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公路舱单业务指引_公路舱单流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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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公路舱单业务指引

一、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

公路舱单传输人应携带以下资料,选择向横琴口岸、跨境工业区口岸、拱北口岸中的任一公路口岸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登记表》(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72号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公路舱单传输人在任一公路口岸海关完成备案后,其备案在拱北关区内所有已经启用公路舱单的公路口岸海关均有效。

二、舱单传输方式

(一)公路舱单传输人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二)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公路舱单传输人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请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拱北分中心联系(业务办理电话:0756-8125566),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拱北分中心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

三、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中华人民共

- 1 - 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

(二)公路舱单中的“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三)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13位编号;车辆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应当与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保持一致。

四、相关报关单填制

启用公路舱单后报关单填制规范做如下调整: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

1.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2.航次号: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提运单号: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二)转关运输货物、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以及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填制规范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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