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的趋势及影响分析研究_趋势面分析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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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分析研究
摘要:本文对AEO诞生的背景及国际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分析,阐述了我国AEO相关制度规划,探讨了AEO制度带给企业的益处。给出了企业如何面对AEO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AEO;授权经营者;伙伴关系;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海关
1.引言
2001年美国在发生911事件,遭受恐怖分子攻击后,即采取一连串的安全措施,带动国际间对贸易安全议题的关注。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组织及国际关务组织(WCO)等先后制定相关规范,以应贸易安全国际趋势。WCO推动会员国采行《全球贸易安全与便捷标准框架(SAFE)》,以作为国际间海关为确保贸易安全与便捷的准则。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各国以在如火如荼的推动中,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
为了增强欧盟边境货物供应链的安全性,简化贸易程序,欧盟引入了特许授权经营(AEO)概念。这一行动作为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的部分内容,旨在为制造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供应链提供保障,同时对货物供应链中的相关业界带来相应的影响。
2.AEO的提出及定义
2.1 AEO的定义
A E 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W C 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获得A E O资格的企业,可以走绿色通道快速通关。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一揽子文件中,就海关与商界的合作提出了6项标准,其中取得AEO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是最重要的条款。到2007年9月,已有148个W C O成员海关正式表达了实施该框架的意向。作为“安智贸”成员,中国海关也在积极引入AEO认证。目前欧盟AEO资格主要授予其成员国境内的法人,其申请审查程序也较为严格,不仅要考察企业自身的情况,还要考察其整个供应链条上所有的合作方是否合格。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美国开展相关试点合作,选取了10家企业参与试点。[1]
2.2 AEO提出的相关背景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金融、环境、信息安全、流行疾病、民族分裂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因素,已经构成了对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也深刻影响到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面对非传统安全因素带来的挑战,如何有效应对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确保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边境安全,成为海关面临的新课题。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将贸易安全问题首当其冲地摆在了海关面前,并一跃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世界海关组织的首要关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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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AEO的参与,将自身的权力大大延伸到供应链的各个部分,从而极大的提升了贸易安全的程度。而AEO不仅直接享受到了海关提供的种种便利,还从安全的贸易环境中间接受益。3.1.5“伙伴关系”实施的步骤
1、拟定安全指南,即海关与其他组织合作共同拟定一份符合最低安全标准的指南。
2、自我评估,即申请加入“伙伴关系”的AEO根据安全指南进行自我评估。
3、拟定识别系统,即海关与其他组织合作共同拟定一份AEO资质识别系统。
4、给予利益,即海关对AEO给予规定的利益。[2]
3.2对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要求
3.2.1可采信的对海关法规的遵守
在考虑授予企业AEO资格时,应当首先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纪录。要求AEO企业:
在海关AEO制度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违反国家海关法规的纪录,否则不予授予AEO企业资格;
如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中规定的时间,应当根据其它真实的相关的数据、记录进行判别;
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具有在“1”中规定的时间段内的可采信的守法纪录 3.2.2具有对商业纪录进行管理维护的相应能力
AEO企业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对其进出口活动进行纪录。对真实的商业数据的管理维护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AEO企业:
保证对数据系统的维护,使海关能够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审计; 根据国家立法,允许海关在对企业监管所必要的数据系统中进行查询。AEO企业数据的内部进入和管理系统应符合批准海关的要求;
以合适的方式保存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授权书、委托证明及许可证,并保证海关能够查询;
根据在国家立法,以合适的方式存档数据,以便需要日后向海关提供; 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安全措施以保障数据系统不被非法侵入。3.2.3经济可靠性
经济上的可靠性是衡量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和改进供应链安全措施的重要的指标。要求
AEO企业:
拥有可靠的经济能力,从而能够在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各项商业活动中承担职责。
3.2.4磋商、合作与沟通
海关、其他有权机关和AEO企业应当在国际、国内、地方等各层面,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就诸如供应链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要求AEO企业:
指派并向海关明示海关所在地联络人或公司联络人,通过公司联络人应当能够立即与海关所在地的联络人取得联系,以便对于海关守法和执法相关的事务进行处理(货物账册、货物追踪、员工信息等)。
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开放的连续的数据互换,具有执法敏感性、交通运输学院 电子商务
确保AEO企业及其贸易伙伴施加的封志达到或超过当时的ISO标准;
将如何对已装货的集装箱施加封志和检查,以及如何发现和向海关及外国相关机构报告损坏的封志和集装箱形成书面制度;
考虑安全因素,应有专人负责集装箱封志的发放和确保其合法使用;
制定对货运工具,包括对其“准入控制”装置的可靠性进行检查的程序。建议根据不同的货运工具对以下七个部位进行检查:前挡、左侧、右侧、地面、顶/上方、内/外门、外侧/底盘;
通过国内AEO制度中规定的特殊机制,定期对其安全和控制制度进行测评,保证非被授权者不能轻易接近货物,以及保证被授权者不能轻易针对货物进行不正当的操作、移动或装卸。
将货物或货运工具在安全的地点保存,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便在发现货物和运输工具存放地点被非法侵入时及时向负责的执法官员报告;
在商业程序允许的情况下,核实运输货物和装运工具的承运人的身份,如没有这种权力,则快速采取措施以尽快取得相关授权;
在可行的情况下,核对实货与其单据或电子信息,以便在向海关申报时单货相符;
制定在货物储存场所理货和管理的制度;
制定在货物移出储存场所时全面监控货物的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保护、监控货物运输过程以及货物移入和移出装运工具过程的制度。
3.2.8装运工具的安全
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共同制定其他国内和国际规章未能予以规定的监管制度,以保证装运工具被有效维护和保护。要求AEO企业:
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保证所有装运工具的安全在其供应链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保证无人值守的装运工具在供应链中的安全,并在其返回时检查其安全是否受到侵害;
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确保对所有装运工具的操作人员就保证装运工具和货物在其监管下的安全进行培训;
根据在国内AEO制度的规定,要求操作人员及时向指定的企业安全部门和海关报告发现的和有嫌疑的违法事件,以便进一步调查。并且将报告记录在案,以便海关查考;
总结出装运工具上易于藏匿运输非法物品的部位,并对这些部位进行常规检查,保证装运工具内外部舱室、夹层、空隙等的安全。检查后应作记录,并记录所检查的部位。
向海关或其它机关报告一切有嫌疑的、不合常规的以及确实侵害装运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
3.2.9自动化和科技发展
AEO企业和海关将从频繁地运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中受益,包括以提高技术为基础的通关优惠,AEO制度参与者和实施《标准框架》的WCO成员使用安全数据入口,简化交易的信息要求,利用提前信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达到提前对仅用电子形式交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长期目标),以及海关和AEO企业收集绩效数据。要求
AEO企业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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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海关办公时间。4.1.2 AEO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渠道
1.在AEO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将它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给其它认证经营者; 2.接受《框架》的国家列表;
3.公认的安全标准和最佳经验做法列表。4.1.3易受阻或危险等级提高时期的特别措施
1.在安全级别特殊时期,海关给予优先待遇;
2.边境或口岸关闭或重新开放后的优先通关措施; 3.危险事件发生后优先向受侵害的国家出口。4.1.4优先考虑参加任何新的货物通关改革项目
1.采用以账户为基础的集中通关手续,而不是逐票通关; 2.简化后续稽查手续;
3.允许自我稽查或减少海关稽查;
4.对到港后及结关后货物调查的快速处理程序;
5.在估征违约金或行政处罚程序中可减轻处罚,瞒骗行为出外; 6.增加货物进出口的无纸通关; 7.海关优先答复裁定请求; 8.允许异地报关;
9.在海关开始行政处罚程序前,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瞒骗除外;
10.对未能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对其另外处以罚金或估征违约金,只收取利息。[3]
4.2冲击与挑战
与以往海关法规不同的是,AEO不仅考察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会考察整个供应链条上所有的合作方是否也合格。中远比利时首席代表谢鑫评价AEO制度时就说,AEO将整个货物供应链都统括进去,尽管从长远来看,对于品牌企业和规范操作的企业是一件好事情,“但现在实施起来会限制一大批中国生产企业。” 受访的几家中国大型企业驻欧机构也大都认为,这项政策对于进出口量大的,时间性要求高,商品清晰,诚信的企业来说是件好事情。
但是,中国企业申请欧盟AEO的挑战主要在于:该资格必须授予本国的法人,而大多数中国企业只是在欧洲找个贸易伙伴,并没有在当地设立商业机构;内部组织管理、风险管理等一整套管理体系许多企业还没能跟上国际水平,海关的违规记录,有的中国企业往往不太注意欧盟海关的诸多规定,不知不觉中就违规了。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内企业、驻外企业及机构尚不知晓AEO为何物,一些已了解的企业则处于观望状态。[4]
5.总结
为引导国内相关企业尽快熟悉并适应AEO制度,国家海关总署目前正在进行《标准框架》部分条款的国内法转化工作,正在修订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亦将率先引入AEO制度概念。一旦相关国内法正式出台,中国海关将作为执法部门严格遵守。专家建议我国在欧贸易企业,要了解并熟悉AEO制度的具体规定,并针对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核算,以确定申请是否值得。参照标准包括企业在欧货物贸易数量和价值大小,在欧长期贸易战略,以及在欧贸易订单是否短期化等方面。同时,欧盟经济发展已经步入先进阶段,其发展重心势必逐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