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_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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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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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到2005年,有18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两年过去了,又产生了不少新的规定,如《畜牧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能养猪,不能修建养猪场养鸡场的院舍。对一栋房子,如要认定为违章,就要找到一个相应的法律。并且,应是违反建造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到现在还没有房产登记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更没有施工许可证,我们难道能说**是违章建筑么?如果从革命的角度来说,当然是违章建筑,甚至是反动建筑,它是过去明王朝清王朝反动派为了欺压老百姓,为了腐败修建的王宫,”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但是现在是法制国家,不能这么说,因为明王朝建宫殿的时候,我们的规划局还没有,人民政权还没有成立,成立就不一定会建**。是不是建国以后建的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呢?我们说人民大会堂,人民大会堂在2005年5月8日终于光荣的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没有,房产权证仍然没有。根据我们的房产登记办法,初始登记,必须要有规划许可,必须要有施工许可,必须要有用地许可,必须要有立项许可,这四个许可,缺一不可。如果是住宅登记,还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才能办到产权证。现在很多单位集资建房,很多房子长期办不了产权证.根据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人民大会堂登记不了。所以按照”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的说法,人民大会堂也是违章建筑。这个问题讲起来严重了。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主管机关才会采纳,司法机关才会在裁判当中支持你的观点。否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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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决书的时候,或者是拆迁公司申请裁决的时候,就直接说人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记,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行么?不行!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法律无授权即为侵权”的原则。我们要实事求是的看待我们的历史,规划机关是在1974年成立的。1974年安徽的一次全国建设系统会议中,发了一个会议纪要,确定我们必须要在社会主义的城市建设中,要规划优先,要依据规划,所以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规划机构来管理,在以前是没有规划局,也没有规划委员会,也没有规划科,也没有这个职业,那么74年以后就有了,1980年,90年就开始逐步完善升级,就从建委的一个规划科,规划处独立出来,有些地方还成立了规划局,还有规划委员会,建设部成立了一个城市规划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今年又出台《城乡规划法》,制度是慢慢完善。那么在规划局都没有的情况下,到哪里去找规划许可证呢?找不到。还有我们过去的规划法规定,是城市的规划区内,我的规划局才管,规划区外,管不管,那么农村房屋的建设管不管呢?没办法管。尽管后来有一个村镇规划管理条例,但仍然没有办法管理。又如,农村大量的房屋,到目前为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办法,是无法登记的,那怎么办?到拆迁的时候,我们对农村城乡结合部或者是农村,作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显然不能,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条,我们需要请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比如说,这个房子因为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而成为违法建筑,那么我们就要请规划部门来界定,这个房子有没有规划,没有规划,是不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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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有人出了个主意,按违法建筑处理。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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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建筑”的含义,学理上也有不同看法。笔者赞同此种定义,即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与违章建筑有关的案件,如何确定其物权法上的定位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违章建筑具有如下特点:其一,违章建筑是违法建造的工作物。违法建造不仅包括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违法建造可以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类。“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 其二,违章建筑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两类。建筑物,是指为了人类的居住、动物的圈养或物品的置放,按照建筑规则或经验而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四周围起的设施。其他工作物,是指除建筑物以外的、服务于一定的目的并附着于土地的、依一定的技术规则建造的物件、设施和装置。例如,栅栏、脚手架、电线杆、桥梁、墓碑、地槽、渠道、水井等。其三,违章建造人可能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能没有。据此,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工作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工作物。

违章建筑与越界建筑是类似的法律概念。所谓越界建筑,就是指逾越土地疆界而为的建筑物。其中的“越界”包括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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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建造人的权利

(一)关于建造人权利的各种学说

1.占有权说,即建造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只能享有占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其二,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的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章建筑现象的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其三,如果对违章建筑完全不予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其四,对违章建筑人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其五,通过正当的程序保护财产的需要。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来认定。赋予其占有权,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2.动产所有权说,即建造人只能对违章建筑中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违章建筑不具备合法的报建批准手续, 建造人不能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只能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其二,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但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能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客体。

3.不动产所有权说,即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依据财产的物理属性。即便建造行为违法,也不能改变违章建筑的不动产属性。其二,虽然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建造人可以遵循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而取得所有权。其三,赋予其所有权可以有效对抗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对抗违反程序或实体规定的公权力行使。

(二)各种学说的评析和笔者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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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动产所有权说而言,它回避了违章建筑拆除之前建造人的权利问题。该说认为,在拆除之后,建造人可以对其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但是,在拆除之前,建造人享有何种权利,该说并没有作出回答。此外,行政机关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可能是没收,可能是拆除,也可能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动产所有权说”显然仅考虑了违章建筑被拆除的情形。

就占有权说而言,它虽然回答了建造人的权利问题,但是,也存在难以弥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其一,该说对权利人保护不周。尤其是在违法建筑人不占有违法建筑物时,他的权利又将如何得到保护,该学说无法回答。其二,该说虽然明确了建造人享有占有权,但是,其究竟是无权占有人还是有权占有人,并没有明确。这难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笔者赞同不动产所有权说,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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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建造人往往通过出租等方式对违章建筑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建造人享有所有权的观点,更符合生活的常态,也更能妥当解释建造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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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造人应当可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从而设立地役权。依据我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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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方法。而且,如果允许对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实质上是通过诉讼使违章建筑合法化, 与我国有关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问题在于,金钱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有学者认为,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笔者认为,这是与我们所坚持的不动产所有权模式相违背的。如果建造人对其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那么,就应当按照一般的侵害所有权来赔偿,即赔偿工作物的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然,如果违章建筑已经被认定,且被要求限期拆除,那么,建造人的损害的确定就要考虑这一特殊情形,其赔偿额可能因此而较低。

(六)违章建筑的买卖

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值得探讨。有学者认为,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后,建造人依法补办了有关手续,违章建筑也就从违法转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合同应归于无效。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违章建筑不得买卖的规定,所以应当无效。这实际上是以前述“占有权说”为立论的基础的。如果坚持“不动产所有权说”,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虽然建造人无法办理工作物的登记,但是,无法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也符合我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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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有权人。此外,如果建造人不享有本权,他的占有似乎是无权占有,那么,他租赁了房屋以后,似乎就无法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如果采“不动产所有权说”,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就可以出租其建筑物,而且,在租赁期满以后,他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而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与此相应,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需要修改,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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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建筑的拆除

前述“占有说”的理由之一就是,如果承认违章建筑之上的不动产所有权,那么,拆除违章建筑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这实际上是一个误会。首先,我国法律一贯坚持违章建筑要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就可以通过改正使其合法化;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才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次,即使是在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国家也不需要给予赔偿。因为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是公权力行使的违法性。在拆除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是依法行使职权,不具有违法性,当然也不需要赔偿。当然,如果国家机关违反程序规定,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拆除后残存的建筑材料是否享有所有权,这取决于国家机关作出处罚的具体内容。如果国家机关作出没收工作物的处罚,建造人是不可能取得建筑材料所有权的;而如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工作物的处罚,建造人就享有建筑材料所有权。

(二)违章建筑作为民事诉讼法上强制执行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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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他就不享有程序性的保障。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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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起算追诉时效。

(六)违章建筑纠纷的民事司法保护

就违章建筑的纠纷,建造人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学者认为,既然建造人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他就没有起诉权。199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违章建筑由政府部门管理,法院不予受理。这似乎也是受此观点的影响。不过,这一观点显然是采“占有说”或“动产所有权说”的结果。如果采“不动产所有权说”,则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因此,他也就享有诉权,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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