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_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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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因为它们都有独特的毒副作用,滥用或者流入非法渠道会危害个人健康,并且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等社会问题。国家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何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可待因等。古柯类:可卡因及其制剂等。大麻类:印度大麻及其制剂等。合成类:哌替啶、芬太尼等。
现在临床常见麻醉药品的品种: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盐酸布桂嗪注射液、芬太尼透皮贴剂、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磷酸可待因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等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麻醉药品专用标识是蓝色正方形内有白的圆形,圆形内有一个麻字,并且有两道横条,就像这张图片所示。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麻醉药品指麻醉性镇痛药,有依赖性,能成瘾。而麻醉药或称为麻醉剂,包括全麻药和局麻药,全麻药是一类能抑制中枢神经功能的药物,使意识和反射暂时消失,骨骼肌松弛,主要用于外科手术前麻醉。局麻药是在用药部位可逆性的阻断感觉神经冲动的发生与传递的药品,在保持一定清醒的情况下,可逆的引起局部组织痛觉消失。一般情况下,局麻药效果局限于给药部位,并随着药物从给药部位扩散,而迅速消失。麻醉药没有依赖性,不成瘾。两者不同。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一旦超范围使用,又可以成为毒品。因此它的储存和使用要认真管理。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哌醋甲酯、氯胺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地西泮、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唑吡坦、苯巴比妥、曲马多等。
精神药品的标识使用两个白色和两个绿色的小方块交错拼成的一个大的方形。上面两个方块是白色和绿色,下面两个方块是绿色和白色。“精神药品”四个字分别在四个小方块内。白色方块内是绿字,绿色方块内是白字,就像这个图片所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质。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两类药品临床上医疗广泛,具有医疗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如果流入非法渠道还会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格管制,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
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我们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麻精药品的使用。一方面对麻精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群众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癌痛病人使用吗啡无极量限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监督工作。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该经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批准,取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等部门参加的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管理培训。执业医师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是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物处方。
同样药师要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下面看下储存的环节。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专库有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专柜用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都有防盗设施,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建立专用账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入、使用、发放、调配实行批号管理和 追踪,必要时可以查找、追回。专用药品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并且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该在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下面与麻精药品相关的处方问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有 3 部分组成。处方前记、正文、后记。处方前记要包含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的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的编号和开具日期等。并可以填列专科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 1 次,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其中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它剂型 每张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该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有 2 个,一个是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另一个是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调剂的环节。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要固定发药窗口。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以销毁。
空安瓿和废贴的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收回的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如果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最后谈下癌痛治疗的相关问题。疼痛是癌症患者最常见的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为合理的止痛,WHO 制定了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是用药方法的阶梯概念,并且同时遵循 5 项基本原则。第一条是首选无创途径的给药,比如口服、直肠栓剂、输液皮下输注等,可以依据患者的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来给与选择。第二个原则是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该依据疼痛的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程度的镇痛药物。对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弱阿片类药物,以柯代银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种药物合用可增加强阿片类药物的使用效果,减少强阿片类药物的使用量。
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以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药辅助治疗。第三个原则是按时给药。指止痛药物应该有规律的按时间给以,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以,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患者疼痛的计量,下一次用量应在前一次用量的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以止痛药控制。
第四个原则是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物无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剂量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就是正确的剂量。阿片类药物应该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并且没有明显不良反应。
第五个原则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注意监护,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用措施,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效果。
癌痛治疗存在一些常见误区
误区 1 :使用非阿片类药更安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对于慢性癌痛需要长期用止痛药的病人,使用阿片药更安全。长期用药对肝肾等器官无毒性作用。
对长期服用非甾体抗炎药的病人,随用药时间延长,出现胃肠、肝、肾、血小板毒性反应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对于非甾体抗炎药剂量达到限量时,如果疼痛仍不能满意控制,应当选用阿片类药物镇痛。
误区 2 :疼痛剧烈时才用止痛药。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及时按时用止痛药更安全有效,且所需的止痛药强度和剂量也最低。长期得不到有效止痛治疗的癌痛病人,容易出现因疼痛出现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发展为难治性疼痛。
误区 3 :止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
止痛治疗的目的是缓解疼痛,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止痛治疗的最低要求是无痛睡眠。更高要求是让病人达到无痛休息和无痛活动,以真正实现改善病人生活质量的问题。
误区 4 :用阿片药出现呕吐、镇静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除便秘副作用外,阿片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大多是暂时性或可耐受的。
阿片药的呕吐、镇静不良反应,一般出现在用药最初几天,数日后症状多自行消失。对阿片药不良反应,进行积极预防性治疗,多可减轻或避免发生。
误区 5 :认为哌替啶是最安全有效的止痛药。
WHO 已将哌替啶列为癌痛治疗不推荐的药物。因为哌替啶止痛作用只有吗啡的 1/10,而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有潜在神经毒性及肾毒性。
误区 6 :认为终末期癌症病人才能用最大耐受剂量阿片类止痛药。
阿片类止痛药用药剂量个体差异较大,无封顶效应。如果病情恶化,已经疼痛加剧,可以通过增加剂量达到镇痛效果。对任何重度疼痛病人,只要止痛治疗需要,都可以使用最大耐受量阿片药,以达理想疼痛缓解。
误区 7 :认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会成瘾。
癌症疼痛病人长期用阿片类止痛药治疗,尤其是口服其他长效制剂,按时给药,发生成瘾(精神依赖性)的危险性极小。
误区 8 :认为一旦使用阿片类药,就可能终身需要用药。
癌症疼痛病因控制及疼痛消失后,随时可安全停用阿片类止痛药。吗啡日用量在 30-60mg 时,突然停药一般不会发生意外。长期大剂量用药,应逐渐减量停药。在最初两天内减量 25%-50%,后 2 天减量 25%,直至日用量减至 30-60mg 时停药。
减量时,观察病人的疼痛情况,即病人有无腹泻等激动症状,如果疼痛评分 >3-4,或有戒断症状时,应缓慢减量。
误区 9 :认为肺癌病人不能用阿片类药物。
肺癌疼痛病人可以安全有效地使用阿片类药物。阿片镇痛药对呼吸中枢抑制的副作用,一般仅发生在过量用药,尤其是分值浓度快速上升的时候,或药物蓄积中毒。癌痛病人合理用阿片药很少出现呼吸抑制的原因是:疼痛是呼吸抑制不良反应的天然拮抗剂。癌痛病人长期用阿片药,很快会对药物的呼吸抑制副反应产生耐受。我们要纠正错误的观念,走出止痛的误区。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的同时,伴发疾病得到控制,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