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电价政策_电价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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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电价政策

一、基本概念

1、电价的定义

电是商品,作为商品就应该有价格。电力部门向用电户销售电能时,单位电量(千瓦时)的用电价格,称为电价。

2、电价的制定和调整

①凡属国家电力公司和省、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电网销售电价均由国家统一定价。其电价的制定和调整,均应报请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②凡属地、县管理的地方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外供电量的上网价格,应由各省、市、自治区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越权定价、调价。

3、定价的原则:

① 统一政策、统一定价

② 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4、统一销售电价

统一销售电价就是将指令性电价(平价电)与指导性电价(议价电)合并,将电建基金(农网还贷)、三峡基金、城市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对用户按照销售电价表收取电费。

好处:疏导矛盾,理顺电价管理体制,简化销售电价,增加电价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电价监管。

二、电价说明 根据计价格[2000]880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自2000年7月15日以后,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为统一销售电价。

目录电价表如图

●按销售的方式仍为直供电价和趸售电价两大类。●按用电类别分为:

① 居民生活电价

② 非居民照明电价

③ 商业用电电价

④ 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

⑤ 大工业电价

⑥ 农业生产电价

⑦ 趸售电价

●分类电价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同一受电点内用电类别趋于多样化,对直供用户在其用电主类别基础上可按比例或定量分算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有优惠的,可同时分算优惠电价,如:煤炭生产、中小化肥、农业生产。

1、居民生活电价 ①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

②其他规定

a.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及其它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军队用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驻军用电,不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森林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消防部队、边防部队、内卫部队(包括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护卫,城市巡逻等)和机动师等用电。(东北电业管理局东电[1993]873号《转发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电市营部[2002]163号《关于营业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b.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其他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电价。(黑价格字[2001]1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c.对街道和个体办(幼儿)园给予优惠政策,电费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黑教联发[1996]7号“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d.对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优抚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用于服务对象生活和机构管理工作的用电(即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我省目前未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黑民福[2000]8号《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

e.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实行梯级电价(包括居民用户安装的电锅炉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超过15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06元;超过30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10元。

f.对单独装表的城市楼体亮化和美化城市的灯饰设施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h.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校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

2、非居民照明电价

①适用范围

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用电量。(计物价[1993]1117号“关于印发《东北电网价格表》的通知”

三、补充说明)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用电以外的照明用电以及空调、电热用电,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动力用电等,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a.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一般照明用电;

b.铁道、航运、机场导航等信号灯用电;

c.总用电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灯用电;

d.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e.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f.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

g.除大工业用户车间内、商业用户外,其他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

h.凡电灶、烘焙、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用电。但工业性生产和商业用除外;

3、商业用电电价 ①适用范围

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用电。

a.商场、商店、通讯器材经销点、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店、药店、酒店、宾馆、招待所、旅社、茶座、咖啡厅、餐馆、洗染店、发廊(屋)、浴室、美容厅、录像放映点、影剧院、游戏娱乐场所(包括带娱乐收费的公园)、照相店、彩扩摄像店、歌舞厅、卡拉OK厅、健身中心等用电;

b.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公司等金融业的营业场所用电,以及收费的旅游景点、房地产经营场所和中介服务用电;

c.电信业的营业场所、加油站、广告服务、网吧

②特殊情况

a.仓储中的冷库(不包括商场、商店自用冷库)、国家储备库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

b.电讯的通讯塔、办公楼用电执行非工业、非居民照明电价

c.市场里的面包房、豆腐加工点,动力用电容量超过3kW的,执行非工业电价,分算商业电价;动力用电容量不超过3kW的,全部用电执行商业电价。(讨论)

d.社区服务站(均含劳务及婚介服务功能)属中介服务,执行商业电价;

③其他规定

a.商业用电执行力率、峰谷。力率标准为0.85。

b.大工业用户转供的商业用电,可核定比例或定量方式执行。但在计算基本电费时按商业用电180千瓦时折合1千瓦(千伏安)扣减基本电费。

4、非工业电价 ①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a.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b.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打气站、充气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c.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d.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e.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f.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2、其他规定:

a.非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b.110伏或220伏保护电网用电,警报电笛用电,并无其他用电的,可按非工业电价计费。未安装电度表计量的,每月按下列定额电量计算电费。

c.锅炉房及煤气热力公司热力点的电气设备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费。

5、普通工业电价

①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20(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用电:

a.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b.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c.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用电、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②其他规定

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6、大工业电价

①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融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20(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a.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b.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c.自来水厂用电;

d.工业试验用电;

e.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f.电气化铁路用电,其基本电费以牵引变电站为计费单位。

②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制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电力)计算的电价。

③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a.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b.按最大需量计算:

用户必须提前15天提出最大需量申请,经供电企业核准后,双方签署协议。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保持不变。次年,用户重新申请。用户若不申请,供电企业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用户必须安装最大需量表。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准。如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大需量申请,其申报需量不得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准数为准。最大需量低于总装接容量的40%时,按总装接容量的40%计算基本电费;高于总装接容量的40%,低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使用最大需量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核准数时,超过部分加倍收费。

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认真核定最大需量申请值,原则根据用户生产计划和同期用电情况核定,核定值与实际最大需量误差应在±5%以内。

④其他规定

a.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并入电力用电。其非生产照明和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

b.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c.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不减照明容量;

d.优待

电石等四产品优待,中小化肥优待

国有重点煤矿煤炭生产用电优待 高耗能优待

一厂一策优待及增量优惠

7、农业生产电价

①适用范围

农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用电。

②其他规定

a.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和鱼塘的抽水、灌水等用电,均按非、普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b.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免农贷2分;

c.国家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免三峡4厘;

d.大棚蔬菜生产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e.省级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不含粮食加工厂),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牲畜饲料加工可比照执行。

8、趸售电价

①适用范围

按新营业区划分确定的趸购转购单位

②其他规定

a.趸售范围内的大用户或重要用户,应作为直供用户,不实行趸售。

b.转供电补贴,每度2厘。转供费用包括转供电量损失和维护、折旧费用。

9、其他

对20、22、23、33千伏受电的用户,按35千伏电价计算电费;对个别11、13.2、13.8千伏受电的用户,按10千伏电价计算电费。

10、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83)水电财字第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①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公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②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a.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对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b.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对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商业用电依此执行利率电费

c.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③功率因数的计算

a.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b.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c.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定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备案。

④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⑤根据电网具体情况,对不需要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⑥其他

a.其他(普通)工业用户、非工业户装见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如灯动合表计量时,计算月份平均功率因数值,应减除当月的照明有功电量,但设备容量不予减除,计算功率因数电费的基数不包括相应的照明电费。(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不参加力率电费计算)

b.考虑目前农电趸售单位的现状,各电业局在考核农电趸售计量点功率因数时,暂不扣除照明容量。

c.代收项目不参与调整电费计算。

11、峰谷分时电价

能源经[1992]473号〈关于东北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①实行范围

电网直供的容量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趸售转供单位(指农电)。商业依此执行峰谷,农业生产、居民、行政单位、学校的非居民照明不执行。(我省农电未执行)

②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 7:30—11:30 17:00—21:00

低谷时段:22:00-5:00

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③分时电价确定

(1)基础电价:目录电价减代收三峡、农还、城市附加(2)计价方法

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加代收项目

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加代收项目

平时段电价不变。

④其他规定

a.高供低计的用户,其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电量按平时段电量计费。

b.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在峰谷分时总电费基础上,计算增减收电费。

b.农场、林业局用电容量满足执行峰谷电价的,一律执行峰谷电价。农垦(农场)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分算的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

三、现行电价文件讲解

1、计价格[2000]880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1、本表列示到户最低与最高销售价,即不含代收项目的销售电价与含全部代收项目的销售电价;

2、电石等四种产品优待电价未执行,执行中小化肥电价(黑价联[2000]35号文);

3、四矿煤炭生产电价只对四个大型国有煤矿执行,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

4、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建基金)减免收:根据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降低1.7分(本表煤炭生产电价已降低);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氨肥、磷肥、价非、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降低2分。

2、黑价联字[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黑价联字[2000]30号《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电力消费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4、国电财[2000]114号《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5、计价格[1999]2189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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