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业务讲义_案件审理业务讲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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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概念

1、概念: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2、特点:(四个特点)具有专门性(是纪检监察机关专门的活动,并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法定性(审理工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职责、遵循法定的程序进)、多样性(承担审理、申诉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多种职能)和专业性的特点。

3、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纪的原则;保障权力的原则。

4、内容:案件审理工作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审核,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前,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 1 所作的审核审理工作;二是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批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的审查、作出处分决定和对处分决定执行的工作。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是查处案件工作最后一道“工序”,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担负整个案件查处的把关定向,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重要位置。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所审案件就必须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要求,这就是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案件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只在扎扎实实地、认真负责地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办案,所办理的案件质量才能有保证。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对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它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事实是定性和处理的基础,有两层含义,一是认定的违纪事实真实,情节具体,表述准确,语言确切;二是结论认定的有关人员责任分明。也就是说,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从而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做到事实清楚要注意几点:一要看错误事实能否作为处理的依据。错误事实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政纪的有关规定;三是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划分清楚。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分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责任。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二是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自己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三是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人。

2、证据确凿。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确凿的含义有两点:一是要求证据确实,即真实、可靠;二是要求证据充分,即足够、尽量。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何把好证据关,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审理过程就是通过鉴别证据,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审理工作中,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

做到证据确凿要注意四个方面:一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要二人取证,不能逼供、诱供);二要审查证据与案件是否有联系;三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要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3、定性准确。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也是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如果定性低了,把受贿错误定为受礼错误,处分必然就轻。如果定性高了,把非法占有定为贪污,处分必然就重。

要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定性要有依据:①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这是我们定性定性的主要依据。②国家的法律、法规。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标准。

(2)所定错误性质要符合违纪构成条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4、处理恰当。是指依照党纪、政纪给予违纪单位或个人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裁定和处理。从关系上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而处理恰当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结果,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

处理恰当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符合党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是要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三是要注重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四是要在严格掌握党纪条规的处理幅度前提下,要考虑处理的影响以及对比其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进行综合平衡,防止处理结果出现畸轻畸重。

5、手续完备。是指审理案件全过程要按规定的环节办理,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文字记录,使案卷具有完整性,促使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手续完备要看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理案件时就是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审理过程中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与受审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6、程序合法。程序是质量的体现和保证。审理过程中,规定的程序不能减少,顺序不能颠倒。现在强调“程序合法”,就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审理程序审理案件。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程序来讲,信访举报、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执行等环节都要依法定程序展开。如果立案手续在处理阶段才补办,手续上是完整了,但没有经过法定立案程序就开展调查工作,没有立案就采取只有立案后才能采取的调查措施,显然违法。从这个角度看,程序合法的提出弥补了“手续完备”的不足,是对案件工作的更高要求。

三、案件审理程序

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程序是用纪检监察条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条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今天主要谈乡镇纪委在审理一般违纪案件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受理是案件审理活动的开始。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 7 记表”上签署意见,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

移送审理的案件,要求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的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受理。

1、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6)受审理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体起诉书、判决书或载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需要做的具体事情

(1)按受理的条件接收调查卷宗;

(2)履行接收手续。

(二)案件审理。

1、指定承办人。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个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核。(通过“受理案件登记表”体现)。根据查审分离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必须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调查的专职或兼职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来承担。

2、审阅案卷。审阅案卷简称阅卷。阅卷是承办人掌握案情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事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功。其目的是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审查调查报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是否能够认定,情节是否清楚;每一错误是否都有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认定 9 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是否应该给予处分,移送或呈报单位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是否有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

审阅卷宗要认真做好阅卷笔录。阅卷笔录主要有:标题、正文和阅后意见三部门组成。

标题:关于某某某案件的阅卷笔录

正文:有四个部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及证据材料(通常有两种写法:一是分散写,二是集中写);处理意见及条规依据;阅卷完结时间。

阅后意见:阅卷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等五个方面提出综合意见。

3、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不需要补充调查;反之则需要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有三种形式,一是向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他们进行补充调查;二是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

(三)谈话。

和受审查人谈话。审理人员在对案件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党委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派人与受审理人员谈话,特别是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意见分岐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对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违纪人员对错误的认识、违纪人员对处分的态度和要求等。

谈话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1)谈话应个别进行。如果一案中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

(2)要给受审查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受审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错误还是否认错误,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要正确区分受审查人的正当辩解和态度不好的界限。

(3)要认真对待受审查人的申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有道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说明;如果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到定性处理的新问题时,应对新 11 问题调查取证。

(4)对坚持错误的受审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能用引诱、威胁、压服的手段。

(5)在谈话时应作好谈话记录,并要有受审查人逐页签字。

(四)拟出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是指审理人员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向本级党委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等方面审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它是案件审理公文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

审理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首部,分三个部分。

1、标题:一般由受审查人员的姓名、违纪案件的性质以及公文的种类组成。如《关于×××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

2、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 12 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二是正文,分二个部分。

1、主要是写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是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以上报告当否,请X X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X年X月X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审理报告初稿,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包括(1)审理案件的工作情况:受理案件的时间,是否经过补充调查,领导同志是否有批示等;(2)案件的事实、证据及补充调查情况;(3)移送或呈报单位的定性处理意见;(4)承办人的意见。14 承办人的汇报要言必有据,必要时应出示证据材料,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错误事实。汇报处理意见,要尽可能地以具体的处分条规作依据。对审理意见与呈报或移送案件的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应讲明情况,并列举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如果集体审议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不能简单否定不同的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同时提请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

集体审议阶段需要完成的审理卷宗材料

1、审理案件情况汇报记录;

2、正式的审理报告;

3、案件审理情况呈阅表。

(六)县乡两级协审。(又叫分片集中巡回审理)县乡两级协审案件是解决基层业务能力相对薄弱,处理案件执纪不平衡等问题的有效措施。乡镇纪委和县直有关单位所办的案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党委会或镇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前,要报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协 15 审把关,然后再由基层办案单位按程序规定进行研究决定。案件通过审理小组审议后,将卷宗的所有材料,上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两级协审。对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材料不全,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的,办案单位要补办或改变。

为了做好分片集中巡回审理工作,县纪委在2009年对其进行了规范,下发了潭纪发[2009]22号文件,《关于实行基层疑难案件分片巡回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对全县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进行了片区划分。第一片区:县直机关单位;第二片区:乌石镇

石潭镇

杨嘉桥镇

云湖桥镇;第三片区:河口镇

射埠镇

锦石乡;第四片区:龙口乡

花石镇

排头乡;第五片区:分水乡

青山桥镇

石鼓镇;第六片区:茶恩寺镇

白石乡

中路铺镇;第七片区:谭家山镇

梅林桥镇

易俗河镇。

案件审理期限: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小组要立即指定人员进行审理,一般案件应在15天内审理完成,复杂疑难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成,并呈报审批。

(七)案件批准。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或镇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 16 宗一并上报。县纪委在接受报批请示后,对案卷材料再次予以审核,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后,下发批复。基层单位在收到批复后才能作出处分决定。

(八)拟制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 17 和离退休时间。

二是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如果是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三是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九)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案件审理人员应负责将处分决定及时印发给有关单位宣布执行。并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单位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向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处分决定送达时要认真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二是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需相应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还要同人事部门办理执行处理意见反馈手续;三是上报县纪委备案,按照案件备案的要求,处分决定要一或两份上报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备案。

(十)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填写卷内备考表,打页码,填目录,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有关案件审理卷有一个目录表。

四、如何做好审理工作

作做四心准备,树立六种意识

(一)要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审理工作有“热心”。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审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细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对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都要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与违纪人员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办案人员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一要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二要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三要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四要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五要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六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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