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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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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概论

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体伤亡、病理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法医学原来称为裁判医学,它是根据侦查、检察和审判案件的需要,通过活体检查、尸体物证的检验,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以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活动;也可以为正确地处理某些民事纠纷提供科学的依据。

法医学与普通临床医学不同,它有自己的特殊的研究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干尸、尸蜡、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猝死

各种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法医学的分科:法医病理学 法医毒理学 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血清学 法医人类学 法医物证学 法医损伤学,等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国先秦时期《礼记·月令》就有了损伤检验的记录。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人,曾四次出任司法官。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等鉴定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基础医学

人体共有8个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运动系统、内分泌系统、泌尿系统和生殖系统。

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是执行机体和外界进行气体交换的器官,由呼吸道和肺二部分组成。

呼吸道包括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

临床上将鼻腔、咽、喉叫上呼吸道,气管和支气管叫下呼吸道,呼吸道的壁内有骨或软骨支持以保证气流的畅通。

肺主要由支气管反复分支及其末端形成的肺泡共同构成,气体进入肺泡内,在此与肺泡周围的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进行气体交换。吸入空气中的氧气,透过肺泡进入毛细血管,通过血液循环,输送到全身各个器官组织,供给各器官氧化过程的所需,各器官组织产生的代谢产物,如CO2再经过血液循环运送到肺,然后经呼吸道呼出体外。血液循环系统

血液循环是由心脏、血管、血液组成的相对封闭的管道系统。心脏提高“动力”。血管结构功能

动脉:管壁厚(含丰富平滑肌及弹性纤维),管腔窄,血液流速快,血压较高;位置较深;血流方向是离开心脏。

静脉:管壁较薄,管腔较宽,血液流速慢,血压较低;与动脉平行,位置较浅;血流方向是流回心脏。

毛细血管:多而密成网(800-1000m2),管壁极薄,管腔极窄,血液流速极慢;是连接血液、淋巴液、组织液以及细胞液的枢纽,是体内物质交换的场所。

血液组成和功能血浆及血细胞

血浆包括四类物质:水、养料(氨基酸、葡萄糖、甘油、脂肪酸、O2、无机盐、维生素等)、代谢废物(CO2、尿素、尿酸、肌苷等)以及特殊蛋白质,如:抗体、激素、酶等。

血液包括三类: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约占体重的7-8%,在正常情况下,每公斤体重的血量,男性多于女性,幼儿多于成年人。

红细胞红细胞的主要功能为运输氧气和二氧化碳、缓冲血液酸碱度的变化。

正常成年男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血红蛋白12-15克,女子为11-14克,红细胞或血红蛋白数量低于正常值称为贫血。

白细胞。白细胞无色,体积比红细胞大。正常人安静时血液中的白细胞数量为每立方厘米5000-9000个,白细胞的主要功能为防御病菌、免疫和清除坏死组织等。

血小板,血小板无核。正常人的血小板含量为10-30万/立方厘米,血小板的主要机能包括促进止血作用和加速凝血两个方面,同时还有营养和支持作用。血液的功能

运输。运输是血液的基本功能,自肺吸入的氧气以及由消化道吸收的营养物质,都依靠血液运输才能到达全身各组织。同时组织代谢产生的二氧化碳与其他废物也赖血液运输到肺、肾等处排泄,从而保证身体正常代谢的进行。血液的运输功能主要是靠红细胞来完成的。贫血时,红细胞的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血液这一运输功能,出现一系列的病理变化。

参与体液调节。激素分泌直接进入血液,依靠血液输送到达相应的靶器官,使其发挥一定的生理作用。此外,如酶、维生素等物质也是依靠血液传递才能发挥对代谢的调节作用的。

保持内环境稳态。由于血液不断循环及其与各部分体液之间广泛沟通,故对体内水和电解质的平衡、酸碱度平衡以及体温的恒定等都起决定性的作用。

防御功能。机体具有防御或消除伤害性刺激的能力,涉及多方面,血液体现其中免疫和止血等功能。例如,血液中的白细胞能吞噬并分解外来的微生物和体内衰老、死亡的组织细胞,有的则为免疫细胞,血浆中的抗体如抗毒素、溶菌素等均能防御或消灭入侵机体的细菌和毒素。上述防御功能也即指血液的免疫防御功能,主要靠白细胞实现。此外,血液凝固对血管损伤起防御作用。

运动系统:骨、骨连结、骨骼肌 组成。

骨以不同形式(不动、微动或可动)的骨连接联结在一起,构成骨骼,形成了人体体形的基础,并为肌肉提供了广阔的附着点。肌肉是运动系统的主动动力装置,在神经支配下,肌肉收缩,牵拉其所附着的骨,以可动的骨连接为枢纽,产生杠杆运动。

人体骨骼是由206块骨头组成,其中头骨29块,躯干骨51块,四肢骨126块。人体全身的肌肉共约639块,占体重40%之多。约由60亿条肌纤维组成,其中最长的肌纤维达60厘米,最短的仅有1毫米左右。

大块肌肉有2000克重,小块的肌肉仅有几克。一般人的肌肉占体重的百分之35--45。

骨骼肌的两端是白色的肌腱,分别固定在骨骼的不同部位上。骨骼肌中间较粗的部分称肌,是肌肉收缩的主要部分。骨骼肌由许多的肌纤维组成,其间分布着营养肌肉的许多血管和支配肌肉的神经。

肌肉内毛细血管的总长度可达10万公里,可绕地球两圈半。肌肉——人体运动的发动机

肌肉可分为三种:

心脏的肌肉叫心肌,由于它的收缩与舒张,才保证了心脏的不断跳动。在血管、胃肠、膀胱、子宫、支气管、瞳孔周围以及毛发根等地方的肌肉叫平滑肌。平滑肌有较大的伸展性,它能够拉长,扩大,收缩起来缓慢而持久。

骨肉紧相连,骨肉常并称。因为肌肉附着在骨骼上面,所以称之为骨骼肌。

我们可以命令手指翻书,也可以命令双脚走路,但我们无法叫胃肠不运动。所以能够根据人的意志随意运动的骨骼肌又叫随意肌;心肌和平滑肌不受自我意志的控制,故而又叫不随意肌。平时所说的肌肉,都指骨骼肌。

心肌不但可快速收缩,而且又永不倦怠,是一种极为强健的肌肉,因此能使心脏不断地搏动,直到生命结束为止。

消化系统由消化管和消化腺两大部分组成。

消化管包括口腔、咽、食管、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和大肠(盲肠、结肠、直肠、肛管)等部。临床上常把口腔到十二指肠的这一段称上消化道,空肠以下的部分称下消化道。消化腺有小消化腺和大消化腺两种。小消化腺散在于消化管各部的管壁内,大消化腺有三对唾液腺(腮腺、下颌下腺、舌下腺)、肝和胰。神经系统:由脑、脊髓和它们发出的神经组成。

神经系统是人体内起主导作用的功能调节系统。人体的结构与功能均极为复杂,体内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和各种生理过程都不是各自孤立地进行,而是在神经系统的直接或间接调节控制下,互相联系、相互影响、密切配合,使人体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体,实现和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

中枢神经系统是接受全身各处的传入信息,经它整合加工后成为协调的运动性传出,或者储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内成为学习、记忆的神经基础。人类的思维活动也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死亡与死亡过程

一、生与死

(一)生命

1、生命个体是由细胞所构成,生命个体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即DNA是由上一代遗传给下一代的,人类DNA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使子代有与亲代的相似特性,但在遗传过程又发生了变异,使子代又有别于亲代,造就了人类的多样性。人体在生存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进行新陈代谢以维持生命,完成生长、发育、生育等人生过程,以保证人类种族的繁衍。

2、维持人体生命的最重要脏器是脑、心脏、肺脏,这些脏器发挥正常功能是人体一切生命活动的基础,脑是人体的生命中枢,控制全身脏器的的活动;由心脏和血管以及调节血液循环的神经构成循环系统,由肺、气管等构成的呼吸系统,两者一起保证正常的新陈代谢。

3、呼吸、脉搏、血压、体温是评价生命活动的重要征象,是判断生命活动存在的具体指标。

死亡

死亡是一种过程,是生命的终结。

1、人体也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没有死亡也就无所谓生命。卵子和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开始不断的分裂繁殖和分化,由不同的细胞和细胞间质形成组织,由不同的组织形成器官,由不同的器官形成系统,由不同的系统构成个体。在此过程中人体经历受精卵、胚胎、胎儿、新生儿、婴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阶段。

2、人体有400ⅹ106个细胞构成,不同种类的细胞有不同的功能和结构,在生命活动的过程中细胞的“生与死”并不是同步的,在少年时细胞的繁殖大于凋亡,老年时则相反,也只有这样人类在少年时期长大,老年时萎缩。

根据人体细胞的再生能力可分为以下几种:

不稳定型细胞,这些细胞代谢活跃,再生能力强,在正常的生理条件下会不断分裂生成新细胞代替衰老的细胞。如皮肤、黏膜的上皮细胞。(2)稳定型细胞,在成年后不再分裂增生,但仍有潜在的再生能力,当现存细胞死亡时,这些残存的细胞就会分裂增生,再生修复。如成骨细胞。固定型细胞,这些细胞再生能力很弱,受损后一半不能通过同类细胞增生而修复,只能以结缔组织取代。如神经元、心肌。一些细胞和组织甚至器官会发生衰老。

3、衰老是人体走向死亡过程中的必须经历的一环。衰老源于生物的固有特性,是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它一经发生就不可逆转。

(三)死亡的概念

人体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停止,并按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先后顺序,分为呼吸性死亡和心性死亡。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呼吸、心跳存在而脑已失去功能的病例逐年增多,为了在医学、伦理、道德等各方面达到平衡,产生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对传统社会观念带了很大冲击。

1、呼吸性死亡,是指源于呼吸系统,特别是肺脏疾病或损伤致呼吸系统功能严重障碍造成的死亡,也由人称之为肺性死亡。

不同的组织器官对缺氧的耐受性是不同的,耐受最差的是脑组织,脑组织仅占体重的2%,但在安静状态下,需心脏15%的心血排除量,神经系统对缺氧的耐受时限分别是:大脑4-6分钟,中脑5-10分钟,小脑10-15分钟,延髓20-30分钟,脊髓45分钟,交感神经节60分钟。大脑皮层缺氧不到15秒钟,就可昏迷和抽搐;3分钟以上,可昏迷数日之久,甚至不可逆性昏迷或大脑皮质死亡。呼吸性死亡的关键是在于呼吸功能障碍和停止所引起的脑缺氧和脑死亡(继发性脑死亡)

呼吸性死亡的原因是呼吸系统的损伤、疾病、机械性窒息、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的毒物(如亚硝酸盐),在实际办案中常见的是口鼻部、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如勒死、扼死;胸部受机械性外力作用造成损伤引起死亡,如在交通事故中胸部挤压造成肺脏损伤导致死亡。

2、心性死亡,是指源于心脏疾病或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造成的死亡,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

心性死亡的临床表现是突然意识丧失、颈动脉或股动脉搏动消失。

传统的观念是心跳的停止意味着人体生命的终结,但随着现代医学的日益发展,短时间的心跳停止,可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但有时经心肺复苏,心跳恢复,而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丧失,这是“生”还是“死”颇受争议。

在法医实践办案中常见的心性死亡是机械性外力所致的心脏损伤,和自身潜在心脏疾病发作的猝死。后一类死亡,往往貌似健康、死亡突然,如勘验不全、处置不当,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3、脑死亡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心跳呼吸停止的个体得到了完全的复苏,重新获得了生命,但不少心肺复苏成功的个体,虽然心肺功能得到了维持,但脑功能已完全丧失,这只是延缓了人体的生物学死亡,作为一个社会人已失去存在的意义。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观点,把死亡规定为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人体死亡的定义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已有多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合法性,我国还在讨论中。

1、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丧失,不管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人地个体死亡。

2、脑死亡可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1)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病变、疾病或损伤引起。原发性脑死亡的器官组织经合法程序可用于器官移植。

(2)继发性脑死亡是继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或损伤所导致。在脑死亡之前,如心肺肝等致命性疾病或损伤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包括器官移植),继发性脑死亡可以避免,人体生命可以继续。如肝病晚期病人及时进行肝移植,可挽救延长人体生命。随着复苏技术、器官移植等医学的发展,继发性脑死亡将会越来越少。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各国立法不同,对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同。哈佛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

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

4、植物状态是指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层和脑干)等,以及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和心态循环等自主神经功能依然存在。只有护理得当、供给饮食营养,病人可长期存活。但无意识存在,有睡眠觉醒周期及脑干、脊髓反射,无理解能力,无言语,无目的性活动,对疼痛无反应。

切不可把植物状态诊断为脑死亡,植物状态还要呼吸等自主功能的存在,而脑死亡是全脑功能的完全丧失。

植物状态的持续存在,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一些国家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安乐死源于希腊文,起含意是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目前是否合法、如何立法、怎样实施等问题,各国都在探讨。不管怎样,非自愿的尤其是被迫的安乐死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

5、实施脑死亡标准的意义

(1)明确了临床抢救终结界限。有些病人依赖体外呼吸机等维持心跳呼吸功能,但脑组织已经完全丧失功能,在传统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死亡的标志下,难以停止抢救,这给家人、社会以及医疗资源带来很大压力,脑死亡标准的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

(2)为器官移植赢得先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供体的组织器官采取已从活体扩大到尸体,尸体的组织器官越新鲜,移植的成功率也越高。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规范了我国人体移植的全过程,是器官移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死亡的过程

人个体死亡的长短不一,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短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尤其是老死,死亡过程一般较长。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死亡过程长,反之则短。

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期。

1、濒死期的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部分的中枢功能抑制或丧失,而脑干功能仍然存在,人体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

2、主要临床表现是由于脑组织对缺氧最敏感,首先出现意识障碍,意识模糊、昏睡、抽搐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等,视觉消失,但听力的消失相对时间长。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血压、体温下降等现象。也随之出现代谢障碍,发生酸中毒等。最后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二)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期是与细胞性死亡相对而言的,就是指人的躯体死亡。

按传统的观念就是心搏、呼吸停止,但全身的组织细胞并未全部死亡,有些还可存活相当长时间。如果此时立即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压、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后阶段,随着细胞的死亡,人体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转的变化,直至细胞完全溶解。因此,生物学死亡,又称为细胞性死亡。

生物学死亡,在外表征象上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脏器在机体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能保持其生活能力,这些器官可供移植。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的耐受时间较短,如大脑皮质为5~6分钟,但肝脏为15~30分钟,肾脏为1.5小时。

皮肤竖毛肌在死后12小时或更长时间内,遇冷水刺激仍能发生收缩,出现“鸡皮疙瘩”。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这种在个体死亡之后,某些器官、组织、细胞还保持短暂生命力,并能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现象,称为超生反应。

三、假死

(一)假死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受抑制,生命活动极其微弱,如呼吸、心跳很微弱,反射功能消失等。从外表上好像死了,其实还活着的一种状态。只是采用一般的方法不易测到血压、脉搏、呼吸等。处于假死状态的人经抢救可以复苏,有时甚至能自然复苏,但假如导致假死的原因为及时去除的话,大部分还会很快死亡。有时将这种假死状态的人误认为真死,而被入棺、埋葬或火化。

(二)造成假死的原因。假死是脑缺血、缺氧和高度抑制的结果。可见于扼颈、溺水等机械性窒息,麻醉药、催眠药、吗啡等中枢神经性药物中毒,低温,电击,酗酒,热射病,新生儿窒息,以及严重的脑震荡等。

(三)假死的诊断

诊断假死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眼底检查,观察眼底是否有血流,如有说明并未死亡。

2、线扎指头,用线结扎指头数分钟,如变紫、肿胀,说明有血液循环。

3、瞳孔变形实验,压迫眼球瞳孔即变形、解除后马上恢复的,是假死。

4、X线透视,对假死者胸透,能看到微弱的心跳。

5、心电图检查,假死者有生物电反应。

假死现象的存在,时刻提醒我们在进行命案现场勘察时,明确人体是否死亡是首要任务。

四、死亡的分类

在法医学上,通常将死亡原因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一)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为非暴力死或正常死亡吗,是指符合生命和基本的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因素作用而发生的死亡。它又可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

1、生理性死亡,也称衰老死,是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组织器官的生理机能减退、长期消耗直至衰竭,尤其是脑、心、肺功能的自然衰老使不能维持人体的生命功能。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无病而终”的衰老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多数伴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疾病而引起的死亡。

2、病理性死亡是指由于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恶化而致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习惯上称为病死。

3、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的死者,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查明死因,明确性质。

(二)非自然性死亡

非自然性死亡又称暴力性死亡,是指来外界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如各种机械性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烧死、冻死、电击死和中毒死等。在众多的暴力因素里,物理、化学因素居多,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化学性中毒常见。这类死亡性质有他杀、自杀或意外等,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所以非自然死亡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五、死因分析

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人体死亡的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很简单,有时很复杂,如损伤和疾病并存时,需分清主次和相互关系。

1、主要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也称之为根本性死因。常见的是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中毒等引起的死亡。

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死因。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死因常常通过其所致的致死性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而引起死亡,这些致死性

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就是直接死因。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梗死、中毒。如心脏刺破引起的急性大失血、腹腔脏器破裂所致的弥漫性腹膜炎,这些是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3、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严重肝硬化患者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在这里酒精中毒是主要死因,肝硬化是辅助死因。

4、诱因,是指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包括精神情绪因素、劳累、外伤、大量饮酒、剧烈运动、过渡饱食或寒冷等。如患有严重冠心病的患者在与人争吵过程中死亡,严重的冠心病是主要死因,争吵引起的情绪激动是诱发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5、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指某一死亡事件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属“多因一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病与病联合死因,是指几种严重的疾病联合致死。

(2)病与伤联合死因,是指严重的疾病和损伤并存致死,这类案件易引起争议。如冠脉严重阻塞的冠心病患者被刀刺断桡动脉引起大失血。主要死因难以区分,会引起当事双方的争论。

(3)伤与伤联合死因,是指多种暴力因素致死。如刀刺伤脾脏后,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破裂,这两种损伤联合构成死因。

死亡发生的速度有快慢,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即时死,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数秒至一分钟之内的死亡。在法医实践中常见的有爆炸、交通事故等所致的整个人体的毁损;全颅崩裂、心脏破裂等严重损伤;氰化物等中毒抑制脑干功能;雷击;压迫颈动脉窦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反射性心脏骤停等。

2、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几小时后至24小时之内的死亡。常见的有心肌梗死、心肌炎等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急性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爆发性脑炎等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股动脉断裂等引起的急性循环衰竭;一氧化碳中毒等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等等。

3、亚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至第2-3周之内的死亡。常见的有肝脾迟发性破裂等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后引起感染死亡;挤压综合征等导致的死亡。

4、慢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之后的死亡。常见的情况有癫痫大发作、迟发性脑出血、代谢紊乱性疾病、电解质紊乱、小剂量多次中毒等。

(三)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是指暴力致人死亡是如何实施达到的。暴力可以是自己、他人或意外造成,暴力性死亡是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到得死亡方式。一般可分为自杀、他杀、意外,目前又增加了一类安乐死。

1、自杀死,是指自己对自己实施暴力终止自己的生命。

2、他杀死,是指别人实施暴力剥夺生命。他杀死有以下三种情况(1)故意他杀死,是指故意实施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如故意用绳索勒他人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故意用刀刺戳他人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等。

(2)过失他杀死,是指在实施暴力时,没有主观故意,由于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如小孩在马路边玩耍,出于好玩,随意向行人扔了块砖头而致人头部损伤死亡。这不是故意他杀。(3)合法他杀死,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实施暴力终结他人的生命。如法院对死刑犯执行死刑。

3、意外死

意外死是指实施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意外死也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况。

(1)灾害死,是指一切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如地震、海啸、泥石流、雷击、山崩、雪崩等。

(2)意外事件死,是指人为所造成,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不能预见。如交通事故、医疗意外等。

(3)自伤、自残致死,有些人对自己自伤、自残,其目的不是为了终结自己的生命,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导致死亡。如性窒息者,通过捆绑自己等途径造成缺氧以增加性快感,但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方法不当意外把自己勒死。

4、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受不治之症痛苦折磨的人,通过实施暴力,安详无痛苦地终结生命。有他人或自己实施暴力(如毒物)的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地放弃治疗等所致的任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安乐死在各国争议很多,目前立法的国家极少。早期尸体现象

(一)概念

人死后,尸体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下,在尸体上发生的一系列死后变化,这些变化在尸体表面和内部组织器官出现不同的征象,称为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对于鉴定或推断是否死亡、死因、死亡的时间以及有否移尸等,都有重要的价值。

(二)影响死后变化的因素

1、环境因素

(1)自然环境,主要指尸体所处的自然天气状况和所处的地点环境。如气温高、湿度大,尸体的腐败速度就快,反之在北方冰冻雪地里的尸体,死后的变化就很慢。尸体如处在室外的环境,可能会受到动物的破坏。

(2)尸体衣着,如尸体穿衣多,尸温下降就慢。

2、尸体自身因素

性别、年龄、体型、死因等对死后变化也有影响,如肥胖者尸温下降慢,急性大失血者尸温下降快。

3、其他因素

(三)尸体现象根据死后变化发生时间可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

1、早期尸体现象是指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早期尸体现象有肌肉弛缓、尸冷、角膜浑浊、尸斑、尸僵、皮革样化、自溶等。

2、晚期尸体现象是指24小时以后发生的变化。晚期尸体现象有尸体腐败、白骨化、干尸、尸腊、泥炭鞣尸等。

尸冷是指人死后因新陈代谢的停止,不再产热,而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逐渐下降,直至与环境温度相近。这种现象,是尸体冷却,简称尸冷。

尸冷的一般规律

1、在通常室温(16℃-18℃)下,死后10小时内,尸体温度下降速度每小时为l℃左右,以后每小时下降0.5℃,经一昼夜,尸温可降到与周围环境温度相近。

2、当环境温度在40℃以上时,尸体不发生冷却;在冰雪严寒中的尸体,经1小时左右便可冷却。

3、浸在冷水中或埋在土里的尸体一般比放在陆地上的尸体的尸冷下降快。

4、肥胖死者及死于急性热性疾病者,尸温下降较慢;死前曾发生长时间痉挛,如死于破伤风、机械性窒息死亡者,体内产热有所增加,死后尸温可暂时上升,甚至高于环境温度;体质瘦弱者及慢性消耗性疾病的死者,尸冷发展较快。

5、尸体不同的部位尸冷也不一样,如面部等裸露的部位下降快。在一般情况下,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

6、死者有较多衣着、有棉被覆盖等,尸冷的下降慢,反之则快。

法医学意义

尸温变化是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来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由于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时,要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一)尸斑是指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的血液因其重力作用而逐渐沉积到尸体低下未受压的部位,在该处形成有颜色的斑块。尸斑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

(二)尸斑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尸斑一般于死后1-2小时出现,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过程分为三期,分别称为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1、坠积期,是指在死亡后出现尸斑至12小时以内的尸斑。若翻动尸体改变体位,在新的低下部位形成新的尸斑,而原有的尸斑可以完全消失,这种现象称为尸斑转移。

2、扩散期,一般是指死后12~24小时内的尸斑。改变尸体体位,新的尸斑可以出现,但颜色较浅,原来尸斑不会消失。

3、浸润期,一般为死后24小时以后的尸斑。改变尸体体位,新的低下部位不会出现新的尸斑,原有尸斑也不会消失或褪色。

(三)尸斑的分布

尸斑的分布依尸体的体位而异。仰卧的尸体,尸斑出现于颈、背、腰、臀和四肢的背侧面未受压处,俯卧位尸体则出现于另一面;悬垂的尸体(如尸体缢吊),尸斑出现于腰部皮带处地上缘皮肤、下肢、前臂、手等处;如果尸体下部有衬垫物,如衣服折皱受压处,可不出现尸斑。水中尸体常由于翻滚,尸斑可在各部位出现,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四)尸斑的颜色

尸斑的颜色主要取决于血红蛋白和气衍生物的颜色。正常人血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呈鲜红色,人死后,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通常转变为还原血红蛋白而成暗红色。尸斑的颜色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急死和机械性窒息的死亡者,因其死亡时间极短,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尸斑呈暗紫红色,并可伴有散在性出血点;大失血死亡者,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尸斑颜色浅淡;一氧化碳中毒死者,因血中形成大量的碳氧血红蛋白,尸斑呈樱桃红色;冻死者,人体在寒冷的环境中组织耗氧量减少,且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不易分离,故尸斑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死者,尸斑呈蓝绿色等。慢性死亡者如恶病质,尸斑一般出现晚、颜色浅;急性死亡者如猝死,尸斑一般出现早、颜色深。

(五)尸斑和皮下出现的鉴别

在实际办案中,死者家属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而引起纠纷的案件。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或患有出血性紫癜等疾病,使血液聚集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看有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但尸斑、血斑有本质的区别。

(六)尸斑的法医学意义

1、尸斑的出现证明人体的死亡。

2、根据尸斑的分布和形状,可推断死亡时所在的场所、姿势、以及死后尸体位置有无变动等,如果尸斑的分布与其体位不符时,提示尸体在身后可能变动过,甚至是移尸。

3、尸斑的颜色有时提示某种毒物中毒,有助于死因分析。

4、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情况,可以推断死亡时间。

尸僵是指人死后,全身肌肉经过短时间的松弛之后,逐渐逐渐发生僵硬并将关节固定,尸体呈僵直的状态。

尸僵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1、尸僵一般于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先在小肌群出现;4-6小时发展到全身,12-15小时到达高峰,全身关节僵硬;24小时左右最为僵硬;24-48小时开始缓解,3-7天完全缓解。

2、死后4-6小时内,如破坏尸僵,很快又可发生,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但强度较弱;6-8小时后再破坏尸僵,不易形成新的尸僵。

3、尸僵不但见于骨骼肌,心肌和平滑肌也可发生。如心肌僵直而将心腔中的血液压出,心脏变硬、体积缩小。胃肠道、膀胱、精囊的平滑肌经过松弛和僵硬,可使大小便和精液溢出。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

1、尸僵的出现是死亡的证据之一。

2、有些尸僵能固定死亡的姿态,有助于推断死者死亡时的状态和有无移尸。

3、根据尸僵的发生发展情况,推断死亡时间。

尸体痉挛是指人死后肌肉未经过弛缓期,立即发生僵硬,使尸体保持着死时的姿态。它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非常罕见。起形成机制目前不清楚。其发生速度快、持续时间长,尸体腐败时才开始缓解。死前有剧烈的肌肉运动,或精神处于高度兴奋或紧张状态,是发生尸体痉挛的重要条件,如抽搐、激动、恐惧、剧痛。它可以把临死时的姿势和面部表情固定下来,不加改变地保留于死后。

尸体痉挛,对于了解死者临死时的姿态和判明案件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这种现象,他人是无法伪装的。

皮革样化是指人死后,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区域因水分迅速蒸发而致局部干燥、变硬,而呈黄色、黄褐色、深褐色,状如皮革或羊皮纸样的变化。这种现象,也称局部干燥。一般时间越长颜色越深。出现的部位

皮革样化常出现在粘膜和皮肤较薄而又湿润的部位,如唇粘膜、阴囊、皮肤皱褶处、表皮剥脱等损伤处等。

法医学意义

1、皮革样化可保留生前某些损伤形态,如勒死者颈部绳索花纹、扼颈指甲痕等。

2、皮革样化可使损伤更明显,如生前擦伤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局部水分蒸发,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

3、有时根据皮革样化的位置、形态、方向,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如女性死者大腿内侧多处抓伤的的皮革样化变化,可能有性侵犯意图。角膜混浊是指人死后眼角膜的透明度减低,而发生混浊,不透明,直至完全不透明的现象。正常人的眼角膜表面光滑无皱褶、透明状。混浊的角膜外观呈水肿状、灰白色、明显增厚、表面有小皱褶。角膜混浊因死后黏多糖的水合作用受阻所致。

自溶是指人死后,组织、细胞丧失生活机能,受细胞本身存在的酶的作用而发生溶解破坏,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分析

生物检材----精斑的利用

主要内容

DNA的发展历史 DNA技术的检验项目 DNA物证的提取原则

什么是DNA ? DNA是英文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的缩写,脱氧核糖核酸又称去氧核糖核酸,是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同时也是组成基因的材料。有时被称为“遗传微粒”,因为在繁殖过程中,父代把它们自己DNA的一部分复制传递到子代中,完成性状传播。DNA的发展历史 脱氧核糖核酸

存在于细胞内的遗传物质 决定生物个体的不同生物性状

是子代与父母具有某些相同特征但又不完全一样的原因所在 遗传性、唯一性及同一性成为DNA分析技术的基础。

自然现象: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不论是动物、植物、微生物,都能够稳定地把自己的形状特征一代一代地传下去。

但在传递的同时,却又无论是亲代与子代之间,还是子代不同个体之间,即使是双胞胎,也都会多少有些差别。

是什么导致了遗传与变异的发生?

17世纪未的“预成论”:认为生物体之所以能把自己的形状特征遗传给后代,主要是由于在性细胞中包含有一个微小的个体的雏形。这个个体随着细胞的长大而长大,最终像孵小鸡一样,破壳而出,成为新的个体。精原论者认为“微生体”存在于精子之中。卵原论者认为“微生体”存在于卵子之中。

1865年,第一次提出“遗传因子”的概念 奥地利神父孟德尔通过种植豌豆,对植物遗传性状进行多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预言了遗传因子的存在,但没有找到这种真正的物质是什么。孟德尔定律

孟德尔第一定律—分离律 孟德尔第二定律—自由组合律 孟德尔第一定律—分离律

基因作为遗传单位在体细胞中是成双的,它在遗传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因此,在减数分裂的配子形成过程中,成对的基因在杂合子细胞中能够彼此互不干扰,独立分离。

每个配子只有该等位基因中的一个基因,在受精时,不同配子间的两个等位基因又以同等机会互相结合,形成合子。解释了生物体遗传现象。孟德尔第二定律—自由组合律

非等位基因在配子形成时可以自由组合到不同生殖细胞中。解释了生物界多样性的现象。

这两个遗传定律与后来摩根的连锁与交换定律一起成为法医DNA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总的理论基础。

令人遗憾的是,当时并没有人认识到这项发现的伟大性,甚至孟德尔他自己!因此,1884年1月6日,这位杰出人物以德高望重的修道院院长身份与世长辞,而非伟大的科学家。

1874年,发现DNA

德国科学家在研究细胞核内的化合物时,发现了一种存在于细胞核中含有磷和氮的大分子化学物质,取名为DNA。却并不知道这种物质的作用。

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艾弗里等人证明了遗传因子就是DNA

1953年,美国生物学家沃森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克发现并提出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开创了分子生物学,并因此获得诺贝尔奖。诺贝尔奖获得者、“DNA之父 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

在自然条件下,DNA分子以双螺旋的方式存在,二个带状的分子相互缠绕在一起,通过像梯子档一样的横杠紧紧地连在一起。每一横杠由二个碱基组成,这二个碱基间通过氢键连接,四种碱基按AT、CG互补配对的原则连接。

在所有DNA检验技术中,这种配对原则是基础。

DNA指纹技术

亚历克.杰弗里斯等发现,每个人的DNA分子中,碱基的排列都是独特的。除了同卵双生子的DNA结构有相同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存在相同的DNA。依据这一特性进行个体识别,其准确性与利用指纹进行个体识别相同,因此又被称为DNA指纹技术。

如今,在破案过程中使用DNA技术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DNA鉴别技术问世20周年,DNA指纹图发明者杰夫里斯提到一件有趣的事:最近他碰到了一位法官,后者因为终于要审理一件不需要DNA证据的案件而“倍感兴奋”。DNA技术的检验项目 核DNA检验 线粒体DNA检验 核DNA检验技术

常染色体STR检验技术 Y染色体STR检验技术

ABO血型基因型STR检验技术

常染色体STR技术

常染色体STR分析技术是一种检验生物细胞中细胞核常染色体上STR位点的生物技术

在法庭科学中主要解决刑事犯罪现场遗留有有核细胞生物物证的鉴定问题,如血痕、精斑、唾液斑、各类脱落细胞等,经与疑犯本人DNA样本比对,得到认定或排除的结论。

这种分析技术是我们在日常办案中对刑事案件现场生物物证采取的常规检验手段。Y染色体STR技术

Y染色体属人类的性染色体,只有正常男性拥有,女性没有,其结构能够稳定地由父亲传递给儿子。

同一父系的男性其Y染色体结构一致。在侦察破案中,当遇到无法获得男性疑犯DNA样本而其亲属又不全时,我们可通过采集疑犯父系亲属如叔、伯、兄、弟等的DNA样本,利用Y染色体STR分析技术进行比对。

但由于同一父系的男性具有相同的Y-STR分型数据,因此,利用Y染色体STR分析技术作个人识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当Y-STR分型一致时,我们只能认为其隶属同一父系,当Y-STR分型不一致时,可以作出否定的结论。

线粒体DNA检验

线粒体是存在于细胞质中的一种细胞器。哺乳动物中,线粒体在每一细胞中的存在数目一般在1000-10000个之间。

线粒体测序技术

线粒体DNA由于较核DNA具有更多的拷贝数(1000-10000∶1),可较好地解决微量、陈旧、降解生物检材的DNA检验问题,尤其是毛干、骨骼、牙齿等。当核DNA检验失败后,采用线粒体DNA检验有可能获得成功。

由于受精卵中几乎所有的线粒体DNA均来自于卵子,因此,线粒体DNA表现为母系遗传,因此所有母系亲属的线粒体DNA序列是一致的。在侦察破案中,必要时,可利用疑犯的母系亲属进行排查比对。线粒体测序技术

在法庭科学的应用上,线粒体DNA序列分析技术和Y染色体STR分析技术一样,存在相同的局限性,即在作个人识别时,当线粒体DNA序列分析结果一致时,我们只能认为其隶属同一母系,当线粒体DNA序列分析结果不一致时,可以作出否定的结论。

目前DNA检验的灵敏度 纳克级

犯罪现场可利用的DNA检材 血液(痕)精液(斑)

唾液(斑):烟蒂、口杯、吸管等 组织 毛发 牙齿 尿液骨骼

各类人体脱落细胞:手套、围巾、帽子、拖鞋、汗液、指甲、勒绳等 指纹

蓝星试剂的应用

用于肉眼不可见的血痕

灵敏度高(1万倍稀释可检出)不破环DNA 无毒

犯罪现场可供利用的生物物证多种多样,但是只有经过成功的DNA检验,才能获得有效的犯罪信息。

成功的DNA检验始于生物物证的正确提取、保存与送检。

DNA是存在于生物体内的大分子,在体内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从离体的那一刻起,处于外界环境中以后,变化就开始发生,容易被损坏、发生断裂。这种变化将严重影响到实验室对生物检材的检验成功率。外界环境对DNA的影响因素 高温 潮湿 阳光暴晒 微生物 人员对DNA的影响因素 物证间的污染 人员污染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1 带一次性手套,采集器具在提取每件物证前彻底清洗;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2 分别包装检材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3 斑痕类物证一定要先晾干,保存在干燥通风凉爽低温的环境 组织类物证冰冻保存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4 尽快送检

现场物证提取的特殊性原则

微量生物物证(主要指含人体脱落细胞的物证如手套、手表、眼镜、梳子、剃须刀、勒绳等和口腔脱落细胞的物证如口香糖、茶杯、饮料瓶、吸管、瓜子壳、果核及其他有咬痕的物体)DNA含量少,专业与非专业人员在处理检材时的水平差异直接决定了后期所获得DNA量的差异。为最大限度保证检出率,微量生物物证在提取时小件物品应整件提取,可切割大件物品切割有斑迹处提取。

遇到大件不便切割物品或易腐烂物品如残留水果等,可用洁净棉签或2-3cm长棉纱线以纯净水轻度湿润后集中擦拭斑迹处提取。

有研究认为,皮肤接触部位的脱落细胞松散地结合在物体表面,第二次接触会把第一次接触者的细胞蹭掉,因此,在提取此类微量生物物证时,提取人员要尽量少触摸所要擦拭的区域。

尿液可用一次性针筒抽取,尿斑用洁净棉签以纯净水适度湿润后集中擦拭提取。

成形粪便用洁净棉签醮取表面部位,但由于杂质干扰,一般情况下,很难从粪便中获得足以进行标准基因分型的DNA。

让我们再回到法医病理学的“现场” 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死后变化一般是指死亡24小时以后尸体的变化,有时也可晚至2-3天才出现。晚期尸体根据保存是否完整,可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种。毁坏型死后变化也称尸体分解,包括腐败、霉尸、白骨化、和动物破坏等;保存型死后变化干尸、尸蜡、泥炭鞣尸等。

腐败是指人死后机体在大量细菌的作用下而逐渐分解、液化消失的过程。

腐败常在死后24小时后明显地表现出来。

腐败是逐渐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尸臭、尸绿、腐败气泡和水泡、口鼻血性液流出、腐败静脉网、巨人观、泡沫器官、肛门阴道脱垂等。腐败的快慢与组织结构的致密程度、含水量以及细菌有关,一般腐败的顺序是大肠、胃、气管、肺、脾、肝、脑、心肌、肾、胰腺、膀胱、骨骼肌、子宫、前列腺。

干尸是指尸体处于通风良好、空气干热的环境条件时,体内水分迅速蒸发减少而致腐败进程停滞,以干枯的状态保存下来,表现为尸体皮肤发生皱缩变干、硬固,这种现象称为又称木乃伊。干尸在保存型尸体中最为常见。

尸蜡是指埋于潮湿的泥土里或长期浸泡于水中的尸体,皮下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作用,形成灰白色或黄白色蜡样物质而保存。

机械性损伤

损伤与机械性损伤

损伤是指外界物理、化学因素等造成人体组织结构破坏、机能障碍的状态。

机械性损伤是指致伤物体与人体之间作相对机械运动造成的人体结构破坏和/或机能障碍。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是由致伤物、人体、致伤物与人体相对运动作用产生的力这个三个因素所致。

损伤形态及损伤程度取决于致伤物的物理性质、机械力的大小和人体组织结构的特点、受伤时人体的状态。

(一)致伤物

1、造成人体机械性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在案件中案犯行凶致人受伤的致伤物常称为凶器。人类社会存在的物体大多可成为致伤物,如石块、木棒等,有的质地较硬,如铁质的榔头,有的质地较软,如松木棍,两者相比,在等同条件下质地硬的致伤物造成的损伤程度要大于质地软的致伤物。

2、根据致伤物的特性,可将致伤物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三大类。钝器:主要有拳、脚、锤、棍棒、砖石、酒瓶等,还有在实际办案中经常见到的致倒地损伤的地面,也属于钝器范畴; 锐器:主要有尖刀、砍刀、匕首等; 火器:是指枪支、炸药。

3、很多物体有不同的作用面,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如砖块,砖面打击肢体形成常见的皮下出血,而砖的棱边打击肢体形成条状创; 相同的作用面作用于不同的人体组织,也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如砖面打击在头顶部造成头皮挫裂创,而打击在背部形成的是皮下出血。

(二)力的大小

1、动能是有物体运动产生的,它的表示公式是E=1/2mv2,致伤物的质量越大,动能越大,速度越大,动能也越大,速度增加1倍,动能增加4倍,因此速度对动能的影响更大,与损伤程度也更密切,如运动的高速子弹虽然质量不大,但由于速度大,可产生很大的动能,对人体造成骨折、脏器破裂等致命损伤。有些物体在运动过程中还有旋转运动,产生旋转能,旋转能与致伤物的质量、旋转速度等有关。

2、势能是物体的相对位移所具有的能量,分为重力势能和弹性势能。重力势能的公式是E=mgh,相对位移越大物体所具有的势能也越大,质量越大势能也越大,如高坠,人体在10楼坠落比在5楼坠楼的能量要大得多,对人体的损伤程度相对也要重得多。

弹性势能的表示公式是E=1/2Ks2(K为弹性体刚性系数,s为弹性体变形的长度),如撑杆跳,撑杆的变形就是能量的产生。

3、致伤物能量的释放时间是指指致伤物队人体从开始作用到能量释放完毕所经过的时间,其中冲量的表示公式为I=f(t-t0),I是冲量,f是动能,Δt是力作用时间,物体作用于人体的时间越短,冲击力越大,对人体的损伤也越大,同样与高坠为例,人体坠落在坚硬的水泥地与坠落在松软的泥地相比,前者释放能量的时间要比后者长,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就大。

4、压强也是一个重要的物理指标,他的表示公式是P=F/S,P是压强,F是作用力,S是作用面积,在作用力相同的前提下,作用面积越小压强越大,损伤程度越大,如尖刀等锐器很容易刺破人体皮肤组织达到深部脏器。

5、致伤物对人体作用力的方式可分为剪切、牵拉、扭转、压缩等。

6、只有当作用力超过人体组织所能承受的限度时,才会造成人体损伤。致伤物对人体作用产生的力可直接或间接作用造成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直接作用是指致伤物的力的直接致人体损伤,如榔头打击人体形成的皮下出血,这种损伤是直接伤。

致伤物的力经人体组织的传播,在远离作用点的部位形成的损伤,为间接伤。如,高处坠落时双脚着地,除造成双脚骨折等损伤外,通过力的传导,常常可在远离着力的部位见到损伤,脊椎断裂、颅底枕骨大孔周围骨折等,机械性损伤的基本类型

虽然致伤物的种类繁多,可造成各种形态的损伤,但根据机械性损伤的形态特征,可分为擦伤、挫伤、创、骨折及关节损伤、内脏器官破裂、肢体离断等几种类型。

一、擦伤

(一)擦伤是钝性致伤物与人体以撞、擦、挤压等方式相互作用,致使人体表皮剥脱缺损位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为表皮剥脱。擦伤多见于钝器打击、交通事故、摔倒、磕碰等情况,擦伤可以发生在人体的任何部位,身体突出部位多见,如人体摔倒时,在肘部、膝部、鼻尖、下巴等处常可见擦伤。

(二)擦伤的形态不一,多呈点状、线状或片状,根据致伤物的作用方式,可将擦伤分为抓痕、擦痕、撞痕、压擦痕。

(三)法医学意义

1、擦伤部位是外力作用部位。

2、根据擦伤的形态特征,可推断致伤物作用面的形态。如大范围片状伴点点条状的擦伤场提示是人体与地面接触所致。

3、擦伤表皮游离缘的方向指示外力作用方向,皮肤的游离缘为起始端、而皮肤连接的方向为终止端,即皮肤翻卷的方向是作用力的方向。

4、推断伤后经过时间。范围比较小的擦伤,又无感染的情况下,一般的变化大致是:一天内湿,可见真皮血管扩张;一天后干,结痂;2~3天开始脱痂;5~7天痂皮完全脱落,逐渐愈合。

二、挫伤

(一)挫伤是指致伤物作用于人体,造成皮内或/和皮下及软组织为出血,又称皮下出血。广泛意义的挫伤包括内脏的出血性改变,如脑心肺肝的损伤出血。挫伤常见于钝器打击、交通事故、高坠。

(二)挫伤的本质是皮内或皮下小动脉或/和小静脉破裂出血。

1、挫伤的血液主要聚集在皮下脂肪组织和结缔组织内,按照出血组织的深浅,可分为皮内出血、皮下出血。血液聚集在真皮内的,称为皮内出血,聚集在皮下组织的,称为皮下出血。

2、挫伤的形态、大小、程度,除与致伤物的形态、作用力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损伤血管的粗细、组织的致密程度有密切的关系。

在眼眶周围、会阴部处的皮下软组织疏松且血管丰富,在外力的作用下不但易造成血管破裂出血,而且由于组织疏松,血液易流动渗透,造成出血的范围也广,这种挫伤不能反映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

相反在致密的组织中,血液不易扩散,范围就小,如背部挫伤,由于真皮组织致密,出血量小、局限,容易反映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又如交通事故的轮胎碾压所致的挫伤,皮下出血带能反映轮胎的花纹。

3、挫伤的大小与出血量有关,小点状出血叫瘀点;较大出血呈条片状,叫瘀斑;挫伤出血量大,在皮下组织聚集,形成皮下血肿,触及有波动感者。

(三)挫伤的法医学意义

1、挫伤的存在说明人体有血液循环的存在,是生前伤的标志;

2、挫伤所在部位有时指示直接受力部位;

3、挫伤有时可以反映致伤物作用面的特征,4、根据挫伤出血颜色变化,推断伤后经过时间。血液在酶的作用下,其中的血红蛋白等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产生不同的颜色。一般的情况是:新鲜的皮下出血为青红色或青紫色,伤后l~3日出现,保持3~6日;由青红色逐渐变成绿色,伤后3~6日出现,保持6~9日;局部皮肤转为黄色,为伤后8~15日出现,以后全被组织吸收而消失。

5、根据挫伤的分布、数量、形状来分析事件性质,如徒手扼颈致死案件,常在颈部见到圆形、类圆形,散在分布的皮下出血。创

(一)创是指人体受到较大的外力作用,造成皮肤全层破裂哆开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创由创口、创缘、创壁、创角、创腔、创底构成。

(二)创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可分为钝器创、锐器创、火器创;根据创的形态可分为挫裂创、撕裂创、砍创、切割创、剪创、刺创等。

1、钝器创是由钝性物体击打、挤压、牵拉组织形成,由击打、挤压形成的称为挫裂创,由牵拉形成的称为撕裂创。钝器击打组织时,常有血管、结缔组织连接于两创壁之间,这些血管和结缔组织,称之为组织间桥,这也是钝器创最具有意义的形态特征。

2、锐器创是具有尖端或刃缘的致伤物刺、切、砍、剪等作用形成的,根据作用力的不同,可分为刺创、切创、剪创、砍创等。

3、火器创是发射的枪弹所致。

(三)法医学意义

1、根据创的出血情况,推断是否为生前伤,如创口内有凝血块,可认定为生前伤。

2、创一般是受力部位,但要注意挫伤一样列举的情况。

3、根据创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如刺创,根据创口大小、创道深浅、创角宽度来推断刺器的宽度、长度、厚度。

4、根据创的位置、数量等来分析事件性质,如腕部多处表浅切割创,自为的可能大。

5、有些创周和/或创口留有异物,提取分析这些异物可进一步判断现场环境。

骨折、关节损伤

(一)人骨骼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发生破坏,称为骨折。外伤性骨折以四肢长骨、颅骨、肋骨、椎骨多见。组成关节各骨的关击面失去正常队合关系,称为关节脱位,关节脱位是关节损伤最常见的。

(二)骨折以相应处的软组织有无破裂,分为开放性骨折和闭合性骨折;在致伤物作用点的骨折,称为直接骨折,远离着力点的骨折为间接骨折;骨折的形态有线性骨折、粉碎骨折、凹陷骨折等。

(三)法医学意义

1、有些骨折提示暴力的直接作用点所在。

2、根据骨折形态分析致伤方式,如下肢的螺旋骨折,提示脚撑地,身体旋转间接形成,非直接打击所致。

3、根据骨折的数量、位置分析推断打击次数、先后顺序,如多条颅骨线性骨折,后形成的骨折线不越过前面形成的骨折线。内脏器官破裂

(一)内脏器官的破裂是指心、肺、肝、脾、肾、胃肠等脏器的裂伤。

(二)可由刺器、火器等直接致内脏器官破裂,也可由高坠等力的传导,间接外力形成。

(三)法医学意义

1、根据内脏器官的破裂来分析外力的作用方式。

2、内脏器官破裂说明有较大的外力作用,可能与死因密切相关。肢体断碎

(一)巨大暴力作用人体致人体遭到严重广泛的破坏并断离和/或粉碎。

(二)多见于火车辗压、爆炸、高空坠落建筑物倒塌等。分尸案件中的尸块就是肢体离断,只不过是死后伤而已。

(三)法医学意义

肢体离断时在巨大暴力的作用下形成的,根据损伤程度、形态特征可分析致伤物及其用方式。机械性损伤的死亡原因

引起人体机械性死亡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类,原发性外伤致死是指外伤直接致命。继发性因素有疾病、外伤并发症、其他损伤等,外伤后继发性致死常见的是死于外伤后的并发症,外伤的并发症是直接死因;外伤后死于继发性因素是指外伤后继发其他因素死亡,一般不在外伤后立即死亡,常见的因素是感染。

(一)原发性外伤致死

1、生命重要器官的严重损伤。如心、肺、脑、肝等脏器受到破裂等严重损伤,可致人体快速死亡。如高坠,心脏破裂、全颅崩裂,可瞬间致人死亡。

2、生命的重要器官受到压迫。如颅内大量出血量压迫脑组织,形成脑疝,造成人体死亡。

3、人体大出血。心脏、大血管或富含血液的器官破裂等引起大出血,可快速致人死亡,大失血引起人体重要器官组织缺氧,代谢障碍而死亡,是损伤后常见的死亡原因;正常人全身血量平均每公斤约为75ml,大失血是指急性出血量达全身30%以上。

4、休克。

(二)死于外伤后的并发症

1、栓塞。

2、窒息。

(三)外伤后死于继发性因素

1、感染。

2、继发性外伤性休克。在外伤的基础上,如失血后造成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致微循环障碍,最后致人死亡。

3、中毒。人体软组织和肌肉广泛损伤后,组织分解产物进入血液积累,可引起多脏器功能障碍导致死亡。锐器伤

锐器伤是指具有锋利尖端或刃缘的致伤物作用人体形成的损伤,这类致伤物称之为锐器。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锐器有匕首、水果刀、菜刀、斧头、剪刀等,有些物体虽然不能称之为锐器,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成锐器,如在案件中常见到的啤酒瓶,在几大过程中破碎,玻璃碎片可成为锐器。很多锐器同时具有刺、切、砍的功能,如剑。

锐器伤的一般特点是:创口哆开,创缘整齐,创角较锐,创壁平整,创内无组织间桥。

根据锐器的作用方式,可将锐器伤分为刺创、刺切创、切割创、砍创、剪刀创等。

(三)切创法医学鉴定

1、他杀切创,方向较为凌乱,深浅程度不一,但重者居多。

2、自杀切创,切创的部位多在手腕部、大腿内侧、颈部等,切断桡动脉、股动脉、颈部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砍创法医学鉴定

砍创一般见于他为,损伤方向不一,程度重,创口哆开明显,若刃缘锐利锐利,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内无组织间桥;如刃缘不锐利,可见创缘出血。砍创常伴有骨折,轻者为砍痕,重者可形成骨质砍裂创,有时在骨骼上面刻留有砍器刃缘的金属碎片,提取这碎片可与嫌疑工具作进一步检验比对。在他杀案件中同样会见到被害人双上肢等处有抵抗伤存在。

自砍致死者极为罕见,精神障碍者自杀可见到头部等处有砍创,自杀形成的砍创多较集中,砍创方向大致一致。刺创

用具有一定体长且有尖端、或有刃的物体沿着其长轴方向刺入人体所形成的管状损伤,称为刺创。这类物体成为刺器,常见的刺器有匕首、刺刀、水果刀、三角刮刀等;根据刃缘的数量可分为单面刃、双面刃以及三面刃刺器等,有些刺器无刃,如铁钉、注射器。法医学鉴定

1、刺创多见于他杀,损伤程度重,一般数量较多,分布散乱,上肢常有抵抗伤。报复杀人案件,有时案犯为了发泄,可达数十处之多。

2、用刺器自杀的,虽也有所见,但少见,刺创形态比较典型,损伤位于自己的手能达到之处,损伤较轻伤、范围集中,方向基本一致,凶器常留在现场,现场安静。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自刺后伪装他刺者,这些创的部位多在非致命部位,创道往往较表浅,有试创,有些创相应部位的衣服无刺破口。剪创法医学鉴定 剪创常见于他为,致命性剪创更是指向凶杀;自杀案例少见,自杀者剪切的通常部位为腕部、腹股沟处,通过剪断桡动脉、股动脉达到自杀的目的。钝器伤

钝器伤是指无锋利刃缘、尖端的钝性物体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

钝器损伤可表现为擦伤、挫伤、挫裂创、骨折、内脏器官破裂等,造成的挫裂创的一般特征是创缘不齐、创壁布平整、创角较钝钝、创腔内有组织问桥、创创底不平、有时在创底有囊腔形成等。在钝器所致的创口内常有砖石碎屑、木屑等异物,提取这些异物可进一步检验分析,有助于案件分析。

钝器损伤种类繁多,一般可分为棍棒伤、砖石伤、斧锤伤、徒手伤、高坠伤等。

钝器损伤多见于他杀,自杀者少见。棍棒损伤的一般特征

1、条状损伤为主。不管是挫伤、挫裂创,还是骨折线,一般表现为条状,其长轴与棍棒的长轴一致。

2、常有中空性皮下出血。棍棒类钝器快速用力击打人体软组织时,可在皮肤上形成中间呈苍白色两侧有出血带的中空性皮下出血。损伤中间呈苍白色是由于皮肤受压迫致皮下血管管内血液向两侧挤压所致。

3、创缘有挫伤带。棍棒打击形成的挫裂创,在其两侧或一侧的创缘可见皮下出血带,出血带的宽度与打击方向有关,棍棒与人体的夹角越小一般出现的挫伤带月宽。

4、常有线状骨。在实际办案中常见到打击头部造成颅骨线状骨折。砖头伤

平面打击时形成片状的擦伤、挫伤,皮下有骨折支撑时,可形成挫裂创;边打击时形成挫伤、挫裂创,创缘的挫伤带明显;以砖角打击时,可形成三角形的挫伤或挫裂创,在颅骨上可有三角形的压迹或骨折。打击头部,可造成颅骨不规则的骨质缺损、线状骨折、凹陷骨折、粉碎性骨折、套环状凹陷骨折等。

(四)石块伤

片石伤具有砖石伤的一般特征;与之相比鹅卵石比较光滑、呈椭圆形或圆形,质地较硬,打击皮肤,可在皮肤上形成椭圆形或圆形的皮下出血,有骨折衬托时,可形成挫裂创;打击颅骨,头皮可见类圆形或星芒状挫裂创,颅骨线形骨折、凹陷粉碎骨折或舟状凹陷骨折。斧锤损伤的一般特征

1、损伤面相对小,由于大多数斧锤的作用面较小,特别是锤类伤。

2、损伤相对重,在案件中常见的斧锤为金属质地,如打击头部,损伤常表现为头皮挫裂创,相应处颅骨呈凹陷粉碎骨折;打击在肢体躯干部位常表现为挫伤。徒手伤

(一)徒手伤是指用人体的一部分作为致伤物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常见的有咬伤、拳击伤、脚踢伤、指甲伤。坠落伤

(一)坠落伤是指人体从高处自由落下,接触地面或其他物体造成的损伤。

(二)影响坠落伤的因素

1、高度和体重,高度、人体的质量越大,造成的损伤也越重。

2、地面性状,地面的质地越硬,人体的的速度减为零的经过时间越短,对人体的作用了也越大,损伤也就越重,反之则轻。

3、接触的部位和方式,如双下肢屈曲着地与头部着地相比,前者的损伤要轻得多。

4、空中阻挡物的作用,在人体坠落过程中,如在空中有物体阻挡,将会减小下降速度,作用力相应也会减轻,损伤也轻。坠落伤的特点

1、外轻内重,常变现为体表损伤轻微,有时仅为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的表现,而内部损伤很重,如肢体骨折、肺肝等脏器破裂。

2、损伤广泛,坠落伤除在着力点处形成挫伤、骨折外,还在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发生骨折、脏器破裂等。

3、损伤多为一侧分布,身体的某一侧着地,损伤就主要分布在这一侧。

4、一次外力可以形成,全身广泛而严重的损伤,可用一次暴力作用解释,但在坠落过程中有阻挡物体时,可在其他部位形成损伤。

火器伤

由火器发射或爆炸产生的致伤物所造成的损伤为火器伤。

接触射击时,可在皮肤上见到圆形或半月形的印痕,称之为枪管印痕,检验时如有枪管印痕,这不但反映是接触射击,还能反映出枪口的形态特征。

近距离射击时,射击残留物附着射入口周围,包括火药燃烧完的火药烟晕、燃烧不全的火药颗粒、子弹与枪管摩擦产生的金属颗粒、枪油等物质,射击残留物主要之前两种物质,创口周围见烟晕和火药颗粒说明是近距离射击,在办案中应提取这些射击残留物作进一步化验。远距离射击没有烟晕和颗粒灼烧。枪弹创法医学鉴定

1、自杀枪弹创,死者常手握枪支或枪支留在现场;死者手腕皮肤有火药颗粒等射击残留物;常为接触射击或近距离射击,有枪管印痕;死者手上可有细点喷溅血;射入口多在头部、前胸部位;射入口位于本人能达到的部位;致命伤为一次。

2、他杀枪弹创,现场一般不留枪支;一般为远距离射击,没有烟晕和火药颗粒;射入口可在人体任何部位;可有2次以上的枪弹创。

3、霰弹创多为意外事故或误伤,自杀或他杀少见。爆炸伤

(一)爆炸是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爆炸物在极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气体,体积急剧膨胀,产生高压和巨大能量,向四周释放,使周围介质震动、破坏,并产生巨大声响的现象。因爆炸所导致的人体损伤称为爆炸伤。爆炸有快速、高压、高温三个主要特征。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一、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定

1、出血

2、组织收缩

3、肿胀

4、结痂

5、创口感染

6、异物 等等

二、致命伤后行为能力

人体受到致命伤后,一般立即或很快死亡,如全颅崩裂;有些人受伤后(如颅脑损伤)立即意识丧失;这些人受到致命伤后不会做出有意识的行为。但极个别人受到致命伤后,从受伤到死亡的一段时间里,脑组织还有一定的功能,有可能做出有意识的行为。

三、损伤性质的鉴定

损伤的形成一般可分为自杀伤、他杀伤、意外伤、造作伤等,在实际办案中最首要的是要明确是自杀还是他杀。

四、致命伤与非致命伤

(一)非致命伤

指不会引起死亡的损伤。非致命伤的分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办案中常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

(二)致命伤

致命伤是直接造成死亡的损伤,致命伤又可分为条件致命伤、绝对致命伤。

1、条件致命伤是指在某种条件下引起死亡的损伤。如损伤本身不足以引起死亡,但因受伤者体弱多病,或者抢救不及时,而出现并发症导致死亡者。

2、绝对致命伤是指对任何人均足以致死的损伤,如心脏、大血管或生命重要器官广泛而严重的损伤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

在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有小型汽车、客车、货车、摩托车等,现在还有大功率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撞击人体引起损伤的典型过程为撞击、摔跌、拖擦、碾压,车内人员的过程为由于惯性向前碰撞、向后反弹再次碰撞、摔跌在车内或车外。

(一)影响损伤严重程度的因素

1、车辆的速度

车辆的速度是损伤程度严重是否的决定因素。如当20-30km/h行驶的小汽车撞击行人时,人体被抛5m;当30-40km/h时,被抛10m;当车速大于65km/h时,会发生滚动式撞击,即人体多个部位连续被撞击。

2、保险带

没有使用保险带是造成车内人员损伤的主要因素。目前车内的保险带一般采用三点式保险带,起到保护头部以免撞击、防止人员被抛摔、延长人体撞击时间的作用。

3、部位

撞击部位与损伤程度密切相关。如头胸部比四肢要重。

(二)损伤的一般类型 碰撞伤 摔跌伤 拖擦伤 碾压伤 挤压伤 烧伤

行人的损伤

行人的损伤与车内人员不同,典型的损伤过程为撞击、摔跌、拖擦、碾压。其中主要方式为撞击和摔跌。驾驶员的损伤 碰撞伤

颈部挥鞭样损伤 躯干部保险带损伤 四肢反射性损伤 后排位乘员

后排位乘员位于前排座位与后排座位之间,其损伤与驾驶员位和副驾驶位不同。主要是车祸时人体向前碰撞形成损伤,后排位乘员的损伤以四肢为主,下肢多于上肢,其次是头面部。常表现为下肢关节脱位、骨折,有时是双侧性分布;头面部挫伤、颅骨骨折;颈部挥鞭样损伤等。死亡性质的鉴定

(一)意外,交通事故极大多数是意外事件,常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大意、驾驶员和行人的违章、道路设施差、环境不良等因素所致。也有少数驾驶员身体不适,如心脏病发作,引起的事故。

(二)自杀

在实际办案中利用交通工具自杀的案例比较少见。自己驾车自杀

主动撞击其他车辆自杀

(三)他杀

他杀后伪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后故意杀人

机械性窒息

呼吸与窒息

(一)呼吸

生命的基本特征是新陈代谢。新陈代谢过程需要不断地消耗氧并产生二氧化碳。人体为了维持正常的新陈代谢,就需要不断地从外界环境摄取氧和排出体内的二氧化碳。这个过程,就称为呼吸。呼吸全过程包括三个环节

1.外呼吸即肺呼吸:是指外界环境与血在肺部进行的气体交换。它包括肺与外界空气的气体交换;肺泡与血液之间的气体交换两个过程。2.血液的运输:氧和二氧化碳由血液进行运输。

3.内呼吸即细胞呼吸:指血液或组织液与组织细胞之间的气体交换。

(二)窒息

由于呼吸过程的障碍,使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蓄积,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紊乱状态称为窒息。因窒息而导致的死亡称为窒息死。

根据呼吸过程不同环节的功能障碍可将窒息分为外窒息和内窒息。外窒息:即外呼吸发生障碍,空气中的氧气不能吸入肺泡,以致血液无法从肺泡中摄取氧气。同时,血液中的二氧化碳又不能排入肺泡,以致空气和血液无法在肺泡中交换气体,从而发生窒息,称为外窒息。多见于呼吸道受压迫和堵塞所引起的呼吸功能障碍。

内窒息:即血液运输或内呼吸发生障碍,血液携氧能力下降导致供给组织细胞的氧气不足;或者血液中氧气虽然充足,但组织细胞不能摄取利用时,导致组织细胞无法从血液或组织液中摄取足够的氧气、同时细胞产生的二氧化碳无法排出至血液,从而发生的窒息,称内窒息。主要见于某些毒物中毒、严重贫血、组织内血液淤滞等情况。

据窒息的原因、机制和病理过程,一般可将窒息分为以下六类:

1.机械性窒息:机体因机械性外力的作用下,阻碍外呼吸过程而产生的窒息。如:压迫颈部或胸腹部,异物堵塞呼吸道等引起的窒息。2.气缺氧性窒息:此种情况常见在高山、高空的空气稀薄处,或在塌陷的坑道,密闭的房室内,因氧气不足而引起窒息。

3.中毒性窒息:由于毒物作用于机体,可以使人体中的血红蛋白变性或功能障碍,或使呼吸肌、呼吸中枢功能障碍,或细胞内氧化酶功能降低,或改变细胞膜的通透性,引起红细胞对氧气的运输能力及组织细胞对氧的摄取和利用障碍等,从而导致窒息。

4.电性窒息:电流作用于人体,使呼吸中枢受抑制或呼吸肌痉挛而引起的窒息。

5.病理性窒息。由于机体内在疾病而引起的窒息,如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血液病、尿毒症或某些传染病都可以引起窒息。

6.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由于母体子宫收缩过强,致使胎盘供血障碍;脐带受压、胎盘早期剥离等,从而使胎儿在子宫内缺氧。娩出后一分钟以后仅有心跳而无呼吸,此为新生儿窒息。机械性窒息的类型

机械性窒息是由外呼吸道障碍所引起的,在法医学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根据机械性暴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压迫性窒息

1.压迫颈部所致的窒息死,如缢死、勒死、扼死。2.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如压死、挤死、活埋。

(二)堵塞性窒息

1.堵塞口鼻所致的窒息死,如用软物同时紧压口、鼻腔引起的捂死。2.固体异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的窒息,如吸入异物(玻璃球、花生豆、钮扣等)、异物强行堵塞上呼吸道,称为哽死。

3.液体吸入呼吸器官所致的窒息。包括水、血液、呕吐物、羊水等吸入呼吸道和肺泡所引起的窒息。机械性窒息的过程

机械性窒息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过程一般有以下六个阶段。

(一)窒息前期:是在呼吸运动发生障碍的前期。虽然氧气吸入困难,但此时体内尚有部分剩余的氧气可供机体组织使用。所以机体可忍耐到一定程度而不产生任何症状。(半分钟、受过游泳、潜水特殊训练者,可持续1分钟)

(二)吸气性呼吸困难期:由于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蓄积,刺激延髓的呼吸中枢,引起呼吸加快加深。此期大约持续1-1.5分钟左右。表现为血压上升,心跳加快。由于胸腔负压加剧,回心血量增多,使右心淤血,静脉系统淤血,其中颈静脉表现怒张明显,形成颈和面部肿胀发绀的典型窒息现象。

(三)呼气性呼吸困难期:体内二氧化碳增多,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反射性呼气动作加剧,呼气强于吸气。因中枢神经系统严重缺氧,导致意识逐渐丧失。此期,出现全身惊厥、阵发性痉挛、甚至可发生角弓反张;还会出现排精、排尿、排便等现象。此期最多不超过1分钟。

(四)呼吸暂停期:呼吸中枢从过度兴奋转为抑制,出现呼吸暂停。心博渐慢渐弱,血压下降,状如假死。(假死期,持续时间约1分钟)

(五)终末呼吸期:出现间歇性的张口深吸气,鼻翼翕动。颈部肌肉尽力作辅助运动,经数次间歇性的深呼吸运动后,则发生呼吸麻痹,瞳孔散大、肌肉松弛、血压下降。此期长短不一,视各人不同而异,约1致数分钟。

(六)呼吸停止期(呼吸完全停止)但心博仍在维持存在,但弱而频,经数分钟后心跳停止死亡。机械性窒息死的一般征象

(一)尸体外部征象 1.颜面青紫、肿胀

在颈项部受压的过程中,由于颈静脉所处的位置表浅,管壁较薄,在同样的压力下比颈动脉容易被压闭。这样,颈动脉压闭不全,使部分血液尚可挤入头部;颈静脉压闭,其回流受阻,使头部的血液出现只进不出的情况,为此造成头部高度淤血,致使颜面发绀,肿胀。如果是典型缢死者,因颈两侧的颈动脉、颈静脉同时被压闭,故颜面常呈现苍白色或铅灰色。

2.颈静脉怒张

由于颈、项部血管受压,头部的血液回流受阻,静脉呈被动性淤血,由于颈浅静脉表浅,常见有怒张现象。3.皮肤与结膜下有点状出血

由于在窒息过程中,头部血管高度淤血,毛细血管内压增高,缺氧造成毛细血管壁通透性增大,导致颜面部和颈部皮肤有时可见为数不等的出血点。有时在外耳道壁、鼓膜、鼻腔和颞骨岩部等处也可见到点状出血,呈红色或红褐色,数目不定,严重时可融合成小斑块状。4.尸斑暗紫红色

窒息死尸体血液多不凝固,故易沉降,而形成范围较广的尸斑。在呼吸停止后,体内组织细胞的生活机能还没完全停止,仍有继续摄取血液中氧的功能,使血中缺氧,碳氧血红蛋白含量增加,血液变成暗红色,透过皮肤可见到尸斑呈暗紫红色。5.尸冷缓慢

由于窒息过程中出现抽搐,体内产生大量的热量使体温升高,故窒息死尸体尸冷缓慢。6.流涎、大小便失禁

由于绳索压迫颈部刺激了唾液腺,有时可见流涎现象;由于缺氧,由于发生痉挛现象,使平滑肌收缩,可使大小便和精液排出,附着于肛门、会阴或被褥裆处。根据大小便失禁的部位有助于判断死亡的位置和体位,有时对判断案件性质有帮助。尸体内部征象

1.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 2.内脏淤血

3.内脏的浆膜和粘膜下出血点 4.肺气肿、水肿 5.脾脏贫血

缢死

是指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的体重,使环绕颈项部的绳索或其他类拟物压迫颈项部而引起死亡称为缢死,俗称“吊死”。

用于缢颈的绳索或类似物称为缢索。缢索按其性质可分为:硬缢索(如金属丝、电线、钢丝绳等),半坚硬缢索(如皮带、麻绳、尼龙绳),软缢索(如床单、围巾、丝袜等)三种。缢死类型

缢死根据绳套的兜住弧(即绳套承担重力的部分)的压迫位置,可分为前位缢死、侧位缢死和后位缢死三种类型。1.前位缢死:

兜住弧压在颈正前方。即颈的正前方承受压力最大,绳索在颈前绕至颈后,在颈后交叉有结者称为闭锁式前位缢死。在颈后不交叉汇合,无绳结者称为开放式前位缢死。在此种情况下,兜住弧压在喉头上方,基本呈水平状,然后沿颈的左、右两侧斜向后上方上升。在颈后或相交打结或不相交提空(八字不交)。前位缢死又称典型缢死。由于身体下垂,脚的悬空,颈部的左右侧动脉和静脉迅速压闭。所以典型缢死者有的颜面是苍白死。其它类型的缢死(如下述的侧位和后位缢死)属于非典型缢死。

2.侧位缢死:

兜住弧压在颈的侧面,即颈的一侧面着受压力最大。如兜住弧压在颈的左侧,绳索分别绕前绕后到右侧,打结或提空的情况下缢死者为左侧位缢死,反之称为右侧位缢死。2.侧位缢死:

兜住弧压在颈的侧面,即颈的一侧面着受压力最大。如兜住弧压在颈的左侧,绳索分别绕前绕后到右侧,打结或提空的情况下缢死者为左侧位缢死,反之称为右侧位缢死。

3.后位缢死:兜住弧压在项部,绳索沿着颈的两侧绕至颈前,或外向上升,或打结后绳系于高处。缢死的姿势

缢死的姿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悬位。两足离地,身体悬空。2.立位。两足着地,身体直立。

3.跪位。下肢膝关节弯曲,两膝盖着地。4.蹲位。两足着地,下肢弯曲,臀部未着地。5.坐位。臀部着地缢死

6.卧位。身体着地或上半身被悬空。

7.特殊体位。把足、颈同时吊起呈角弓反射状。绳套压迫颈部发生缢死,主要原因在于绳套收紧,压迫颈动脉、颈静脉、椎动脉或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实验发现:2公斤重力可压闭颈静脉,5公斤压闭颈动脉,15公斤压闭气管,30公斤可压闭椎动脉。一般双足离地,颈部承受体重100%的重力,而蹲位者约70%-80%,卧位也约有20%的体重重力。

因此,虽然是立位、跪位、蹲位、坐位或卧位缢死,其下肢或臀部或尸体的某部位与地面或其它物品接触,已对身体起到了支撑的作用,但是,身体悬空部分的体重加在绳索上的压力仍不小于20-40公斤左右,这样的重力,足可以压闭颈静脉、颈动脉、气管和椎动脉,而导致窒息死亡。因此,在身体与地面有部分接触的情况下,绳套压迫颈部发生缢死是不奇怪的。缢死的机制

缢死机制有三个方面:

(一)呼吸道闭塞

(二)脑部血液循环障碍(压闭血管)

(三)反射性心跳停止(压迫神经)

(四)颈椎骨折或脱位或伤及骨髓神经 缢死的征象

(一)外部征象

1.颈部有生前形成的缢吊索沟 2.颜面部窒息变化

口鼻孔出血有涕涎流注现象 舌尖露出齿外。等等

(二)内部有缢吊形成的损伤 1.缢沟处皮下和肌肉出血 2.颈动脉内膜破裂伤

3.舌骨和甲状软骨骨折,等

缢死性质的判断

自缢与他杀伪装自缢现场的区别。

自缢:现场无搏斗,可有遗书,缢沟生活反应明显,死因缢死,尸体现象、缢沟、尸斑等符合自缢体位。等

他杀伪装自缢现场:多有搏斗,痕迹缢沟无生活反应(或不明显),死因为其他死因,尸体现象、缢沟与尸斑等不符合自缢体位,多有抵抗伤。等

(3)缢沟的方向

缢沟的方向都是以最深的部位为中心,该处呈水平状,两侧分别向左右斜向上升,最后不相交,此为缢沟的最高部位。勒死

勒死是以绳索环绕颈项部,用自己的或他人的手或某种机械作用,使绳索紧而压迫项部,导致的窒息死亡。常见麻绳、电线、布条等。勒死的机制

勒死的机制与缢死类似,但有一定的区别。(一)压迫呼吸道(二)压迫颈部血管(三)压迫颈部神经

缢死是人体自身的重力,而勒死是重力以外的外力,由于外力难以把呼吸道完全压闭,故窒息的发比缢死者要慢,经过的时间也稍长。勒死的征象 与缢死类似

勒痕:勒带压迫颈部出现的压痕,又称勒沟 勒死的鉴定

他勒与自勒的区别 1.现场

(1)现场位置。他勒多见于野外,也见室内,但大多在隐蔽处。自勒多见于室内,少有隐蔽现象

(2)现场状况。他勒现场周围多凌乱,常出现挣扎、搏斗的迹象,尸体常用物体掩盖、伪装等。自勒现场一般较整齐,无搏斗、挣扎痕迹;现场尸体无移动、掩盖和伪装。2.勒绳

(1)勒绳有无。他勒由于罪犯为了逃避打击,常将勒绳带走而不留在现场。自勒的勒绳除家属亲友将勒绳拿走外,一般都原封不动的留在颈部。(2)勒绳来源。他勒所用绳索大多数为犯罪分子自己所带或就地取材。自勒所用绳索大多为死者所有。

(3)勒绳性质。他勒常见用半硬半软的或硬质绳索。自勒常见软质绳索或半硬绳索。

(4)勒绳道数。他勒道数往往不多,有时缠绕一、二道打结后再缠绕几道。自勒往往缠绕颈部多道,这种多道缠绕是连续性的。

(5)绳结方式。他勒多打死结,或者反复打几个死结,绳结多打颈部或前外侧。自勒有时不打结。或打的活结或结不牢固,绳结多在项前部。3.勒沟

他勒的勒沟表皮剥脱较重,尤其表现在勒绳交叉打结处,勒沟常有间断不完整的环状,勒沟边缘不整齐。自勒的勒沟表皮剥脱较轻,各部损伤程度基本均匀,勒沟常呈完整的环状边缘比较整齐。等等。案犯刻画? 扼死

扼死又叫“掐死”,即他人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窒息死亡。除一般窒息征象外,重要的是颈、项部的扼伤,即手指和指甲压颈形成的擦伤和皮下出血。扼死的机制

扼死的机制与勒死基本相似。

(一)压迫气管

(二)压迫血管

(三)压迫神经 扼死的征象 扼颈作用力时紧时松,致软组织受到一次次的冲击作用,易出现损伤,同时,颈部的大动静脉,往往是静脉耐压差,首先被压闭,颈总动脉不一定持续压闭,尤其椎动脉被压闭的机会较少,因此,头面部血流回流受阻而淤血的现象很明显。颈部有扼痕

常有附加暴力作用征象。若凶手以扼颈作为杀害的主要手段,为加速被害者的死亡或减少挣扎抵抗和喊叫,常使用了其他暴力,如边扼边打击头面部(多为颞部),或边扼带碰,枕部被碰伤,有的边扼边捂闷口鼻。常有抵抗伤

1.由于被害人的挣扎反抗,在被害人的两手、两臂、两肩胛部等处常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抵抗伤。有时肋骨出现骨折。

2.害人的手掌内常留有犯罪分子的衣片、头发、钮扣等。指甲内常留有犯罪分子的皮肉。

其他具有机械性窒息的一般特征 扼死的鉴定

(一)由于人意识丧失后无法继续维持用力,故扼死只见于他杀。

(二)与勒死、缢死相比,舌骨和喉软骨骨折更多见于扼死。

(三)扼死尸体颈部软组织和肌肉出血也远较勒、缢死常见。但一般很少引起颈部血管的损伤。

(四)对颈部损伤轻微,又无其他致死性原因可寻时,要注意压迫颈动脉窦引起的反射性休克死亡。其他机械性窒息 闷死 堵死

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 性窒息 溺死的概念

由于大量液体吸入并堵塞呼吸道引起的窒息死亡称溺死,也称“淹死”。进入的溺液通常是水,也可以是酒、油或其它液体。溺死的机制

(一)外窒息(是主要致死机理)

溺水者淹没于水中之后,由于大量溺液吸入肺内,导致气体交换发生障碍,因窒息而死亡,这是溺死的主要机制。有时,因冷水刺激咽喉部引起声门持续痉挛也可发生窒息,在溺水过程中发生呕吐,其呕吐物被吸入呼吸道内也可发生窒息,均可引起死亡。

(二)神经反射 溺水后,因冷水刺激上呼吸道粘膜,可导致反射性心跳停止,引起死亡。

(三)循环障碍

溺入冷水后,由于水中寒冷的作用,使呼吸肌收缩发生异常呼吸运动,则使心负担加重,循环血量减少,机体又需要大量产热,则更加重心脏负担,致心脏损害,引起循环障碍而死亡。四)钾离子释放

溺水的大量淡水通过肺泡进入血液中,使红细胞产生溶血,因此大量的钾离子被释放出来。因血液中钾离子过多,则可发生心室颤动或心跳骤停致急速死亡。

(五)代谢异常

人溺入水中后,由于奋力的挣扎,则因低血糖诱发休克,导致死亡。溺死的征象

(一)、尸体的外部征象

溺死的新鲜尸体除有一般较轻的窒息尸表征象之外,还有以下溺死尸体的特殊征象。口鼻有蕈形泡沫

人溺入水中后,由于冷水刺激气管粘膜分泌大量粘液,与吸入溺液一起在呼吸空气的搅拌下,形成大量的细小白色泡沫,其原理似水加蛋液经拌即起泡一样。当尸体捞出水面后,由于尸僵形成或搬动尸体,致胸腔受压,进而压迫肺部,泡沫顺呼吸道上行从口鼻腔溢出,积聚在口鼻周围。这种泡沫十分稳定,不易自然消失。蕈形泡沫是生前入水溺死的重要征象。

2.水中握有水里漂浮的水草、树枝等杂物 3.尸斑颜色色淡、可分布于全身。皮肤苍白皱缩 尸体内部征象

1.肺水气肿、浆膜下有出血班

由于大量溺液进入肺泡,同时原肺泡内的空气被挤压到肺的边缘部,使溺死者的肺,既有水肿,又有气肿,称“水气肿”或“水性肺气肿”。肺脏的体积增大,边缘钝圆,肺重量增加,肺表面形成肋骨压痕。切开肺有大量的血性泡沫、液体流出。2.呼吸道内有溺液 在溺死过程中,由于大量溺液被吸入呼吸道,解剖时可发现喉头、气管、支气管及细支气管内有溺液、泥沙以及随溺液进入的各种异物。死后入水者,有时口鼻也可进入泥沙,但一般仅至喉头,很少进入气管,而不象溺死者溺液成分可达细支气管和肺泡内。3.左右心血浓度不同 4.消化道内可有溺液

5.内脏器官中能检出硅藻(心内血、肝、肾、骨髓、牙髓等处可能检见硅藻)6.其它征象

尸表在水中的变化

(一)浮起

1.浮起的快慢。盛夏,落水死后12小时左右即可浮起,长江以南冬天需半个月至3个月或更长时间。2.系重物也能浮起。

3.胸腹已破、肠胃已断,上浮大受影响。

男尸在水中漂浮以俯卧为多见,女尸在水中漂浮以仰卧为多见。尸体浮起后的姿势,决定于死者重心,如果臀部发达后腰生理屈度明显,胸肌较弱,重心在臀后部者,浮起时以仰面位为多,若胸部肌肉、四肢发达、臀部较小者,重心在前,浮起以伏位较多。女性臀部发达,浮尸以仰面较多。

(二)角化层厚的手足表皮膨胀脱落

水中尸体因经水的浸泡手足皮肤发白并膨胀皱缩,浸泡的时间越长发白膨胀皱缩的越明显,最后形成手套和袜套状而脱落。在一般情况下,经1小时左右手足指趾皮肤即浸软,经24小时左右手掌及足跟的皮肤浸软。经48小时左右全部手、足皮肤浸软。约1-2周左右,这些膨胀的白色皮肤可从手、足部位呈现手套或袜套样自行脱落。溺死的检验与鉴定 主要解决:

1.生前落水还是死后投尸?

2.若是生前落水,溺水是不是惟一的死因? 3.溺死属自杀还是他杀或意外? 自溺、他杀、意外溺死的分析

判断溺死者的自杀、他杀或灾害事故不仅要靠尸体检验,更重要是结合现场情况,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生前溺死不一定都是自杀,也可见于他杀、意外死亡等情况。自溺死又可分为单纯性自溺死和非单纯性自溺死。如切、刺、剪颈部或服毒后末死而自溺死亡系非单纯性溺死。他溺死也可分为单纯性他溺死和非单纯性他溺死,见于双方多关系亲密,故意约被害人在水边散步,趁对方不备,将其推入水中等情况。非单纯性的有因对方怀孕、骗服过量堕胎药物或安眼药代替堕胎药物,待其中毒时推入水中,造成溺死。意外溺死多为沉翻船、洪水冲淹、游泳不慎等引起,所以生前溺死不一定都是自杀。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置

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试 行)

浙公通字〔2010〕12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遵循“及时调查取证、规范准确鉴定、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处理”的原则。管辖

第四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所在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配合的,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可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

第五条 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管辖。不属于上述情形,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无他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前期处置

第九条 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后,应当指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向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有关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全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指挥中心指令后,值班所领导应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带,设置警戒哨位,保护好现场;在公共场所的尸体,应用洁净遮盖物(如白色床单)覆盖或者用遮挡物遮挡;紧急疏散围观人群,禁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进入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做好尸体原始现场的拍照固定工作;积极寻找报案人、发现人、目击证人,控制相关嫌疑人,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对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做好安抚、稳控工作,防止抬尸闹事;将初步调查情况及时报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 治安部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掌握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对死亡原因不清、性质不明或死者家属提出异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辖区派出所做好死者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媒体负面炒作、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检验鉴定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由主办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死者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争取死者家属的配合;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但应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死者家属拒绝、阻挠将尸体运往尸体解剖检验室或者拒绝、阻挠解剖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人员非正常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场并签字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知名尸体或死者家属不明的尸体,有他杀嫌疑的,应当先行解剖检验;无他杀嫌疑的,应当在当地县(区)级以上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查找尸源,公告7日后仍然无法查清尸源的,再予解剖;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解剖检验。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 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第四十条 初步调查取证的重点为核实报案情况,制作报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其身份、联系方式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死工具、方式、部位,损伤,有无嫌疑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的物证、书证。调查终结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据不足的,主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制作《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存档保存,并作为对外答复和下一步处置工作的依据。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接处警情况、处置工作经过、判断死亡性质的依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情况)、死亡性质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死者的死亡原因结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死者家属要求书面依据的,主办部门可以制作《鉴定结论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死者家属。

第五十五条 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证明》到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化或转运手续。

对于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第五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卷宗制作、移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卷宗由办案部门负责制作,移交所在公安机关档案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时限为二十年。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专业人员依法取证外,包括见证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对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记录。

第六十五条 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任何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表意见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1、寻找客观事实

2、多警种、多专业紧密协作。非正常死亡:(省厅规范)“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 公安部《侦破命案工作机制》(公通字[2006]45号)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致人死亡的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8种案件。

对高坠、中毒、缢死、溺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律按照办理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并捺印十指指纹和提取必要的生物检材

对策之一:做好本职工作 对策之二:寻求援助

1、尊重疑问:评估复杂程度

2、保持清醒:认识个人技能

3、团队协作:发挥专家智慧

4、相信集体:寻找客观依据

对策三:如实汇报

1、专业勘验

2、现场分析

3、亲属反响

4、媒体关注

5、领导要求

——汇报的前提是全面掌握信息 ——汇报的经过内容要有据可查

汇报:

1、案情、检验所见、、调查情况、处置意见;

2、忌用:“看不出问题”、“没什么问题”等模糊用语。对策四:尽力做好解释工作 接待家属

1、态度要诚恳

2、观点要明确

3、理由要充分

——准备是必要的

对策五:提升能力 小结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程序上要规范到位 本职工作无暇可击 汇报沟通及时有效 群众工作耐心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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