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事后合同分析_合同欺诈的案件分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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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合同分析

非金属分公司与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名称“混煤”,合同编号DGYT-2012-MM-3040,地区企业合同编号YTZB非金属2012-040,报审序号2012-4823,含税金额16,796,000元。

原因分析:

合同按程序正常立项申报, 审批期限定为2012.8.22-2012.9.6,申报履行期限定为2012.8.29-2012.11.29,由于业务员疏忽,没能合理安排履行期限,履行期限起始时间制定过早,在审批期限时间之内,而且由于合同员审批不够仔细,未及时发现情况,因而造成了事后合同的发生。

这次事后合同的发生,给了我分公司各业务合同人员一次警示作用,那就是在申报合同,制定各个时间期限时,要合理安排时间,依据情况,适当推迟履行起始时间,留有足够审批时间;仔细认真的核对时间安排是否正确合理,不能马虎大意,对合同审批过程实时监督,避免合同出现审批滞留时间过长,有情况及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不断提高业务、合同人员觉悟,对业务/合同人员加大管理督促力度,转变其工作观念,养成好的工作习惯,从根本上解决人为事后合同的发生。

非金属分公司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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