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俱乐部管理 ——张林洋_职业体育俱乐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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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组织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组长:1105050051 张林洋 1105050052 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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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政府部门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与多样、有效的行政手段,是第三部门发挥作用和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和良好补充;而第三部门所从事的很多都是政府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两者互为补充。所以积极开展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本文论述了政府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保持积极合作关系和建立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动力机制的的优势,认为合作与建立公共体育服务这一创新性模式需要政府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作出相应转变和提高,共同维护合作秩序来实现。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政府部门;合作;创新性模式
目 录
摘要„„„„„„„„„„„„„„„„„„„„„„„„„„„„„„„1
一、影响中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的因素 „„„„„„„„„„„„„3(1)管理体制 „„„„„„„„„„„„„„„„„„„„„„„„„„„3(2)经费问题 „„„„„„„„„„„„„„„„„„„„„„„„„„„4(3)组织内部问题 „„„„„„„„„„„„„„„„„„„„„„„„„4
二、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合作的动力机制 „„„„„„„„„„„„„„51、政府合作的动力因素分析„„„„„„„„„„„„„„„„„„„„„52、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谋求合作动因分析„„„„„„„„„„„„„„„„6
三、合作性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实现路径 „„„„„„„„„„„„„„„„7
总结 „„„„„„„„„„„„„„„„„„„„„„„„„„„„„„„8
一、影响中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的因素
在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在我国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从调查的结果看,在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财务制度、决策程序、激励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环境等方面均不健全。
(1)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群众体育的社会化过程发展速度很快,群众体育的触角迅速伸向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各种类型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也如雨后春笋,遍及社会的每个角落。
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就是一种具有很强代表性的机制。但它暴露出了现行管理体制上的某些不适应,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只有在多样性和多元化中发展,才能适应不同社会服务对象的各种需要。但政府在政策法规中对其没有给予相应的关注,现行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也阻碍了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发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到其发展速度和自主程度。一个明显的因素就是来自登记注册的影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要想筹建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必须找到县以上的政府体育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承担主管职责,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可事实上一些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为了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有的直接到政府体育部门注册,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这样,一方面给管理带来了混乱;另一方面,一些民间体育社团实际上给自己的组织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不仅享受不到本应享受的各种免税优惠,而且还要为莫须有的“营利性”活动缴税。
(2)经费问题
如同人的生命在于运动一样,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在于其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就必须要有经费,经费是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整体的民间体育社团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紧张、融资困难、财务混乱。有89%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受到资金的困扰。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3种渠道:一是国家行政事业拨款,二是各类组织的赞助,三是会费及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收人。目前,从总体来看,前两种渠道已非长远之计。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事业经费的紧张,给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拨
款已经很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从赞助的渠道看,虽然有时经费比较充裕,但并不稳定。至于 会费,无明文规定的收取标准,收缴起来也比较困难。民间体育组织的另一种形式的经费渠道,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获得收人。从现实情况来看,以健身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体育社团大多数属于地方性的,而且民间性的特点也比较浓,这些体育组织与体育政府部门的联系不是特别密切,也很难得到政府任务和经费上的“优待”,这类体育组织基本上也没有力量建立自己的经济实体,因而经费问题尤为突出。
(3)组织内部问题
如果说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管理体制和经费短缺的制约主要来自政府,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则来自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内部。
1)制度不完善。大多数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据统计只有38.4%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作年度财务报告,其中,4.3%的社团每年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并通过注册会计师等作外部审计;10.7%每年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由内部审计;23.4%每年年终由会计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自律机制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作用的发挥。一些民间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内部的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章程履行制度、人员录用与考核奖惩制度等均不健全,或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问题也同时存在;超出章程规定范围开展活动、损害会员利益,乃至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组织在全民健身中作用的发挥。
2)领导班子素质低。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非营利性体育组织领导班子方面也存在较大问题: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自认为团结的仅占46%。
二、班子成员多系兼职。担任两个职务以上的占73.3%,兼职领导不能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组织上。
三、年龄结构老化。60岁以上的班子成员占67.4%,这个问题在官办、半官办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中更为普遍。
四、班子配备行政化。体育主管部门把一些行政编余人员、即将离退休人员安排到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中高层管理的岗位上,影响了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固有的活力。
五、领导班子专业人员明显不足。接受体育院校教育的仅占26.8%。
二、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合作的动力机制
1、政府合作的动力因素分析
(1)提升政府合法性的需要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简单地指合乎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行为的自愿接受性。哈贝马斯指出,政府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在实践上,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即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它能否说服公众;看它能否获得民意认同。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众体育需求日益增长,并呈现多元化特点,如何在市场化的进程中重新整合体育社会资源,保障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更好的为公众提供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提升自身合法性,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因产生于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双重失灵的背景下而被称为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部门”,它的形成和发展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满足了公众多元化体育需求,因此,政府出于提升在公共领域合法性的需要,倾向于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
(2)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我国传统的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属于供给主体单一型的模式,政府利用规模经济和行政力量独自承担公共体育服务的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这种公共服务模式暴露出了种种弊端,不仅使政府机构变得臃肿,还造成公共体育资源浪费、供给的结构失衡、公共体育供给方式简单、供给效率低下等。因此,改革现有公共服务模式,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显得十分必要。政府加强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合作,有利于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
(3)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合作伙伴
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是公共产品。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公共财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与实践的共同作用下,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市场手段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并日益成为公共产品市场化提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非营利性体育组织逐渐接管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体育服务,有效弥补了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通过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给大众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了大量的服务;整合和利用了大量的民间资源;提高了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满足公众多元化体育需求等,正是这些优势使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能够和政府成为合作关系。
2、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谋求合作动因分析(1)政府认可: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基础和权力来源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虽然成为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载体,却未能摆脱政府而独立存在,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约束和资源约束上。在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组织,进而得到政府的资源支持,换句话说,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要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存在和发展,这也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积极向政府示好的重要原因。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获得政府的认可主要体现在法律上、政治上和行政上的合法性。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成立,须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准予挂靠),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活动,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以单位为基础的体育行政管理体系的延长。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倾向于主动接近政府,引述国家法律,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借此证明自身开展活动的合法性,从而在活动推行和计划安排上更有效率。
(2)政府支持: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资源重要来源
组织社会学理论认为,资源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组织需要通过获取环境中的资源来维持生存。因此,组织必须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通过调整内部结构和外部策 略来不断地获取资源。现今我国政府手中依然掌握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源如法律制度资源、符号资源以及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和场所等,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获取资源而倾向于同政府合作。
三、合作性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实现路径
1、政府的角色重新定位
合作性公共体育服务模式需要政府角色重新定位:(1)政府不再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和管理者,公共体育服务将更多依赖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参与与合作;(2)政府将减弱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控制力,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功能;(3)政府以制定法规来监督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渠道;(4)政府对非营利性组织不再是传统模式下简单的管制与被管制,而是一种相互制约关系。
2、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自主性,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合作主义的实质体现在利益主体双方相对平等,拥有各自独立权,排斥其他组织或权威的介入。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的合作中要想从非均衡的状态转变到平等的合作状态,必须加强自治性地位,不断提高服务能力。首先,在确立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时要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要以服务民众为基本原则;其次,非营利性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第三,注重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社会公信度。
3、合作秩序的实现与维护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公共服务领域的秩序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政府,即主要是政府制定公共体育服务的目标、任务、管理方式等,而且这种秩序无疑是在政府的权威下强性的执行。而“合作主义”模式中,合作秩序的实现和维护来自政府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双方的共同努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2)双方达成的合约,主要包括双方协议性契约、多次博弈达成的共识、行为主体对自己角色和责任的承诺等;(3)行为主体的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社会传统和特定文化所传承的主观性的观念和人们规律性、程序性的惯例行为。
总 结
政府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构建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积极进行体制改革,让渡出更多的社会空间,培育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另一方面,随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自主性不断提高,政府需要转换角色;做公共体育服务的“掌舵者”。在构建合作主义模式中,政府的角色转换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政府既要积极的下放权力和转变职能,又要制定“合作规则”来实现制度化沟通渠道,从而实现“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