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办事指南_合肥市房地产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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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2005]225号
三、办理范围: 本市房屋建筑工程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备查)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备查)
(六)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无监理需提供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十二)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注:以上备案资料中的(一)、(八)、(九)、(十二)、(十四)、(十五)为原件,其余资料可以采用复印件,(六)、(七)项复印件须加盖合肥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但字迹必须清楚,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当建设单位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备案机构即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同时开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三)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六、承诺时限:
备案机构在收到住宅(含商住楼、公寓)工程备案材料后,并验证齐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