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_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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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17-05001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科发〔2017〕38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科普场馆(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的运行与管理,现将《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科普资源,积极推动市级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建设。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30日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普工作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常态化转变,进一步发挥专业科普场馆(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场馆)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号)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科普场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普场馆的认定、管理及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专业科普基地,工业类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农业类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

(三)科普展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相关的规定,符合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业特色突出,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和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七)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观给予免费或优先开放,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八)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九)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和省驻长单位以及市属单位直接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各区县(市)与园区所辖单位经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第六条 鼓励多个单位联合共建科普场馆。参与联合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七条 申报科普场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申报书》一式3份。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展馆内容简介(图片和文字)。

(四)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并在长沙科技网上公告。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科普场馆授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科普场馆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开展以科普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不得进行与科普主题相悖的展出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场馆要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面向公众常年开放,不断更新充实科普展示内容,增强科普宣传教育效果,吸引广大群众参观学习,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科普场馆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好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展示效果。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所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以及年度运营经费补贴须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规范资金开支范围,必要时自觉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等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相关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科普场馆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检查指导,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场馆当年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活动开展影像、图片资料报送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专业科普场馆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称号。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场馆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六)科普场馆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科普场馆经认定当年,以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科普场馆,根据其评价情况,对评价等次为“优秀”、“合格”的,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科普场馆中择优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从已认定的科普场馆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普场馆主办单位申报科普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通过长沙科技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其影响。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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