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供电局培训师资管理办法_供电局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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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供电局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职工培训进修工作的管理,明确职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提高培训进修效果,实现培训进修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师资选拔和评选程序
第二条 参加培训师资选拔的人员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二年以上教学培训经历,且愿意从事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工作规划,制定当年培训师资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分配名额选派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师资培训。
各部门要将具备条件且愿意长期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吸纳到教师队伍中,改善教师队伍知识结构。
第四条我局职工在参加师资培训班合格后,经审核,由人力资源部颁发《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由我局主要领导认可通过,即获得讲师资格认定。
三、培训师资管理
第五条 人事部对进行培训的讲师建立档案,记录其参加选拔、培训、选评、授课等工作情况,对其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人事部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观摩和师资提高班活动,以提高培训师资队伍水平。
第七条培训讲师要遵守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耐心指导学员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教学过程中做好教学记录。授课时必须着装整洁,课堂用语规范,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凡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教学效果差的讲师,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直至取消其培训讲师资格。
第八条 我局每年组织一次培训优秀讲师评选活动,对于本年度在培训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讲师予以表彰。
第九条 培训讲师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我局财务部制定。
四、选派职工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
第十条 选派职工的原则
1、优先各部门的专责、各班组班长、变电站站长、供电所所长。
2、优先40岁以下的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丰供电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