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许可_职业证书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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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管理权限已下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规范仅供参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昆明市辖区内设立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三)《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劳社〔2003〕44号)第十一条;
(四)《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及评估标准(试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经费: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并且持有效验证明,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培训教室应达到5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应具备相应的食宿条件;
3.应具有满足教学实习的设备和检测仪器,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及管理工作经历;
3.应配备专职办公室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每专业(工种)应配备1人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与教学岗位相应的专业课理论知识和四级(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课教师;每专业(工种)应配备2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和本专业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持有本专业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实习指导课教师。
(四)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五、申请材料
(一)包括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容管理体制和培训对象、专业(工种)以及可行性分析的申办报告(原件1份);
(二)负责人以及拟任教师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资产证明必须是国家或省认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五)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训场所、设备的有关资料。属租借场地的要有意向性协议或正式租借契约、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年检时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自检自查报告及《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筹建申报表》,表格可到昆明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地址:XX,电话:XX)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填写《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筹建申报表》并齐备相关材料——昆明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和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有关专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办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及申办材料后做出批复——符合条件的颁发《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辖范围的应持《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收件结束后,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教学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进行年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劳社〔2003〕44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