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医院职工宿舍管理规定_医院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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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医院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做好医院职工宿舍的管理工作,创造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职工宿舍是指本院未房改或本院统一向外租用的职工宿舍。
二、职工宿舍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如需申请住房,由职工本人向总务科提出申请,总务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或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未经同意将宿舍转让他人、强行搬入或将宿舍出租的,限期一个月内将宿舍退回医院,如不退回,从第二个月起,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房租费,以后按每月每平方米递增10元收取房租(在工资内扣)。
四、职工住房安排后,自己装修、更换门窗等费用由其本人负责,如有搬迁、或重新调整住房,医院不予补偿。
五、楼房按每平方米2元(含综合楼、卫校宿舍区、白盆珠管理局宿舍区等)、老家属区瓦房、铁皮房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房租费。宿舍维修由总务科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六、所有宿舍安装电表,电费按实际用电度计算,水费原则上每户装表或按人数分摊。
七、宿舍区按顺序编排房号,造册登记存档;房租费、水电费统一每月在工资中扣除。
八、院外宿舍区由医院负责请保安看守,各住户自行做好安全防盗和清洁卫生工作。
《惠东县人民医院职工宿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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