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_客户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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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CW-27 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目的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企业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避免销售业务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将货款回收风险防控在售前。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1 客户货款授信额度及结算账期的申请与调整。
2.1.2 本办法仅适用于营销系统中深圳分公司,其他各部门不在此适用范畴。2.1.3 新客户在正式与公司开展合作起,正常订单受理三单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2.1.4 信评小组会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3、职责与权限 3.1 业务单元
3.1.1 业务人员负责按照制度要求收集客户信息,提交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用来建档备案。
3.1.2 凡有需要进行信用评价的客户,由业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客户信用评价申请表》)。
3.1.3 客户信息如有变动,业务人员须及时将其动态信息传递给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负责人和市场部经理。3.1.4 严格执行信用评价结果。
3.2 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深圳分公司经理)3.2.1 负责对客户建档备案并进行管理。
3.2.2 负责汇总资料,分析,为申请信用评价的客户进行初评。将货款授信额度及结算账期体现在订单评审初期。
3.2.3 按照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对业务人员申请此客户延长或增加“货款结算账期及授信额度”,有权予以驳回。3.2.4 监督业务单元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在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客户的货款结算账期及信用额度未准确填写或填写错误的,有权对订单退回,不予评审。
3.2.5 根据客户动态变化情况备案并组织重新评价。对已参与信评的客户,其公司出现变故(如破产、转行、财产冻结等),在落实消息的准确性后,及时知会财务部。3.3 财务部
3.3.1 负责拟定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标准。
3.3.2 协助深圳分公司信评负责人进行企业经营能力评价。3.3.3 监督客户信用评价是否按制度执行。3.4 市场部
3.4.1 在深圳分公司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审核业务人员填写的应收账款情况数据。
3.4.2 组织客户信用评价小组召开信评会,并根据会议结果出具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
3.4.3 在订单评审流程中,严格监管业务单元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3.4.4 根据《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考核,填写《奖惩表》报公司办。
3.4.5 对出现信用变故的客户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对因变故所产生的未执行完订单、未收回货款等问题协调处理。3.5 信评小组
3.5.1 负责评价信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出需要明确、关注、回复的事宜。
3.5.2 负责根据评价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及相关要求事宜。
3.5.3参加评价的信评小组成员根据申请额度的不同,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3.5.3.1 申请授信额度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下,由市场部牵头,财务部参加客户信用评审;
3.5.3.2 申请授信额度在15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由市场部牵头,信评小组(主管营销)副组长、财务部参加客户信用评审;
3.5.3.3 申请授信额度在6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市场部牵头,信评小组(主管财务、营销)副组长、财务部参加客户信用评审;
3.5.3.4 申请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由市场部牵头,信评小组组长、信评小组(主管财务、营销)副组长、财务部参加信用评审; 3.5.3.5 申请授信额度在1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由市场部申请,信评小组(主管营销)副组长组织召开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
3.5.3.6 授信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后,市场部将授信结果报送公司董事会。
4、业务程序
4.1 凡与深圳分公司发生销售业务的客户,业务人员要按照制度要求收集客户信息,向客户索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等资料。业务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2 凡申请信用评价且在信用评价范围内的业务,业务人员将收集的客户信息如实填写《客户基本信息表》、《客户信用评价申请表》,并附《客户开发方案报告》,通过信用评价流程向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提出“关于XX公司信用评价的申请”,发起审批。
4.3 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用评价的客户,进行全面了解,严格审核客户的信用评价资料,在《客户信用评价表》中根据信用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按照客户的企业情况、经营能力和其他情况三部分项目指标对应的分值进行评价。初评后知会财务部。
4.4 市场部在接到申请后,对深圳分公司填报的《客户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并组织客户信用评价小组召开信评会,详细汇报初评情况及评估依据。信评小组成员共同商议客户的货款结算账期及授信额度,进行表决,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及结算账期。
4.5市场部将信用评价评议结果报信评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
4.6 业务人员根据公司审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商务谈判,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和结算账期,根据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销售政策,并在合同、对账单中体现。4.7 业务人员填写的订单说明表中必须准确填写客户的信用额度及账期,无授信的客户此处填写“0”或“无”。
4.8 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根据评价结果附相关信评资料(客户基本信息表、客户信用评价申请表、客户信用评价表等)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体现在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审批与监管。
4.9 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于每季度根据前三个月客户的信用动态,对“原货款授信额度及结算账期” 定期作出调整,及时更新。填写《客户授信调整表》并知会市场部组织客户信用评价小组召开信评会。
4.10 财务部对客户信用评价过程进行监督。财务部有权对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信用额度调整以及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的审批进行监督。
4.10.1 到期与未到期应收以及未执行完毕订单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额度,对客户新下的订单额超出授信额度的,新订单原则上必须为现款结算才可予以评审。
4.10.2 对未按结算账期回款,有逾期款项的客户执行非正常发货申请的方式,无审批通过的申请,财务部原则上不予发货。
5、授信额度、账期的调整
5.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信额度降低,结算账期下调: 5.1.1 货款逾期超过60天(含60天);
5.1.2 不良付款(如:期票跳票、空头支票、不提供票据密码、期票到期不允许入账)三个月内超过2次;
5.1.3 连续3个月以上与我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5.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信额度及结算账期取消,暂时终止后续合作: 5.2.1 货款逾期超过90天(含90天);
5.2.2 不良付款(如:期票跳票、空头支票、不提供票据密码、期票到期不允许入账)三个月内超过3次;
5.2.3 连续6个月以上与我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6、客户信用评价 6.1 对客户的信用评价。
客户信用评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满分100分)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价,以客户前三个月订单额作为授信额度的计算基数;如客户为新合作客户,以定额30万元作为授信额度的计算基数。6.1.1 评分≥90分:
6.1.1.1 根据该客户前三个月订单额作为授信额度的计算基数,最高不超过300%,确定为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6.1.1.2 在授信额度内货款结算方式可以选择:货到付款、票到付款或者可以有账期支持,结算账期最长不超过120天(以送货当月计算天数); 6.1.2 评分≥80分:
6.1.2.1 根据该客户前三个月订单额作为授信额度的计算基数,最高不超过200%,确定为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6.1.2.2 在授信额度内货款结算方式可以选择:货到付款、票到付款或者可以有账期支持,结算账期最长不超过90天(以送货当月计算天数); 6.1.3 评分≥60分:
6.1.3.1 根据该客户前三个月订单额作为授信额度的计算基数,最高不超过150%,确定为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6.1.3.1 在授信额度内货款结算方式可以选择:货到付款、票到付款或者可以有账期支持,结算账期最长不超过60天(以送货当月计算天数);
6.1.4 评分<60分:
6.1.4.1 没有账期支持,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或者票到付款;
7、考核
7.1 对提供虚假客户信息的业务单元责任人,由市场部考核500元/次;由于提供虚假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业务人员和业务单元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2在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授信额度及结算账期未填写或者填写不准确,第一次违规通报批评,如再次或屡次违规,考核业务单元责任人50元/次。
7.3 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不能及时汇总客户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客户信用评价的,考核深圳分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负责人100元/次。
7.4 若实际接单额度超出信用额度,业务部门在订单评审前进行授信额度的申请或调整,如超出信用额度评审订单,考核深圳分公司经理50-100元/次。7.5 各部门/分公司如未按客户信用评价结果执行的:深圳分公司如有违规接单情况出现,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7.6 有其他违反《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行为,或未履行职责者,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8、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客户基本信息表》 附件2:《客户信用评价申请表》 附件3:《客户开发方案报告》 附件4:客户信用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附件5:《客户信用评价表》 附件6:《客户授信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