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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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设立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五)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节能专项工作;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第五条 扶持政策
(一)节能改造项目
对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单位)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包括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非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县内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工业企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企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
(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15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工业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8%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市级及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五)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重点涉能部门,根据《象山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六)企业自愿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节能诊断等技术专项的,按照《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其他节能项目
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推广给予财政补助。
对列入渔船风力发电改造计划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对低效高耗锅炉实施淘汰更新改造,按相关文件执行。安排40万元对新农村节能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给予补助。
第六条 县节能办每年初下达全县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并实行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完成、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企业(单位)可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补助。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一)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二)宁波市节能改造等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二);
(三)项目竣工总结资料。包括企业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等;
(四)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或相关节能效果证明资料;
(五)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六)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同时需提供: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三);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5月15日和10月15日前,一式四份由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同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原象节能办〔2010〕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