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_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村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上升势头,在农村尤为突出,不仅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容易使人民丧失对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甚至使群体性矛盾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变为政治性矛盾。当前,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稳定面临着新的形势,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事件。
(一)因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追缴、义务工的摊派等工作中,不注意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善于做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遇到个别一鸣惊人对立升格,造成多数人参与,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因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所酿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二轮土地承包前村集体所发包的土地承包期过长,面积过大,价格过低,在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煸动下,认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而乡、场一级政府无权解决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因农村金融组织不规范经营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量吸收群众存入人股金,而基金会在经营中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股金单到斯不能兑付。群众手持股金单却不能兑付为现金,也存在强迫农户入股现象或变相强迫农户入股,即不入股者不发放贷款等手段,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群众则往往聚集在一起上访,甚至冲击基金会或有关部门闹事,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因企业转制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分乡镇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存活的能力,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离、退休的老职工失去生活依靠,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挥霍浪费,使得许多职工聚集起来上访,遇到煸风点火的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化,也极易使工人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因行政执法不规范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违背程序或滥用行政执法权,使本已趋于紧张的干群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
(六)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不当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群众上访案件中,没有经过周密的组织和安排,盲目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多发性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
(二)组织性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
(三)利益性
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非政治性
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五)难处理性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基层组织工作薄弱
村队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组织对群众的约束能力削弱,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
近几年虽然通过“三五”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农村由于法律教育得不到及时普及,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三)群体性事件初期处理不及时
有关部门对群众的上访不够重视,对群众的过激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失去了最佳处理时机,待到形成气候后,往往又束手无策,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
国家、地区的政策调整虽然影响了群众3当前利益,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煸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执法机关执法盲日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负担的隐性加重等因素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四、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系人民内部矛盾,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应当多采取教育疏导,少采用强硬措施;多进行法制教育,少动用警力、警械。应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严格依法、稳步推进”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细”。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后才引起重视,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群众性事件的及时解决。因此,各级党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之中,要与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考核相联系,不能满足于一般号召,开会发文件。领导要亲自动手,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决策指挥,带领有关部门到一线做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对出现的问题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准备期和暴发期,如果在事件发生的准备期就把矛盾化解,就完全可以把整个事件在前期解决下来,这就需要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警觉、早日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此,要建立起迅速、灵敏、畅通的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把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各个角落。每年要进行两至三次的社会矛盾排查,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认真梳理,逐条研究,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闹事苗头,马上逐级上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武器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民事、经济审判权,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化解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对少数组织者、策划者,个别别用心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绝大多数蒙骗的群众要进行思想疏导、法制教育,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一般违法问题,要先掌握证据,待事件平息后再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除及时对个别打击对象移交起诉、做好法制宣传外,要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部贪污、受贿、滥用取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要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司法机关在参与处理过程中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大多数群众是愿意安心生产、生活的,只要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宣传违法犯罪的后果,他们是会由对抗、抵触转为理解和支持的。
(四)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必须要求参与解决事件和各部门要听从指挥,协作配合,整体作战。要在对以往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处理群体性整体的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处理方案,以便解决事件取得明显效果。
(五)加大政策、法制宣传力度
多数群众参加群体性事件缘于对政策不了解、对法律不熟悉,一旦他们熟知了政策、法律,知道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他们也不会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政策、法律,为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