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登记程序_股权质押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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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四)《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
(五)《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
(六)《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
二、适用范围:
(一)水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工作程序
锅炉注册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受理、发使用登记证三个程序。
(一)申请
新安装锅炉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首先携带以下资料向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申请:
1、使用单位应按要求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锅炉登记卡》上内容必须按照要求填写详细,完整,在《锅炉登记卡》上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且使用单位公章应与单位法人名称一致;使用单位应提供《锅炉登记卡》电子表格(按照规定的excel表格形式)软盘;
2、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还应提供重大修理改造图纸;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还应提供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4、进口锅炉还应提供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6、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7、提供书面的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的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提供救援预案的电子文档;
8、锅炉操作人员原件、复印件;
9、以下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只需提交上述1、2、3、4、8项材料,但必须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提交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电子文档。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10、移装的锅炉的要求:
1)移装的锅炉应首先由原使用单位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或者原锅炉注册登记表)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取得合格的原登记机关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2)原使用单位应将锅炉原全部资料、《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交给新使用单位。
3)新使用单位在办理锅炉登记时,除满足上述1—9项的要求外,还应提供原移装地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锅炉登记卡、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且检验结论不是停止运行的定期检验报告;
11、锅炉过户的要求:
1)锅炉过户时应首先由原使用单位持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卡(或锅炉注册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取得合格的原登记机关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2)原使用单位应将锅炉原全部资料、《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交给新使用单位。
3)新使用单位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除满足上述1、2、4、5、6、7、8、9项的要求外,还应提供原过户地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锅炉登记卡、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且检验结论不是停止运行的定期检验报告; 3)锅炉过户并移装的按照锅炉移装办理手续。
4)锅炉在东营市辖区内办理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及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同时在东营市特监科进行。
12、锅炉投入使用后超过30日再注册(非监督检查发现)的,除满足1—11项的要求外,还应提供在检验结论有效期内的安装或定期检验报告,且定期检验结论不是停止运行;
13、上面所述的使用单位应拥有锅炉的产权,如果是使用单位租赁的锅炉,则由该台锅炉的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后,交由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二)审核受理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受理人员在接到使用单位申请资料后,应首先对使用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期限
1)如果办理锅炉台数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场审核;
2)一次申请登记锅炉数量在10台以下(不包括10台)的,审核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3)一次申请登记锅炉数量在10台以上的,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2、受理要求
1)经审核,够发证条件的,应转入发证程序。能当场发证的,应当场发证;不能当场发证的,应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的资料审核合格通知书,并转入发使用登记证程序;
2)经审核,不够发证条件的,应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说明应补充的材料。
(三)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核办证资料合格后,应向使用单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1、发证期限
能当场发证的,应当场发证,不能当场发证的,以向使用单位出具的资料审核合格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证工作。
1)一次注册登记锅炉在10台以下的,发证时间不超过2天; 2)一次申请在10台以上的,发证时间不超过3天。
2、其他要求
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应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使用单位前来领取使用登记证。
四、特殊程序
(一)锅炉停用
锅炉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当地质监局特监科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当地质监局特监科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当首先经过定期检验并合格,然后持检验报告向当地质监局特监科核实后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当地质监局特监科在接到使用单位的停用、启用申请后,应及时现场审核情况,办理锅炉停用、启用手续。同时将停用、启用情况上报市局特监科,并及时将锅炉停用、启用情况录入省局数据库
中。
(二)锅炉报废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必须向当地质监局特监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拟报废的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或是注册登记表)交到当地质监局特监科。县区局特监科在接到使用单位锅炉报废申请后,应及时现场核实情况,收回锅炉登记卡、锅炉使用证,办理锅炉报废手续。同时将锅炉报废情况上报市局特监科,并及时将报废锅炉从省局数据库中删除。
(三)移装或过户
1、在东营市质监局特监科注册的锅炉移装或者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到东营市特监科办理移装手续。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登记卡(或锅炉注册登记表);
3)锅炉过户时还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安装或定期检验报告,且安装监检报告结论不是不合格,定期检验结论不是停止运行;
2、东营市质监局特监科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收回,在锅炉登记卡(或锅炉注册登记表)作注销标记后,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3、办理时限。一次办理移装手续在5台或5台以上、20台以下的,手续办理时间为1天;一次办理移装手续在20台以上的,手续办理为2天。
4、使用单位提供资料不全的,东营市质监局特监科办理人员应出具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