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方案(.8.23)_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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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人民医院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稿)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全体人员。
一、处理程序
(一)患者或家属投诉到医务科后,接待人员应如实记录投 诉内容,建立医疗纠纷档案,并及时向医疗安全管理领导汇报。
(二)一般纠纷交由科室自行解决处理,科室须将处理结果 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备案。
(三)对科室不能解决的一般纠纷由医务科和科主任共同接 待。科室须书面提供事情经过、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医务科进 一步调查核实,了解纠纷的原因。待分清责任后,由医务科与科 主任拿出一致的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及家属。
(四)重大医疗纠纷科室无法处理,应及时向医务科及业务 院长汇报,由医务科接待处理,科室无条件服从处理意见。重大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办法必要时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组织处 理。
(五)因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所致纠纷,移交考评办处理。
(六)因护理、药剂、挂号收费、后勤等部门所发生的纠纷,由护理部、药剂科、财务科、后勤保障科等接待处理,并将书面 处理意见备案。
(七)如属重大差错、事故引起的纠纷,对病案原件复印后,由医务科和患者及家属一起签字封存。
二、处理办法
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可能是医疗事故的,病历立即交医务科,医务科与患者共同封存或启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医院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应有签字。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三、赔偿与处罚
(一)赔偿:
发生医疗纠纷后牵涉赔偿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者,申请卫生局调解,也可以直接诉讼法院调解或判决。具体赔偿数额双方认可后制作协议书,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医疗事件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不遗留问题。
(二)处罚原则:
凡属医疗事故(纠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确定为当事人或科室应担责的,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1、经医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属于技术原因的,未经医学会鉴 定的或经医学会鉴定为技术原因的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理赔金 额。
2、经医院学术委员会鉴定属于责任原因如:职责履行不到 位、不落实十五项核心医疗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操作规范、服务态度恶劣的和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过错或事故的,实施责任连带与追究管理,其相关责任人员、科室承担医院赔偿金额的部分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一个季度内扣除或上缴,科室承担部分在半年度内扣除或上缴。计算方法为分四段累加办法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相关责任人员承担9% 最高补偿(赔偿):30000×9%=2700元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最高补偿(赔偿):30000×9%+20000×8%=4300元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7% 最高补偿(赔偿):30000×9%+20000×8%+50000×7%=7800元
D段、10,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6% 最高补偿(赔偿):30000×9%+20000×8%+50000×7%+超出部分×6% 科主任或负责人承担计算金额的60%,其余人员承担计算金 额的40%。
以上经济处罚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赔偿当月):
A段(0-3万):扣科室当月纯收入总额的15%; B段(3-5万):扣科室当月纯收入总额的20%; C段(5-10万):扣科室当月纯收入总额的25%;
D段(10万以上):扣科室当月纯收入总额的30%。
4、剩余部分医院承担。
5、凡构成医疗差错、但没有发生经济赔偿,未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本年度发生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评先。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内容不一致的相关制度与规定,以本制度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