;造价不在高,在于质量好。
2、人本性原则——人本性原则即是“以人为本”,规划中,对住宅见尺度详细推敲,对户型合理性,对景观可见性的比较与探讨,力求达到舒适、美观、实用的根本目的。
3、超前性——规划思想超前、设计手法超前、经营理念的超前,体现时尚生活,在规划设计中,为起居、休闲、购物、运动、景观、建筑风格等这些不同的原色进行深入的考虑,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
4、舒适性——规划设计采用了新社区的思想,探索住宅的意义和形式,创造出新一代的城市和住宅。强调社区感,寻找人们周遭物质环境的社会意义,以及人们对物质环境的认知感。通过强调调整环境中的物质因素来加强人们的社会交流,从而强化社区居民的相互联系、认同感和安全感,从而创造最佳的人居环境。具体体现在建设多功能的新社区和新城镇,刻意营造社区和城镇中心,让社区回归网格状道路系统,重建富有活力的城市街道以及协调的建筑单体设计。
5、便捷性——简洁高效。道路交通是居住的重要组成,是住区结构的骨架,并由此规定居住行为的轨迹,编排空间形态的秩序,铺设社区生活的生动场景,而塑造了场所空间的鲜明性格,在设计中要着重于道路及其交通的丰富内涵,体现三打功能,即交通功能、交往功能和景观功能。设计改变小区干道线形,形成蜿蜒曲折的小区道路,以减缓机动车速,同时形成步移景异效果,并将步行系统与绿化环境相结合贯穿于住地内部。地面沿道路两侧设置机动车足够数量的停车位,方便就近停车。合理配置地下停车库,满足小区的停车要求,以改善小区的环境。
(三)、经济适用房小区建筑单体空间设计
由于经济适用房具有特定的人群、特定的政策、特定的标准。为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既经济又适用的住房,设计者更要以“精心设计”的理念,在限定的面积范围内,合理分区、紧凑布置,对户内每个空间精心推敲,做到各空间尺度面积合理,空间紧凑,使用舒适。
1、注重居住功能的实用性。在平面布局上,各使用功能空间应合理分区,力求公私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在有限的面积限定要求下,平面布置紧凑合理。对各功能空间精心推敲,不浪费每一块面积,得到尽可能多的功能空间。
2、注重居住功能的舒适性。在布局中注重各功能空间的朝向、采光及通风要求。重视居住空间的朝向,尽量避免建筑自身的遮挡,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的采光要求。室内空间布置注意空气的对流、穿堂风的利用、功能空间的相互干扰。总之,每一部分都应仔细斟酌,提高住户的使用质量。
3、注重使用空间的灵活性。虽然经济适用房面积小,功能空间布置相对经凑固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部分墙体采用轻质隔墙,给用户因不同家庭结构的不同使用要求进行再分隔,有一些调整的余地。
4、建筑立面质朴清新。小区未来的主人,大多不是追求时尚的人群,质朴、清新、优雅是生活的另一个层面。经济适用房虽然没有华丽的外衣,但整体形象应稳重,典雅,又不失亲切。质朴的外表、简洁的线条,丰富的立面造型也同样赏心悦目。
(四)、经济适用房小区环卫与绿化设计
1、环卫设计。一方面,卫生防疫设计:1)各建筑单体均符合间距退让及日照要求。2)住宅均保证明厨、明卫、明卧、明厅,日照窗地比满足规范要求。3)住户间居住空间尽量避免对视。4)各建筑单体使用节能、无放射污染材料建造。另一方面,环保设计:1)为了减少噪音源的干扰,公用设施尽可能布置在噪音非敏感区,与住宅保持一定的缓冲距离;设备选用低噪音产品和采取隔振措施。机房作建筑隔声处理。2)生活垃圾将根据环卫部门的需求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及压缩式垃圾收集站,确保环境整洁美观。3)外窗采用双层中空玻璃,以利与节能、安全并隔绝噪声。
2、绿化景观设计。住宅小区的绿化是为居民创造卫生、安静、安全、舒适、美观的居住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绿化系统与道路系统设计相结合,将绿化引至各单体住宅。在满足消防、交通功能的同时,往意让出尽可能多的绿地来改善环境。采用绿地中心共享,表现手法简洁柔和为主,以中心广场为构图面,以放射状布置小品铺地等作为构图线,并以放射方式将构图中的点线面有机结合,使绿化和景观得以最大程度的共享。提高中心绿化的利用率,使每个住户都可享受街坊提供的绿色景观资源。现在择都市而居的人们,寻求的是一片闹中取静,自成一体的栖息环境,因而愈来愈注重整体的环境质量,住宅小区户外绿化环境的塑造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整体质量,对于建设现代文明居住小区,提高居民择屋购房吸引力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七、经济适用房完善措施
(一)、完善经济适用房准入、退出机制
(1)建立起经济适用房管理动态数据库,对经济适用房使用者
家庭收入情况、家庭结构、居住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统计。在经济适用房分配时,可以利用数据库中登记的资料,对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进行打分排队。最后,要严格审查申请人家庭情况,经审核通过后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公示,发动民众进行监督。对于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要给予经济处罚,制定出明确的处罚标准。
(2)建立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目的是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进行保障。但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在认购五年后,即可上市交易,虽然买卖双方需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但国家投入的大量资源及税费优惠仍会被买卖双方获利。应延长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年限,甚至推行经济适用房租赁模式,禁止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若购买者要退出,统一由政府收购。另外,定期抽派专职人员对经济适用房入住情况进行暗访调查,对于长期空置或出租他人使用的经济适用房,一经查实,政府要强制收回,并制定出处罚标准。如: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取消其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二)、合理规划选址
我国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时,要尽量避免由于经济适用房集中产生社会问题的发生。政府做城市整体规划时,在交通较为便利或发展潜力好的区域预留一定量土地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对于市区长期闲置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应强制收回用作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用地,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分布尽量分散,使社会不同收入阶层更好地交流、融合。
(三)、鼓励开发商参与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
对于一些位置较偏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周边服务配套设施一般都不够完善,要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再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建议政府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承建企业给予优惠,鼓励他们对周边地块同时进行开发建设。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注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几种不同类型住宅的合理比例,以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发挥最大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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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人头”——经济适用房补贴制度的创新建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5).[5]汪淑珍.论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的政府失灵[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6]刘琳.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不适合进入住房保障制度[J].中国投资,2009,(9).[7] 李斌,曹成文,.经济适用房的昨天、今天与明天[J].学习月刊,2009,(15).[8]周俊,李洪智,.中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分析与完善[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