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上墙资料_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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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简介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工会困难帮扶工作的有效载体,是工会为职工办实事的形象窗口,为职工维护权益的主要阵地。帮扶中心立足于党和政府的要求,立足于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所能,立足于广大职工的需要。帮扶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创新思路,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发挥工会帮扶相对于政府救助的补充保障作用;致力纾解职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基本职责
(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
(二)通过信访接待、生活救助、工伤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欠薪救助为困难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互联、互补、互动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在劳动经济、生活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重点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和老、弱、伤、病、残困难职工及因遭受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等原因造成的困难职工群体。
二、帮扶对象
(一)列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本地户籍困难职工:
1、特困职工。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职工;
2、困难职工。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幅度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职工。
(1)家庭成员患省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长期治疗,医疗费用负担重;
(2)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
(二)符合特定帮扶项目规定的条件,但未列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含外来员工)。
三、帮扶项目
主要有八个方面:信访接待、生活救助、工伤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欠薪救助。
四、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时;下午2:30-5:30时。
五、维权热线:5820299
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一、信访接待:向来信来访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解答有关疑难问题;调处劳动纠纷;掌握、分析、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生活救助: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困难职工区分不同档次和类型给予相应的资助。联系协调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为困难职工提供实物或资金方面的直接帮助。
三、工伤救助:对工伤致残的困难职工进行探视,并给予相应的资助。
四、医疗救助:对患重病、大病、长病的困难职工给予相应资助;为困难职工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险和女职工安康保险。
五、就业救助: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六、教育救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子女上大学或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职工家庭给予相应的资助。协同教育部门落实政府助学措施。
七、法律救助:对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工会借助自身和社会的法律服务力量,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救助,或者指导其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欠薪救助: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对群体性欠薪及早发现和调处;对困欠薪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困难职工帮扶程序
一、申请帮扶
困难职工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
(三)《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职工证》、工资支付凭证等经济困难证明。
(四)医院诊断证明、大额医疗费单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录取通知书、学费支出凭证,受灾或事故情况证明等相关救助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
(五)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批
当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已经齐全时,根据帮扶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予以核查,并加具初审意见。工会领导或有关部门依相关规定作出帮扶与否的决定。
三、实施帮扶
帮扶中心按照各帮扶项目的具体要求实施帮扶。需要给予资金帮扶的,按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
困难职工认定程序
一、职工本人填写《困难职工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基层工会(含镇或系统工会)。
二、基层工会深入调查及时掌握申请职工的基本生活状况,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进行鉴别,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式三份核实填写由县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具意见,在征求该困难职工配偶单位和辖区居委意见后,报县、镇总工会或系统工委会。
三、镇工会或系统工委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登记复查。在《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调查表》相应栏目加具意见后,按认定权属报县总工会。
四、县总工会最终认定。①分类汇总调查核实后的申报材料;②听取和审议调查核实人员签署的调查意见并提出结论;③由基层工会在本单位张榜公示3天,征求职工意见;④最后审批确认并列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县总工会备案,一份由镇总工会或系统工会留存,一份由基层工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