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_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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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新规解读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
23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8、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程序问题。一是《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是《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9、责任与监督保障。一是社会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二是工商部门的责任与系统内部监督及制度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公示文书及格式。《暂行规定》附件中包含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的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我们公示的信息,严格按照这一格式进行。
三、落实《暂行规定》的注意事项。
1、严格把握时限。这里有几个重要时间节点,10月1日、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5年。
重点提一下,10月1日,是指10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
7④核审人员参与案件处理。
今后我们的核审工作应当作到:一是一定要办审分离,二是完善落实案件审批程序,三是不断提升核审人员专业能力素质。
7、要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系统内部,办案机构对各种文书的质量负责,法制机构严格执行核审程序,信息机构作好信息公示及信息安全问题,办公室督促保密问题和对网上舆情的分析、应对,纪检监察机构严格纪律监督。
二是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形成部门联动,及时掌握信息,更好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