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_观察员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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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及评审人员的行为;
(二)观察评审组是否准确掌握评审条款内涵的专业水平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能力;
(三)观察评审组是否对实验室不具备现场评审条件仍继续评审的;对同一申请人即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隐瞒实验室存在问题、评审结论严重失实、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对评审组现场评审工作情况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认真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观察报告》(简称观察报告)、收集《实验室对资质认定评审组的工作评价反馈表》(简称工作评价反馈表),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自治区局。
第七条 观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偏离公正立场,干扰评审组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的正确评审活动;
(二)评审工作期间擅自离开,不能完全履行观察员职责;
(三)与监督实验室有利害关系或者对评审公正性可能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不及时提供观察结论或提供虚假不实的观察结论;
(六)干预评审组现场评审结论的形成;
(七)违反公务人员行为规范,谋取和收受当事人的不当利益。
10.1 观察员的职责:
10.1.1熟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评审方法等,做好评审组与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10.1.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为评审组对评审结论负责制, 观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及结论客观、公正,但不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 10.1.3、保守被评审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对观察到被评审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不得对外泄漏,履行保密守则。
10.1.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让被评审方承担不应承担的经济费用。10.1.5、督促实验室按时整改,监督评审报告及时上报并换证;必要时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0.1.6、必要时,向省局或省监察厅派驻省局监察室报告评审中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