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_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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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因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成因,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结合我镇实际,就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我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共同的目的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他们更容易引起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是与权益息息相关,有的涉及经济利益,有的关系民主权利。人民群众非常重视自身的权益,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他们往往在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的偏差思想支配下,聚集一起,群体上访,希望通过过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我镇2008年在镇中心校发生的“12.31 学生伤亡事件”,死者家属在赔偿问题上与校方达成初步协议后又翻悔,继而组织了亲朋好友上100人赶赴到火葬场阻止火化,并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问题虽然得以解决,但给我镇带来较大的不良影响。又如今年7月28日,在我镇万寿村发生的“7.28儿童溺水死亡事件”也同出一辙,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长达4天的疏导、解释和协调,才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具有规模的广泛性。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操纵者、组织者、策划者,也有骨干和一般成员。其组织、煽动及闹事的骨干成员中,有的是被调整下来的基层干部,有的是游手好闲之徒,有的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过或系“两劳”回归人员,还有的是仇视党和政府的不法分子,其中掺杂着个别反动非法宗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一旦发生闹事事件,他们混迹于群众中间,蛊惑人心、煽风点火、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我镇简湾村委应群众要求,为改善交通条件,采取“以林换路”的方式,在置原简湾村林场场长将村有林木出售给本镇一修路人并签订了合同而不顾,又将处于纠纷中的村有林木以同样方式出售给了外地的另一修路人并签订了合同,“一女二嫁”并产生纠纷。今年3月的一天,在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前一合同的买方当事人组织了社会上30余名各类人员前去砸了后一合同买方当事人的修路机具后,准备上山砍树,几个生产小组的村民闻讯纷纷操起锄头、棍棒前去阻止。镇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关人员前去控制和平息事态。通过数小时的疏导、劝解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才使三方坐到谈判桌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在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是有组织的,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成员的控制和影响,已由过去的较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形成“台前”与“幕后”呼应。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由社会上或出自农村里的一些所谓“能人”、“大款”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筹划、指使、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站在“台前”设置障碍,甚至制造事端,并且前后呼应,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寻求媒体支持。

(四)具有行为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自认有理,因此他们毫无顾忌,行为偏激,以公开形式聚集、串连、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如发生在社区的因农网改造产生的“普非电价争议纠纷”,两名主要当事人在长达8年中代表20余户动力用电户不断上访,并以公开形式聚集、串连,甚至在座谈会公然打出“喊冤”、“反电霸”等小横幅,高呼“抗电八年,还我公道”等口号。

(五)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一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常常表现得十分尖锐、激烈,且对抗性倾向明显,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械斗等过激行为。如粮站一退休女职工,因一房屋居住权纠纷,不但在调解并履行了协议后又翻悔,且提出些过高的无理要求,在没有得到支持和满足后,就隔三差五的纠集家人到书记、镇长办公室和司法所吵闹、耍横,甚至发生抓扯,在正常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下,还得笑脸相迎,后经镇领导多次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来镇座谈解释方才有所缓解。又如光明村村民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村和镇级相关部门及时调查调处不力,导致张自2006年以来多次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镇政府也多次派人将其接回,落实稳控人员和措施,不但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格局调整,导致部分群体心态失衡,这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新旧体制矛盾交织凸现,体制机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们的旧思想和旧观念受到冲击,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一部分小农经济意识较强,守旧思想较重的人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出现了因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这一失衡直接导致思想方式的失衡和行为规范的失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一些人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这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一是有的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意见不统一,相互拆台,或者在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时,决策随意,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工作不具体、不到位,出现矛盾时处理不及时,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加之防范工作不到位,给个别别有用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的村干部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或处理政策问题时方法失当,缺乏民主,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误认为囊中有鬼,失去群众信任, 或让个别群众借机“搭车”,使一些立场不坚定又不明真相的群众就容易被人利用、煽动,从而激化了矛盾。三是有的村党员干部正义感不强,怕得罪人或受气,不敢站出来讲公道话,助长了别有用心者的气焰,有的甚至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这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征用中,补偿金偏低、征地手续不齐全、补偿费用不到位、补偿分配不合理、失地后农民生活无着落;城镇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低、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不一致;因土地的升值而产生的组与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的耕地、林地及林木权属和边界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调处或调处不力而升级。如正化村十组与同村九组村民米吉香的林地边界纠纷,正化村八组与六组的林地权属纠纷等;部分非公企业中,企业任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赔偿不到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矛盾时,相关部门往往重经济轻环境,致使一些地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等等,当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四)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差异,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也有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

决,快闹快解决”的错误心理,误以为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五)职能部门不负责任,把关不严,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够深入,使群众办事难,利益受损,或职能部门为了让业主单位早日发挥投资效益,时有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齐全的情况下也让业主单位先行施工,而忽视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让群众抓住了不“依法施工”的把柄,造成了工作被动,导致矛盾激化。

三、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对策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加强社情控制,及时准确的掌握情报信息。信息是对策的依据,只有及时准确的掌握情报信息工作,才能产生有效的处置对策。这就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充分运用各自的优势,广开信息渠道,深入开展并发掘信息的来源,最大限度地搜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做好分析、加工、传递、反馈工作,为领导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正确地决策指挥提供可靠依据。具体地讲,就是要求把握好三个环节:第一,在事件发生之前,要全面地、及时地、准确地搜集信息,特别是要善于捕捉策划和酝酿闹事的信息,做到见微知著,明察秋毫,以便把各项工作做在前头,把闹事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二,在事件形成之后,要及时准确的掌握全面的情报信息,及早判明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对策,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全面了解参与者的态度和表现,为充分分化瓦解和依法查处奠定基础,从而牢牢掌握主动权。第三,职能部门应对各种群体性闹事事件制定预案,临阵不乱。首先明确任务分工,根据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大小明确规定各警种、部门的职责、任务、权限,使各部门、单位迅速,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其次,明确处置程序,包括组织指挥方法、处置力量,应携带的装备、出动时间、处置工作纪律,提高反应速度。三是形成处置预案系统,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发展的过程,分别制定或分层制定具体处置预案,形成分别处置、整体配套的处置预案系统,使处置人员明确现场各自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农村治保会、治保人员和各级调解组织及人员对所在单位情况的了解,在要害单位、重点部位,部分企业单位及农村物建信息人员,从多渠道、广途径获取情报信息,使各种关系国计民生和政治稳定的深层次情况都能及时反馈上来。

(三)明确处理原则,制定准确无误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除了必须遵循其处置的总原则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疏导为主的原则。目前,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利益纠纷而起,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尽量坚持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多做说服教育工作,特别是对因群众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敢于同群众见面,深入到群众中去,面对面地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工作效果。二是适时介入与“冷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做好超前工作的同时,准确地把握政法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的“火候”,绝不能过早地动用执法力量,特别是针对那些按政策、法律程序,并比较理智的闹事群众,更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以免强化闹事群众的逆反心理,从而将矛盾激化。但是,也不能等事件闹大后再出动警力,致使事态不可收拾,具体何时出动较为有利,除了遵循所制定的预案外,还需要在工作中灵活掌握。另一方面,也可采用“冷处理”的策略,对于那些已经形成的闹事事件,特别是坏人与不明真相的群众搅在一起的时候,要尽量不在闹事现场抓人,以免当场激化矛盾,而要采用公秘结合的方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摸清情况,获取证据,在群

众情绪平静以后,再对其中的骨干、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处理。三是分化与威慑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参与人数较多,群众情绪激烈,极易发生越轨行为的事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派出足够的警力,配备精良的装备,迅速赶赴现场,形成大兵压境之势,使闹事人员不敢轻举妄动,同时利用各种关系和有效的形式做宣传教育工作,讲明真象,讲明政策、法律、以分化瓦解闹事人群,孤立少数为首的闹事者,迅速平息事态。

(四)周密部署,多管齐下,强行处置,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引发的原因较多,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忌公安机关孤军作战、简单从事,激化矛盾。同时,也应看到,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在开展有关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五)切实抓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班子建设,努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一要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村党支部是村级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工作的桥梁纽带。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做好农村工作、巩固基层政权的政治保证。”实践也证明,班子强,事业兴,班子软弱涣散,农村各项建设就无从抓起。因此,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提高基层工作战斗力作为当前基层组织建设的头等大事,注意选拔和培养农村工作带头人,永葆基层工作活力;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注意抓好村级班子的团结、统一和协调;要大力支持党员干部敢于讲公道话,敢于碰硬,敢于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努力增强党员干部的正义感。二要建立农村干群矛盾释放机制,努力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的事,就是公道二字。要解决农村的千难万难问题,形成政通人和,干群关系融洽的良好局面,必须建立农村干群矛盾释放机制,即:算清一本账(农民负担),贴出一张榜(村务公开),填好一张票(村民选举),捧出一颗心(群众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增加办事透明度,做到清正廉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六)加强普法教育,转变工作作风。要不断加强普法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和法制观念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

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及利益冲突。

另外,从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我们不难看出,不少是由于决策失误,或者处理问题简单草率,工作方法不当,或者是对问题听之任之,久拖不决,致使矛盾加剧,从而将事态扩大。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水既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因此,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幸福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少说空话,多办实事,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统筹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特别是注意安排好受灾群众、效益不好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低收入家庭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护人民群众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注意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把各方面的积极性汇聚到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上来。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

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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