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 璧山环保局_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 璧山环保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璧环罚〔2018〕318号

被处罚主体:重庆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培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050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大石塔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8年5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停运废气治理设施二级喷淋未停运生产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关于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之规定。

证据如下:

1.2018年5月4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18年5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余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所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18〕307号);

4.影视资料。

以上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停运废气治理设施二级喷淋未停运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6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18〕301号),证明我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队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禹琼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停运废气治理设施二级喷淋未停运生产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我队研究讨论决定,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3.你公司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423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8月24日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 璧山环保局.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 璧山环保局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 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 环保局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