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推荐]_安徽省实施土地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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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4月27日)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 月 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年人定义]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战略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工作原则]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并对贫困地区适度照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老龄事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治、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及赡养人家庭中有照料能力的成员应当承担照料责任,或者按照老年人的意愿由赡养人支付费用雇佣他人或者委托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四条[赡养协议] 老年人有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赡养协议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的单位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家庭赡养协议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精神慰藉]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对老年人不得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
(二)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
(三)老年人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第十七条[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认捐、认助、认养孤寡、贫困老年人。
支持城乡社区组建老年人互助服务中心,采取劳务储蓄等方式,鼓励年轻人以及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利用闲暇时间为高龄、空巢、失独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倡导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乡镇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覆盖到全体老年人。
第二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覆盖本区域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活动场所等服务设施和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服务。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第二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智、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上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金融扶持政策] 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当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第三十三条[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第三十四条[为老服务人才培养]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引导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工作等为老服务专业人才。
加强对为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推行为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薪酬增长制度。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队伍建设] 发展和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老龄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龄产业发展规划,扶持发展龙头企业,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老龄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
第四十一条[交通出行优待]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公共汽车、地铁等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区。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第四十二条[商业服务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明确提示其相应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文体休闲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文化体育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园林)、各类公共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纪念陵园)、名人故居、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宫;
(二)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免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
(三)各级人民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向老年人收取费用;
(四)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为老年文艺团体开展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依托广大文化志愿者、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为老年人开展示范性和指导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农村筹劳优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任务。
学提供条件。
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公布向老年人开放注册旁听的课程,供老年人免费选择注册旁听。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法律责任的适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老年维权途径]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五十四条[不履行赡养扶养监护义务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养老机构的责任]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不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制止违法行为和提供帮助的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老年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不落实优待服务义务的责任] 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不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