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_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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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管理
1、按照“确实需要、不浪费人力资源”的原则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凡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的科室,须书面提交用人申请,陈述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理由等,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再报局党组会研究解决。
3、局办公室为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和人事管理科室,依据局党组决定,主持用人招录工作,办理用人招录有关手续。
4、用工科室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在岗日常考勤、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招聘条件
1、首先具备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乱纪前科劣迹等条件。
2、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作岗位用工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
本人必须写出个人健康安全自负保证书,并有家属或子女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聘用。
3、文化程度应与从事的岗位相适应;应聘技术岗位的,需持有专业技术学习证明和上岗证书。
4、持有本人身份证。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三、招聘程序
1、根据岗位需要,局领导、办公室及用工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2、被确定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科室负责填报《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录用审批表》,报办公室履行录用手续。
3、被录用的临时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照一张、健康证明、学历证书等个人资料,到局办公室建档备案。
4、管理局与录用临时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书一年一签。
5、办公室将录用报到临时工移交使用科室管理。
四、用工管理
1、上岗培训。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工科室负责进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工种相关要求和技能,尽快适应和投入工作。
2、试用管理。对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个月;不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周,不超过10天。
3、绩效考核。由各科室对所有临时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办公室;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科室临时工的30﹪。
五、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3、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无法调整其他岗位工作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15天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六、工资待遇
1、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工资、特殊岗位补贴等四部分组成。
2、发放标准 :
(1)基础工资:实行日工资核算,标准为每天15元。(2)工龄工资:从录用之日起按年计算,5年以下工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5年--1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2元计算;11年--15年工龄工资按每年3元计算;16年--2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5元计算。
(3)绩效工资:各科室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天一考核,每月一总评;每月绩效工资标准最高限为100元,优秀等次100元,良好等次80元,合格等次70元,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特岗补贴:结合劳动强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室内工种每月30元,室外地面工种每月50元,高空及地下作业的工种每月80元。
3、工资造册:临时工的工资于次月 5 日前由各科室上报考勤情况,办公室核算造册,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科于次月10 日统一发放。
4、社会保险:凡录用的临时工自录用次月起由本局负责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按规定属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自负。
5、劳保福利: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岗位所需统一购买,临时工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条件的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中途离岗人员不享受在岗期间的劳保用品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1、各科室要严格招聘临时工的管理;凡临时工不服从管理或有违反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科室负责人可将其交回办公室报局党组处理;各科室不得擅自辞退聘用临时工,不得私自用工或顶替用工,对违反本规定聘用和使用临时工给本局或临时工个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科室负责;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临时工,拒付工资。
2、临时工工资每月由本人在财务科领取,由财务科负责核对工资领取表,严禁代领工资。
3、对现有临时工工资按新办法核算,工资高的不降、工资低的上调;对新进临时工按新办法执行。鉴于卫生所返聘医务人员技术要求高、风险大,按照局新的工资标准核算后,每人每月再加100元风险补助费。
4、临时工因本人原因给本局或用工科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