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_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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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因青岛市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五、申请材料

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二)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19楼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二)电话咨询:0532-85886871。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发布。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海洋环境监测监视;

(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

(三)编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四)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631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观测、分析、预测的基础上进行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海洋环境观测;

(二)分析、预测海洋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制作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四)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63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二、办理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四、办理条件

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

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五、申请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材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环境评估;

(五)确认。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916575

水产原良种场审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产原良种审定

二、办理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

2、保种、培育等基础设施完善。

3、水源、水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档案室、实验室以及生活、办公设施配套。

4、与有关科研院所有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

5、保种或选育技术路线先进、合理。

五、申请材料 水产原良种场申请书。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材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进行整改;

(五)组织验收;

(六)发文;

(七)颁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70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二、办理依据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制定预警预报方案;

(二)日常预防;

(三)及时发现情况并上报;

(四)技术人员迅速达到并诊治;

(五)水生疫病和病害的扑灭和巩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咨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咨询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技术培训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培训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2、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4、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五、申请材料

1、当事人必须提交调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合法生产手续等有关证件和有关的证人、证言、音像等证据;

3、资质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基本流程

1、办理前,您需要准备调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损失赔偿纠纷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办事过程:

(1)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进行证据材料真实性调查核查;(3)申请书副本通知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调解处理,签订调解协议书。如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处理,告知申请人调解程序终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61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70829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

(二)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81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9楼)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材料

1、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查;

(三)办理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6981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16房间

(二)电话咨询: 0532-85887210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16]61号)

2.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海渔安[2016]4号)(每年发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18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885516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62号)(农业部每年发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青岛市水生野生保护办公室),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18房间

(二)电话咨询:0532-85885516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二、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2016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国海办字[2016]13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活动地点不固定。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一)电话咨询:0532-85883710

渔业技术推广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渔业技术推广服务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1、水产养殖品种、技术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2、具备相适应的物资和技术保障。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1、科技成果和技术的筛选确定;

2、开展试点试验;

3、进行示范推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科技入户 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渔业科技入户服务

二、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楼)

四、办理条件

养殖户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1、到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遴选确定,纳入科技示范户或辐射渔户体系;

3、科技人员实施不定期入户指导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3720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1、遇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2、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3、遇有七级以上大风,四百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4、遇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接收中央气象台、省海洋预报台、青岛市气象台等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

(二)将各类天气预报信息汇总整合,形成青岛地区及近海海域天气预报服务信息,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发布。

(三)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及时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转发大风预警,责令各单位迅速传递预警信息,做好防风部署与调度指挥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海洋减灾中心(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在开展海洋环境观测、监视、研判、评价的基础上,制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开展海洋环境观测与海洋环境信息收集;

(二)分析、预测、评价海洋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会商和分析研判;

(四)制作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五)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地区渔业电台(青岛市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20楼)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收到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二)通过无线电台、渔船北斗动态监控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发布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887210

大公岛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及海岛资源保护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公岛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及海岛资源保护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规定,进行项目的实施。根据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青编办字【2014】30)明确的职责和任务来完成。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青岛市市南区莘县路81号)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一)对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的例行巡航工作

(二)派驻人员驻岛管理

(三)确保大公岛自然保护区内鸟类核心区和海洋生物核心区无违法行为

(四)做好巡航船只的日常维护和安全

(五)对大公岛保护区管理人员做好监督培训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认识和参与进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28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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